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的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由1989年3月14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
  • 時間:1989年3月14日發布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
【發布日期】1989-03-14
【生效日期】1989-03-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暫行規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號1989年3月14日)
第一條為加強省際間物資協作管理,推進省際間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本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繁榮,依據改革、開放、搞活和南聯北開,全方位開放的方針,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省際物資協作管理是指對指令性計畫外的出省協作物資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和必要的控制。
第三條凡我省所進行的省際間物資協作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省際間物資協作及管理,實行互通有無、平等互利;計畫指導、分級管理;不改變原有協作渠道,不損害地區、部門、企業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黑龍江省經濟技術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合委)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省管協作物資有糧食、木材、石油、煤炭、食糖等三十四個品種(品種目錄附後)。具體品種每年根據協作需要調整一次。
第七條省管協作物資和以商品形式出售的出省物資的年度計畫,由省直各部門及各行署、市經合委(辦)負責的省經合委提報(物資局系統的由省物資局負責提報),由省經合委匯總編制,省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計委)綜合平衡,報省政府審定後,由省計委、經合委聯合下達。省管協作物資季度執行計畫,由省直各部門及各行署、市經合委(辦)向省經合委提報,由省計委、經合委匯總平衡聯合下達。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省管物資,在正式簽訂契約前與同級經合委(辦)銜接,儘量協進省內短缺物資。
第八條省管協作物資(不含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物資)的協作契約實行分級審核。省直各部門簽訂的協作契約,由省經合委審核蓋章;各行署、市所屬部門及企業簽訂的協作契約,由各行署、市經合委(辦)審核蓋章,物資局系統的協作物資契約,由省物資局審核蓋章,報省經合委備案。參加國家和經濟協作區召開的物資協作會議簽訂的協作契約,由省經合委審核蓋章。
第九條縣(市)所屬部門和企業的物資協作計畫管理和物資協作契約的審核工作,由行署、市經合委(辦)負責。
第十條省管協作物資出省的運輸,由省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下達的季度協作執行計畫,以商品形式出售的物資出省根據下達的年度計畫,按月向鐵路、交通部門辦理運輸手續,在辦理運輸手續前與省經合委銜接。計畫外臨時省協作的物資,由省經合委銜接後,到省物資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運輸手續。省集中的協作物資的運輸,由省經合委開具出省物資運輸通知單,省物資歸口管理部門和鐵路、交通部門應優先安排運輸。
第十一條協作物資出省應根據我省國民經濟發展和市場急需,主要協進生產建設短缺的原材料、資金、技術、人才和先進管理經驗以及市場短缺的商品。
第十二條出省協作的專營物資,由主營部門根據省年度協作計畫組織貨源,由省外協進的專營物資,交主營部門經營。
第十三條出省協作物資的價格應堅持平價對平價,議價對議價的等價協作原則。協作中發生的價差問題,由各級經合委(辦)協調,報物價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省際協作物資的統計工作,由省經合委負責。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省經合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授權省計委、經合委制定本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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