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義務,“一般義務”的對稱。是指法律規定的某些法律關係的參加者或某些從事特定職業以及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應承擔的義務。如父母對子女:f撫養教育的義務;由於自己的行為使國家財產遭受危險的人應承擔積極搶救的義務。巡路工有及時排除路面障礙的義務等。違背特定義務,對於特殊義務者應追究責任。
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係中 ,每一個法律關係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