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關係條件說

在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大陸法系的條件說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說。條件說亦稱必然條件說,認為在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只要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條件關係,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條件說認為一切條件都是共同作用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如果其中的一個條件不存在,結果便不會發生。因此,各個條件在客觀上、本質上都是價值等同的。因此又稱之為等價說或同等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因果關係條件說
  • 屬性: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學說
  • 主張:各個條件在客觀上、本質上都是價值等同的
  • 又稱:等價說,同等說
犯罪因果關係條件說是西方刑法學者關於犯罪因果關係的一種學說。此說認為,任何結果的發生都是一定的條件引起的。因此,凡是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數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都是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並且一切條件行為都是等價的,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同等的原因性力量。
此說曾為大陸法系的德、日等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所採用。但是此說無視條件與原因的區別,無限制誇大條件的作用,具有明顯的不合理性,引起不少刑法學者的反對。許多學者認為,將此學說運用於刑事司法實踐,難免刑事責任的擴大化。因此這一學說為一般刑法學者所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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