犯罪社會學(法律術語)

犯罪社會學(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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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犯罪社會學,亦稱“社會犯罪學”或“刑事犯罪學”,是運用社會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犯罪現象及犯罪產生的社會原因、條件、社會機理等,以及預防、控制和消除犯罪現象的途徑與方法的科學。 犯罪社會學是對社會原因及社會預防體系的研究.是犯罪學和社會學兩門學科相互滲透形成的交集,它既不同於社會學,也不同於犯罪學,而是交匯於二者之間的邊緣學科,它具有獨自的研究範圍和內容。獨立的理論體系和結構框架,是一門既有系統的理論又有套用價值的學科。簡而言之,犯罪社會學是運用社會學的琿論和方法研究犯罪與人類社會相瓦關係的一門社會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社會學
  • 外文名:sociology of crime
  • 學科分類:社會學分支學科
  • 學科別稱:社會犯罪學或刑事社會學
  • 研究對象: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
  • 代表研究者:費里,李斯特
犯罪社會簡介,發展歷史,主要理論,研究內容意義,犯罪心理學關係,對中國的意義,注意事項,

犯罪社會簡介

犯罪社會學
sociology of crime
是運用社會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犯罪現象,分析犯罪同社會的關係的學科。關於犯罪心理學的早期研究,一般都從精神病理學入手,例如法國醫師代斯皮納(1812~1892)認為犯罪者缺乏道德感情,刑罰對他不起作用,重要的是要予以教育或隔離。龍勃羅梭提到過天生犯罪人的精神特徵是變質的精神狀態。其學生加羅法洛則提到由於缺乏基本的道德感情(同情、正直)而實施的犯罪,屬於自然犯的行為,其人則是典型的犯罪者。後來的犯罪心理學不同,側重研究一般人的精神狀態與犯罪的關係。在這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是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學和他的學生A.阿德勒(1870~1937)的個性心理 學。弗洛伊德認為人的個性或人格是由“伊德”、“自我”和“超自我”形成的。“伊德”是一切生來本能(如食、色等)的源泉。人們的活動方向,主要是由下意識的性本能決定的,犯罪也是如此。這就是有名的泛性慾說。從他的論述中可以看到,當“自我”要求獲得本能的滿足而又不能按照“超自我”所要求的、能為人們所接受的方式來實現時,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所以弗洛伊德認為刑罰是沒有意義的。阿德勒不同意泛性慾說,認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自卑感複合”。當人的生活本能在社會生活進程中受到壓制,便產生自卑感,更由於不自覺的欲求而產生犯罪,其原動力則是遺傳的與生俱來的征服欲或權勢欲。伴隨著資本主義而來的貧富懸殊,經濟的社會的壓迫加劇,又使自卑感和反抗心增強。這個學派用下意識活動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進行解釋,被稱為深層心理學的犯罪理論。
犯罪社會學

發展歷史

19世紀30年代,比利時統計學家首先運用統計學方法,研究資本主義社會的犯罪現象與犯罪者的年齡、性別、種族、職業,及其所在社會的經濟、地理位置和季節、氣候等條件的關係,指出犯罪的發生和消滅、增加和減少以及犯罪的類型均受社會環境影響,提出犯罪的社會原因說。他認為,社會本身孕育著犯罪的胚胎,任何社會都必然會產生一定數量的犯罪行為。受這種觀點影響,一批持犯罪社會原因說的學者,如德國刑法學家F.von李斯特、義大利犯罪學家E.費里等,於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形成了在刑法思想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刑事社會學派,創立和發展了犯罪社會學。1884年費里發表了《犯罪社會學》一書,標誌著犯罪社會學的形成。19世紀90年代,刑事社會學派成立了國際刑法學會。
20世紀以來,犯罪社會學有了進一步發展,在這一過程中,普通社會學理論、、、侵犯行為的社會心理學、、以及婚姻家庭社會學等分支學科的理論均起了重要作用。犯罪社會學成為綜合犯罪學、社會學、心理學、生物學等多種學科知識的一個活躍的跨學科研究領域。在當代,犯罪社會學家加強了國際交流和比較研究。

