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關係最先條件說

犯罪因果關係最先條件說又稱“犯罪因果關係最'先原因說”。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關於區分原因與條件標準的一種學說。此說認為,在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最先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或者與結果發生有直接關係的條件行為為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其他條件行為則為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因果關係最先條件說
  • 屬性:刑法因果關係判斷的學說
  • 主張:以對於結果予以最先作用之條件為原因,其餘條件為單純條件
在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發展過程中,大陸法系的條件說和原因說是比較有代表性的學說。最先條件說,類似最終原因說,是原因說的一個分支學說。
條件說亦稱必然條件說,認為在實行行為與結果之間,只要存在著“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的條件關係,就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條件說認為一切條件都是共同作用而導致結果發生的,如果其中的一個條件不存在,結果便不會發生。因此,各個條件在客觀上、本質上都是價值等同的。因此又稱之為等價說或同等說。
原因說,或稱條件與原因區別說、個別化理論。此說否定條件說條件同等價值的觀點,認為在引起結果產生的條件中只有對結果發生具有重要關係者才能成為原因,其他的只是單純條件。關於區別條件與原因的標準,持此學說又有不同見解,由此該說大致又可分為:一是必要原因說,以發生結果所不可缺少的條件為原因,其餘條件為單純條件;二是直接原因說,以直接誘髮結果的條件為原因,與結果間接聯繫的則為條件;三是優勢原因說,或優越條件說、決定原因說。以對結果之發生具有最優勢的條件為原因,其餘條件為單純條件;四是最終原因說,以對於結果予以最後作用之條件為原因,其餘條件為單純條件;五是有力原因說。從多數條件中,選出引起結果最有力的條件作為原因;六是異常原因說,或反常原因說、背則條件說。以多數條件中,足以改變事物正常進展順序,使其異常進行而違反常規的條件,為結果的原因。此外還有原動條件說、動的條件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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