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

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是大陸法系的一種刑法因果關係理論,認為在引起結果產生的條件中只有對結果發生具有重要關係者才能成為原因,其他的只是單純條件。在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大陸法系的原因說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
  • 屬性: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學說
  • 主張:以對結果發生具有重要關係的條件為原因,其餘條件為單純條件
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因果關係的一種學說。此說認為,並不是所有條件均可以成為結果的原因,而只有那些對於結果的發生有重要影響力的條件,才可以成為原因,與危害結果構成因果關係。
其他不重要的條件只能是因果關係的條件,不能成為危害結果的原因。此說在區分原因與條件的標準問題上,觀點不一。主要有犯罪因果關係最後條件說、最先條件說、必要條件說、決定條件說、最有力條件說、離規條件說、動力條件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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