主要理論

西方犯罪社會學圍繞犯罪原因問題形成了多種不同的理論,其中主要有:
社會原因說
代表人物是法國犯罪學家、社會學家和法國法醫學教授A.拉卡薩涅等。他們強調不能否認犯罪的個人原因,更應重視其社會原因。塔爾德批評了以義大利犯罪學家C.龍勃羅梭為代表的刑事人類學派提出的犯罪人類學理論,認為犯罪實質上是一種社會現象,可以用一般的社會規律來加以說明。拉卡薩涅則把犯罪比作細菌,把社會比作培養基。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也用研究犯罪問題,認為犯罪是正常的、必然的現象,不是社會的病理現象,原因是社會自身失去了控制力。當社會的尊嚴、神聖逐漸削弱或喪失時,社會的連帶性、結合性也隨之崩潰,這種社會狀況就是產生犯罪的母體。
三元犯罪原因說
代表人物是費里。他從個人原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三個方面分析犯罪,著重研究經濟狀況、工農業生產、社會教育、輿論、習慣等社會原因對犯罪的影響,主張進行社會改良。費里曾任義大利刑法修改委員會負責人,這使他的犯罪社會學理論體現於刑事立法和刑法改革中,影響到後來的刑法發展。
二元犯罪原因說
代表人物是李斯特。他批判了龍勃羅梭的天生犯罪說,也不完全同意費里的三元犯罪原因說,主張從個人原因和社會原因兩方面分析犯罪。他不否認遺傳素質對犯罪的影響,但更強調造成犯罪的經濟和社會的原因。
失范理論
“失范”的概念最早是迪爾凱姆提出來的。美國結構功能主義社會學家發展了這一概念,從社會結構的角度分析犯罪行為的原因。認為社會一方面大力強調成功,一方面卻沒有提供獲得成功的正當手段,或是本身限制了一部分人取得成功的可能性,人們不得不採取最有效的、儘管是非法的手段,造成犯罪。
隨異交往說
1939年由美國學者E.H.薩瑟蘭提出。他認為人的犯罪和其他異常行為並非生來就會的,而是通過隨異交往學來的。一個人由於與有犯罪傾向的個人或群體之間經常和密切交往,通過文化傳播過程學會了犯罪。犯罪的可能性取決於他的年齡,與別人接觸的強度,以及與守法者和違法者接觸的比率。西方學者還從社會衝突、等方面解釋犯罪行為。蘇聯的犯罪社會學肯定社會因素是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並致力於提出具體的預防措施。

研究內容意義

犯罪社會學研究的基本內容有:
①現實犯罪狀況、犯罪類型、犯罪的地區分布;
②造成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包括個人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會因素、地理因素等;
③犯罪的社會預測、社會防範、社會控制以及各種懲治對策等。犯罪社會學要求社會設法共同預防犯罪,避免個人因環境所迫而犯罪;強調對犯罪人區別對待,注重感化,對傳統的報復主義和恐嚇手段持批判態度。犯罪社會學的研究對各國刑法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對監獄和獄政管理的改良有直接影響,對於防止和減少犯罪給社會造成的危害起著積極的作用。

犯罪心理學關係

犯罪社會學與關係密切,在理論方面相互吸收和借鑑,在研究對象、研究方法上有許多共同之處。它們的區別在於:犯罪社會學是從社會環境方面尋找犯罪原因。它承認人類學、生物學和心理學因素與犯罪的聯繫,但認為這些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它運用社會學方法,研究犯罪的社會性質。犯罪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心理狀態同犯罪的關係的學科,特別注重研究犯罪者的動機、目的和犯罪行為的內在聯繫。它注意發現犯罪者的心理狀態、精神狀態及下意識活動與社會環境的聯繫,以此解釋犯罪現象,揭示犯罪動機和行為的關係。它更多地藉助於醫學、生理學等自然科學的知識和技術。
我們平常在電視上所見到的 就是犯罪心理學。

對中國的意義

中國在 20世紀 30年代就開辦過犯罪社會學課程。社會學家親自體驗鐵窗生活,深入犯人之中,蒐集犯罪問題的第一手資料,對犯罪現象作了深入的調查研究。其代表作有《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1928)、《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係》(1934)等。80年代以來,社會學家們努力從社會學的角度,通過調查青少年犯罪與家庭、學校、環境、交往、待業、文化生活等因素的相關程度,尋找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社會原因和綜合治理方案,並在教育、感化失足青少年方面摸索出了一些經驗。這對於發展中國的犯罪社會學是個良好的開端。
和諧社會從其實質上說就是社會各種組織、各個階層能夠和諧運行、彼此協調地發展。然而,現實表明:在社會的運行與發展中,往往存在各種矛盾與衝突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其中這種衝突和矛盾的最為激烈的表現形式就是犯罪。從這種意義上可以這樣說,一個國家的犯罪率的高低反映了一個國家的社會和諧的程度。因此作為消除社會衝突、防治犯罪為己任的犯罪學,在中國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中,正肩負著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貢獻的重要歷史使命,同時也面臨著自身發展的大好時機:“任何一門成熟形態的學科,它登上科學殿堂的契機和奠定學科地位的依據,社會需要當然是第一位的。”因而,在中國構築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中國犯罪學應當怎樣發展,以更好地服務現實呢?筆者認為,在當前的社會契機下,中國犯罪學應當對既有研究的反思和檢討,拓展其視域,變革其方法,以突破傳統理論框架的束縛,走出如今滯留徘徊的困境,推動其向縱深發展。

