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部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物資部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9.16由物資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資部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物資部
  • 頒布時間:1989.09.16
  • 實施時間:1990.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資源範圍,第三章 國家組織銜接的需要範圍,第四章 國家組織銜接的方式和方法,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深化物資體制改革精神,貫徹計畫經濟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巨觀管理,合理配置資源,保證重點需要,引導企業建立穩定的產需關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的物資,主要是專業性強的協作配套物資。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目錄和管理部門,按國務院國發〔1988〕27號檔案規定執行。由國家計委和物資部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第三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結合市場供求情況,由生產企業安排生產,由物資管理部門(指物資部或受委託的管理部門。下同)會同生產主管部門,組織供需雙方協商訂購,簽訂契約,嚴格執行。
第四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價格,屬於國家定價的執行國家定價,屬於浮動價格和限價的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其他由產需雙方協商定價。
第五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生產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由生產企業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第二章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資源範圍

第六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資源範圍,根據國家重點生產建設需要,從生產企業的產品中,由物資管理部門組織一部分進行產需銜接。
第七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資源的數量,在每年編制年度計畫時,由物資管理部門商生產主管部門和有關省市提出安排意見,由生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下達到企業。企業根據按需生產的原則,在編報生產計畫的同時,編報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資源數量,通過生產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報物資管理部門。
第八條 根據需要和企業提報資源的情況,由物資管理部門商生產主管部門確定年度的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的物資數量。

第三章 國家組織銜接的需要範圍

第九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主要用於國家重點生產、建設任務需要。
第十條 重點生產建設所需的國家產需銜接物資,由需要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核算需要量,通過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審核匯總,按規定時間報送物資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物資管理部門根據資源可能和需要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序列的要求進行安排。
第十二條 國家安排以外的需要,由需用單位自行採購。

第四章 國家組織銜接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訂貨,由物資管理部門會同生產主管部門,組織供需雙方協商訂購。對必須保證的特殊需要,可指定供貨。
第十四條 國家組織的產需銜接物資中,對生產穩定、產品定型和生產協作關係密切的中間產品、配套產品,都應建立穩定的供需關係,有條件的,可以組織長期的定點定量供應。
第十五條 訂貨供應方式可以根據產品的不同特點,有的可以採取全國訂貨會協調訂貨的辦法,有的可以在國家產需銜接計畫的指導下,由供需雙方採取其他方便購銷的方式直接聯繫訂貨。生產企業可直接供應給使用單位,也可由物資企業代理供應給使用單位。在流通中儘量減少中轉環節。
第十六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購銷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按《經濟契約法》和《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訂貨情況,供需雙方按規定時間分別通過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報物資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國家組織產需銜接物資的資源範圍和需要範圍,屬於物資部管理的,由物資部根據產品不同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屬於委託各部門管理的,由受委託部門結合產品不同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物資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物資部負責解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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