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相當因果關係說

犯罪相當因果關係說又稱“犯罪相當原因說”。西方國家刑法中關於犯罪因果關係性質的一種觀點。此說認為,刑法因果關係雖然以倫理上的因果關係為基礎,但並不是所有倫理上的因果關係都可作為刑法因果關係,只有那些在“社會經驗法則”上具有相當性的因果關係,才是刑法因果關係。

也就是說,在引起結果發生的數個條件行為中,只有那些依照人的日常生活經驗,認為是必然引起結果發生或可能引起結果發生的條件行為,才能作為刑法上的原因。否則,那些依人們的日常生活經驗看來是偶然的條件行為,不是刑法上的原因。由於判斷“相當性”的標準不同,它又分為:(1)主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2)客觀的相當因果關係說。(3)折衷的相當因果關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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