注意事項

研究重心的轉變
一、在研究重心上應注重逐漸從“罪後”研究向“罪前”研究轉變
中國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象、犯罪原因與犯罪對策的一門學科。正是基於這種認識,犯罪學一直主要堅持犯罪現象論-犯罪原因論-犯罪對策論三段論體系,其核心是以犯罪原因論為中心的。這是由於犯罪原因是對犯罪現象的更為深入的認識,同時又是犯罪對策的基礎,其核心的作用自然成為犯罪學理論體系的中心地位,甚至有學者乾脆認為犯罪學就是研究犯罪原因的科學。在這種犯罪學理論體系的支配下,中國學者對於犯罪問題的研究一直奉行一種單線型的研究模式,即在三段論的框架下對於犯罪問題的思考。這種研究模式最大的不足表現於:一是對於社會現實中的社會問題缺乏敏感性。由於在三段論的體系中,犯罪原因論是核心的地位,因而,對於犯罪問題的探討主要力量基本上就是對於犯罪原因的分析,至於犯罪現象的研究只不過是其為犯罪原因服務的,而犯罪對策的研究也只不過是犯罪原因探討的簡單延伸。由於犯罪原因的研究是對犯罪現象出現後的一種因果機制的探討,因此,對於犯罪現象出現前的徵兆以及其演變的病理機制卻缺乏富有洞察力的關注和分析。其結果是使犯罪學成為一種對犯罪現象應對性的事後研究,有時甚至出現這樣的情景:在一種新型的犯罪現象大量湧現後的很常一段時間,犯罪學才作出反應。二是對於社會中的犯罪現象缺乏科學的預測。在三段論的體系中,犯罪預測問題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有時甚至處於被忽視的境地。其結果是:在現實中,對於社會中某一時期犯罪的演變或者發展情況缺乏科學的預測,使得社會對於犯罪防範機制的建立往往局限在現實的犯罪狀態中,立足於對於當前湧現的犯罪的有效懲治目標上,缺乏“防患於未然”的前瞻性和戰略性。可見,在中國如今的犯罪學框架下,對於犯罪問題的研究主要是一種“罪後”的研究徑路和方法。
客觀地說,這種研究徑路與方法對於懲治犯罪無疑有著實踐的價值,但是在中國建構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其存在極大的不足。因為,在追求和諧社會的目標中,重要的方面就是應該對於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和可能出現的問題,有著敏銳的反應機制和科學的預測能力,從而使其得到有效的消除、防範或在萌芽的狀態得到及時有效地控制,以避免大的犯罪浪潮的形成,這樣,才能保障社會和諧地運行、協調地發展。因此,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中國犯罪學要想肩負起歷史的使命,在如今的研究架構下,應該實現從注重“罪後”研究向“罪前”研究轉變。具體而言,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應加強以下兩個方面的研究:
⒈加強對社會結構的“病”前現象的研究。如同一個人在病前有著某種徵兆,有著一段潛伏期一樣,一個社會在犯罪率的起伏變化前在社會結構方面也有著一段矛盾積聚爆發的過程,有著前期內在緊張的表現[iv],正是因為存在這種內在作用過程的因果機制,有學者乾脆認為:“一個社會中的犯罪情況往往是該社會組織狀況是否穩定的最高好衡量。犯罪率上升常意味著社會內部的整合程度在下降;犯罪種類和形式如果發生明顯的變化,則十有八九是因為社會結構或構成正在發生重大變遷。因此觀察和研究一個處於轉型之中的社會,最理想的視窗或視角之一便是該社會的犯罪動態。從犯罪數量在空間分布的集中趨勢,可以推斷出該社會中局部地區社會變遷的急劇程度;根據犯罪在社會生活不同領域的分布情況,可以探知社會流動的規模和速度在不同生活領域的差異;由犯罪主體情況的明顯變動,可以觀察社會構成和結構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化和現存的薄弱環節;從犯罪方式和種類的新特徵,可以摸索到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社會體系中的關鍵控制部位”[v]。應當說,這種通過犯罪現象結構的變化閱讀社會結構的狀況,分析其社會實質,是一種由果溯因式的傳統犯罪學的思維。