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因果關係動力條件說又稱“犯罪因果關係最重要原因說”。西方國家刑法理論中犯罪因果關係原因說中關於區分原因與條件標準的學說。此說認為,引起結果發生的諸條件可以分為動的條件和靜的條件兩種。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予以動方的-條件行為,是動力條件,屬於犯罪因果關係中的原因;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僅僅予以狀況的條件行為,是靜的條件,不屬於原因,而僅是單純的條件。
研究主體根據一定的目的,科學地收集與分析有關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的材料的基本程式、技術,即進行犯罪學的實證研究的基本思路及其手段。在選擇、確定課題後,其基本上分為收集材料與分析材料兩個程式。前者包括犯罪調査、犯罪統計、觀察法、訪談法、問卷法、文獻法等方法和手段,後者包括統計分析、比較分析、區位分析和結構分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