在和諧社會的理念下,我們應該實現對這一範式的轉變:這就是我們應該利用犯罪與社會結構存在的上述內在作用過程的機制以及長期以來在犯罪學、社會學研究中所獲得的智識,通過對社會結構“病”前現象的研究,洞察出社會結構潛在的病理過程,以促使社會結構的改善,達到預防和遏制犯罪滋生、發展的效果。這種社會結構的“病”前現象,從如今社會科學已取得的成果看,我們可以通過以下維度來進行了解:其一是通過測量社會流動速度,了解社會流動中的阻滯狀況;其二是通過計算社會分化的基尼係數,了解社會中兩極分化、貧富差距失衡狀況;其三是通過對於社會組織的運行情況的全面評估,了解社會中組織結構功能衰竭情形;其四是通過社會個體對於社會規範的認同程度,了解社會規範的失范、軟化狀態等等。而其各種指標的風險範圍,則可以通過改變以往單純從國內犯罪演變的歷史比較的評估取向,通過國際上其他國家的上述指標和犯罪狀態指標的配合度的比較研究,建立起國際性的社會結構評估的指標評估體系和參考框架來獲得。當然,這就要求中國犯罪學者應進一步加強與國外犯罪學的溝通、交流,參與犯罪學的國際性對話;另一方面則應該加強對域外犯罪問題演變、發展的密切關注和研究,做出前瞻性分析,以資參考借鑑。總之,通過這種研究,形成自身的獨特理論,將促使人們對社會進行反省,使犯罪學具有獨立的、批判性精神,改變以往犯罪研究尾隨社會輿論、刑事司法反應的窘態,同時也使其能更好地發揮現實的預防機能。這對於實現犯罪學新生,無疑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這方面,聽一聽激進派犯罪學的聲音是有益的:“如今,犯罪問題開始成為一個社會問題了。……。倘若只注意犯罪問題本身,就不可能深入地認識犯罪問題在當今社會中的含義。同樣,不認真研究社會制度及其內部的矛盾,就不可能創造一個既無壓迫存在,又無犯罪產生的世界。這種壓迫現象根源於社會的矛盾,而犯罪又產生於這種壓迫現象。因此,我們要批判地認識犯罪問題,就必須與可能導致犯罪的更大的背景聯繫起來。”
⒉加強對犯罪預測的研究如前所述,中國犯罪學一直在犯罪預測的理論與實踐的研究十分的薄弱,然而犯罪預測卻在犯罪學中占有著重要地位,這正如有學者精闢論述:“犯罪預測之研究,須以犯罪原因之研究為基礎,由於對犯罪原因研究,“有偏向犯罪人身體特徵的犯罪人類學,有偏向犯罪人心理分析的犯罪心理學,有偏向犯罪人精神上之病因的犯罪精神病學,有偏向犯罪之社會條件的犯罪學。”……,犯罪預測的研究,乃正合乎此要求之一種多元的犯罪研究法,……,其不將犯罪之原因限定於某特定方向,而做為由各方面之多種要因以組合之‘原因複合體’得謂為犯罪原因之綜合性研究之一新企圖。再者,犯罪預測之研究,除對各種犯罪原因做綜合的研究外,更近一步利用計量的方法,將其成果數量化,製成犯罪原因諸因子與犯罪發生危險率間之關聯表,更具體的闡明各犯罪因子以多少量、多少比率參與犯罪性形成……,要之,犯罪預測之研究,無疑的,將犯罪原因之研究,邁向更具體、更科學的新途徑,其在犯罪學上所具有地位之重要性殊不可忽視[vii]。可見,在中國犯罪學中,對於犯罪預測的忽視是極不正常的。正是由於中國犯罪學在理論上缺乏對犯罪預測展開深入的探討,因此,在中國犯罪預測的實踐上,在犯罪變化的巨觀預測上,通常使用最為簡單的外延法,就是把犯罪統計的時間順序從過去延伸到將來,而未能採用“把各種犯罪變數同各種社會和人口統計的變數聯繫起來”的模擬法以及綜合的制度分析和預測法,“由於外延法的出發點是構想社會制度基本穩定,在過去和如今已經起作用的犯罪傾向和基本因素,也會在將來繼續起作用”[viii],卻與中國當前社會轉型的現實不符,因此,其科學性可想而知;至於在個體犯罪行為的微觀預測上,既缺乏統計預測、臨床預測,也沒有靜態和動態預測。[ix]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中國犯罪學應展開對犯罪預測的理論與實踐的深入研究,從而最終為中國制定長遠的刑事政策與犯罪個體的處遇制度提供相應的科學依據。
拓展對犯罪評價機制的研究
二、在研究領域上應拓展對犯罪評價機制的研究
犯罪現象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它涉及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深層次的問題。因而對於一個社會的犯罪問題應從多層面進行價值分析,而不應僅僅停留在它對社會的危害性評定層次上。在這方面,迪爾凱姆對於犯罪價值的理性認識達到了一定理論深度。他認為犯罪不僅是社會中的正常現象,而且也是社會所需要的現象。犯罪在社會中發揮著重要的功能,對社會的進步起著有益的作用,這種有益的作用表現於:推動法律的發展、促進社會進步、加強社會團結、明確道德界限、降低社會緊張五個方面。很顯然,迪爾凱姆是看到了適度的犯罪率與社會發展有著某種內在的邏輯關係,因而得出適度的犯罪率是一種正常的社會現象的結論。事實上,人類歷史的實踐也表明這一點,在一個國家實行強控制時期,其犯罪率通常較低,但這通常是以社會停滯發展為代價的,而在一個國家賦予社會過度自由的時期,雖然能夠極大地激發民眾的創造熱情,推動經濟等方面高速發展,但往往卻以較高的犯罪率為代價。因此,在構築和諧社會進程中,對於犯罪的控制到何種程度、如何控制就成為一個值得繼續深入探討的問題。這是因為:其一,中國作為一個後開發中國家,和諧社會的實現是以社會的經濟快速發展為前提的,這是由於只有在社會經濟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物質保障的基礎上,才能具備構建社會和諧的堅實的物質條件,但是在一個社會配套制度供給不足和人們對於社會變動的承受能力較差的社會環境下追求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所引發的社會劇烈震盪又會導致高犯罪率而嚴重破壞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因此探求如何確定社會經濟發展中心地位和社會全面發展相協調的配合度,這是構築和諧社會必須解決的現實問題。其二,在社會的個體層面而言,和諧社會意味著個體能夠得到全面而充分的發展,這就要求一個國家在最大程度上容忍個體的生活方式、能夠給公民提供一個最大限度的自我發展的空間和創造一個最為寬廣的展示才能的平台,但是如果對個體理性過分強調又會導致社會理性的喪失使社會變得無序而導致犯罪的激生,相反如果過分地對社會理性的強調,對社會實行嚴密的控制又會給個體的發展帶來限制,因此合理界定個體理性和社會理性的邊際,是構建和諧社會所必需妥善處理的一對矛盾。很顯然,合理地確定社會的“最低道德線”,也即確定刑法調控的社會範圍,應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核心內容。其三,犯罪是社會衝突和矛盾程度的函式,在構築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何有效地處理和化解社會的衝突和矛盾從而最低程度地減少犯罪,是社會和諧得以最終實現的有效途徑,而在社會矛盾和衝突的化解機制中,如何科學地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是最為關鍵的。概言之,在構築和諧社會的進程中,重要的是尋求促進社會發展、保障公眾自由和維護好社會正常秩序的最佳平衡點。無疑,這應是人文社會科學共同研究的重大課題。具體到犯罪學而言,所面臨的任務是需要拓展中國當前犯罪學研究的視域,展開對於犯罪問題的科學評價機制的一系列問題的研究,即側重在以下二個方面進行深入探討:
⒈犯罪控制“度”的研究。儘管在犯罪學界不少學者針對特定時期犯罪攀升的情形進行了理性認識,提出了一些諸如適度的犯罪率是一種正常的現象,犯罪是社會發展的所必需付出的代價等帶有“啟蒙性”的科學觀點,但是這些觀點大多是停留在抽象的哲學命題的上,尚缺乏科學的實踐指導性。比如在一個國家中在什麼範圍或限度的犯罪率是正常現象?一個國家為謀求快速發展要在多大的限度內承受犯罪這種代價?正是由於缺乏這種深入的探討和理論研究,導致在實踐中究竟確定以刑事對策為主抑或以社會對策為主的犯罪對策提供科學的理論依據。無疑,綜合治理作為一個國家控制犯罪的理念和帶根本性巨觀政策,這是科學的。但是,決不是放之四海皆準的治理犯罪的真理,事實上,在不同的社會情勢下防治犯罪中,不僅在採用刑事對策和社會對策中應該有所偏重,而且在刑事對策與社會對策之間存在矛盾如何化解、協調以發揮最大的功效,這都需要犯罪學提供理論的論證和支持,否則綜合治理理念在面對突如其來的犯罪時極會變為急功近利、不惜代價的社會控制的短期行為或者是情緒性衝動行為-“嚴打”的變種,其結果是社會付出沉重的代價而收效甚微。因此,對於一個時期的犯罪形勢,如何評估其是常態範圍的犯罪還是非常態範圍的犯罪是至關重要的。這是因為如果是常態範圍的犯罪,在對犯罪的對策時,應重點在刑事政策的設計和效能方面投入更多的力量;如果是超出常態的範圍的犯罪,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問題則應更加注重在社會發展目標的調整等社會政策方面作出努力。所以,在犯罪學中急迫展開有關犯罪控制“度”的理論研究,其核心就是解決一個國家將犯罪控制在什麼樣的範圍或限度內是恰當和合理的問題。筆者認為,圍繞此問題,犯罪學需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展開深入探討:其一,犯罪控制對社會經濟發展負面影響。“犯罪限制了受害者的自由,但嚴厲和有效的犯罪控制政策和手段卻限制了我們大家的自由”,而這種社會公眾自由的限制或剝奪在不同程度束縛了其施展才能的機會和熱情,從而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比如在中國計畫經濟時期,國家通過戶籍制度等手段限制人口的流動來實現對社會的嚴密的控制,但是這種控制方法嚴重地阻礙市場經濟建設中對於人才的需求和正常的經濟交往,無疑對於經濟的發展產生阻滯作用。因此,在這個層面,應該具體地研究測定犯罪控制對於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制約性大小,尤其應該探討測定犯罪控制的方式、手段對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所付出的代價。其二,社會公眾安全感和對社會治安的“風險”的承受能力。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是現實社會治安狀況在社會公眾頭腦中的反映,也就是社會公眾對社會治安狀況的感受和評價。在社會進行改革發展的進程中,如果公眾沒有安全感或者安全度不高,也即社會治安的“風險”超出了公眾的承受能力範圍,就不僅會給社會公眾正常的社會生活帶來極大的威脅,而且更為嚴重的後果是會導致公眾漸次喪失對國家政府部門的信任和對國家推行的各項改革的支持熱情。因此了解一定時期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的程度,確定社會公眾可承受的範圍,是厘定社會的犯罪是常態犯罪還是非常態犯罪的一個重要參考標準。所以,在犯罪學中,應該探討影響社會公眾安全感和對社會治安的“風險”承受能力的各種因素及其影響力,以確定其測量的具體指標。其三,犯罪控制的異化程度。雖然加強社會控制能夠減少、遏制犯罪的,但是社會控制不當也可能導致新的犯罪的產生。因此,探討社會控制的異化所直接激發犯罪的情形,也是確定社會控制的“度”的一個重要的參考維度。總之,通過這些方面的深入的研究,構建起多維度的綜合的評價指標系統,從而為犯罪控制的“度”提供一個科學的依據。
⒉刑事司法的運行及其效能的科學評價研究。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司法力量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懲治、遏制犯罪方面,更是發揮著決定性功效。因而,在西方犯罪學中,刑事司法問題在犯罪學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如美國學者D·斯坦利·艾茲恩和杜格·A·蒂默在其合著的《犯罪學》著作中,在全書四編中,就有一編為“刑事司法系統”,重點對刑事司法的機構、運行及存在危機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德國著名的犯罪學家漢斯·約阿希姆·施奈德在其《犯罪學》中就專設一章“對犯罪行為的正式反應”,對刑法的立法、刑法的適用,特別是判決的執行等問題進行了深入地探討。最近美國著名的犯罪學家艾德勒(Freda Adler)在《犯罪學》著作中的最後一章“刑事司法系統的犯罪學探討”中就刑事司法的運行過程、刑事司法系統的功能、刑事司法的矯治等問題作了較為全面而系統的分析,揭示其對犯罪現實的影響及如何更好地發揮其防治犯罪的功能。與西方犯罪學重視刑事司法問題的研究相反,中國犯罪學界一直對這一問題研究沒有予以足夠重視。這突出表現於:在中國犯罪學中,刑事司法問題在犯罪學體系中一直沒有獨立的地位,只是近期,有學者認識到這種不足才開始涉獵,如有學者認為應該建立刑事司法學,以實現犯罪學和刑事法學溝通和互動,有學者則在犯罪的社會反應方面中探討了立法反應和司法反應對於犯罪的影響。[xvii]這一領域研究的薄弱在中國實行行政性的強控制時期,我們尚不會感到理論上的這種不足,但是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建設進一步的深化,科學的刑事司法設計在懲治、預防犯罪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這種研究的滯後就會導致了我們工作上的盲動甚至失誤。如有學者通過比較發現,在低犯罪率國家的社會結構具有三個方面的主要特徵:
⑴通過社會群體,如家庭、鄰里、學校、工作單位以及消遣組織等實施的非正式控制,在防止犯罪中起著重要作用。
⑵公民熱心公益事業的精神至關重要,在公民充滿熱心於公益的精神的國家,其社會結構的典型特徵表現為低犯罪率。⑶在低犯罪率社會結構中,刑事司法制度受到高度尊重。警察努力密切與社區的關係,公民則積極協助警察、法院或者監獄等部門開展工作。[xviii]那么,在中國當前社會結構和整合機制發生巨大變化的轉型時期,如何科學地設計刑事司法制度在防治犯罪中能夠促進公眾的積極參與和有助於發揮非正式社會控制的呢?在這方面,我們更多停留正政治口號的回響層面,卻缺乏結合中國的實際進行理論上的“發現”和探討。更為嚴重的是,由於我們缺乏對這一領域的深入研究而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導致司法實踐工作的不利後果。如中國曾一度將辦理案件的數量大小作為衡量司法機關的業績的指標,事實上,這種評價機制極為不利於全面發揮司法機關的防治犯罪作用和調動其積極性的。[xix]因此,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深入研究,為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建構和科學運行提供理論的指導,應是中國犯罪學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尤其應加強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的研究:其一,警力的如何科學配置和科學部署,既能最大程度節約司法控制成本,又能做到及時、有效的懲治犯罪?其二,各司法機關的權力如何科學的配置,如何能夠更好的發揮其彼此防治犯罪的功能?其三,如何促進刑事司法的正式控制和非正式社會控制的有機結合,發揮其共同的合力?其四,如何科學地評價刑事司法的運行的效能?
進行巨觀研究
三、在研究的方法論上應堅持從社會動力學的圖式中進行巨觀研究
在傳統的犯罪學理論思維中,人們習慣於從社會靜力學的圖式中從微觀層面對犯罪問題進行個體解釋。比如,在犯罪學研究中,雖然迪爾凱姆在19世紀就提出“個人現象不同於社會現象,個人意識不能解釋社會現象,要解釋社會現象,只能根據社會本身的性質”[xx]論斷,並奉行犯罪學整體主義方法論的立場對當時社會犯罪問題嘗試作出解釋,但是以隆布羅索為始作俑者的實證個體論,長期壟斷著犯罪學的理論舞台。[xxi]以致直至如今,在西方犯罪學理論中的社會反常狀態論,機會論,差別交往論,文化衝突論,社會解體論,相對剝奪論和違法亞文化群體論等犯罪學個體論理論,仍然成為當今社會變遷中的國家犯罪問題解釋的的模型或者主要的理論資源。[xxii]由於犯罪學個體論的理論解釋的是個體犯罪的原因,其理論的觸角幾乎不涉及社會的巨觀的制度層面,即便有所涉及也只是在微觀層面上的各種社會結構因素進行考察,因此,這種理論沒有對於社會制度或社會結構的變遷對於犯罪率或者犯罪現象結構的影響給予足夠的關注而缺乏理論解釋的張力,正是這方面的原因,“它們(上述犯罪學理論,筆者注)沒有考察農村犯罪的變化或者從農村變為城市所引起的犯罪的急劇變化,他們也沒有提供一個全面的理論體系去解釋自從工業革命以來出現的新的犯罪類型如少年犯和女犯。”[xxiii]當然,隨著當代標定理論、激進派犯罪學理論的興起,對於傳統的犯罪學範式提出了挑戰,但是其理論體系尚不不夠完備。在中國當代犯罪學研究中,儘管堅持以馬克思主義辯證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奉行的是一種巨觀的動態的分析思維方式,但是長期以來學術的累積並沒有形成巨觀的解釋犯罪的話語體系,因而在自覺不自覺地進行跨層次的解釋,以致窒息了其學術的生命力。然而,在社會現實層面,社會的變遷對於一個國家的犯罪影響是非常深刻的,“社會的發展的進程可以促使犯罪的性質和數量發生變化,也可以促使引起犯罪人口的特點發生變化”[xxvi]。尤其是中國當前社會正在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政治國家向市民社會的的急劇的轉變中,社會結構及其整合機制正在發生重大的變化,社會的各種利益也正在息息不斷地調整之中,中國社會可以說是步入了一個經濟發展提速後的高風險的時期。在這種解構與重組的社會變遷中,犯罪率的攀升、犯罪現象結構的變化往往不再僅僅是微觀層次個體病態的表現,而更多的是在社會結構或社會制度巨觀層次上的矛盾與衝突的直接表現或者引發的結果,甚至在特定的環境下演變為不公正、不合理的社會結構和社會制度的社會抗拒和利益表達形式。[xxvii]在這種社會現實下,要有效地防控犯罪,實現社會的和諧,顯然,固守傳統的犯罪學理論的思維顯然是不夠的。這是因為,在現代意義上,和諧社會是指一個社會發展中的動態的和諧,而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社會的穩定,社會需要的是在發展中不斷地在社會的結構與制度的調整中促進協調運行,因而,對於當前犯罪的研究,更需要從從社會動力學的圖式中進行巨觀研究,以使其成果能夠在制度層面為消除當前社會發展中所激發的犯罪有所裨益,同時也為國家發展目標的確定、國家重要政策的制定和調整提供一個有力的參考維度。具體而言,在中國構築和諧社會中,需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展開研究:
⒈國家政策的調整與犯罪的關係。如今中國正在進行各項改革,一些重要制度、政策的調整、變革將直接影響眾多群體的利益的發生重大變化,從而也就影響、制約群體性的行為。比如,產業結構的調整,國有企業的改革,將使一些的行業出現結構性的失業現象,那么,這種結構性的失業將對中國犯罪現象結構產生怎樣的影響?又比如,有學者研究表明:在中國一些農村地區,“黑”白滲透的形成與掠奪性的鄉鎮體制和幹部壓力制度有著密切的關係,那么,在當前廣大農村實行免交農業稅後,黑社會將又發生怎樣的演變等等。而在當前,在中國構建和諧社會中,中國將在繼續推行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同時也會進行著一系列政策的調整,那么,這種變化將對於犯罪產生怎樣的影響?這無疑是我們當務之急需要進行研究的。總之,從國家政策的變化的視角分析其對犯罪的規模、犯罪的分布、犯罪的形態等方面的影響,將為中國國家政策的調整和制定、實施提供一個科學的考量,同時也為制度性防治犯罪提供現實的依據。
⒉社會結構變遷與犯罪的關係。在市場經濟和全球化的雙重作用力下,中國社會結構正在多層面發生變化。其主要表現於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方面、階層結構方面、地域結構方面、組織結構方面等多維度。實踐表明:這種不同層面的社會結構的變化將不同程度地影響、制約著中國犯罪的變化。因此,分析社會結構的變遷對於犯罪的影響,對於促進社會結構合理化以及其功能的再生以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將有著現實的意義。比如:在單位體制的改革後,單位人員人際關係逐漸從首屬關係轉變為次屬關係後,傳統單位對於犯罪的控制能力下降,在這種情形下可以通過開展社區公共活動,建立有利於社區成員自發交往的人際溝通空間,增強社區的凝聚力、親和力及社區成員相互認同感、社區歸屬感,以達到“熟人社區”對非法行為的自然抑止作用。
應當說對於上述兩個方面的研究,就需要中國犯罪學者對於國家的方針政策變化有著某種“新聞敏感性”,對於社會現實所發生的變化能夠給予密切的關注、仔細地觀察,在這個意義上說,中國的犯罪學者應該告別“安樂椅”、“聊齋生活”,投入到中國改革事業的沸騰的生活中去,在中國的實際生活中去發現、分析、研究犯罪問題,形成自己“社會轉型時期”的獨特的犯罪學理論,這不僅是為中國實現社會和諧奉獻出一份力量,而且也為中國犯罪學屹立於世界犯罪學之林作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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