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的通知》是江蘇省政府1989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89-03-18
  • 生效日期:1989-03-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江蘇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的通知
(1989年3月18日蘇政發〔1989〕45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鋼材管理的決定》(國發〔1988〕78號檔案),物資部、冶金工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對四種短缺鋼材實行專營的實施辦法》(〔1988〕物辦字235號檔案)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資部《關於清理整頓鋼材經營單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8〕第321號檔案)精神,進一步加強對鋼材的計畫管理和市場管理,現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鋼鐵企業完成指令性計畫問題。
我省鋼鐵企業必須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並按規定的數量、品種、規格接受訂貨,嚴格按契約交貨,不得拖欠。凡沒有完成指令性計畫而將產品自銷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企業,並要追究企業領導人的責任,其自銷多得的收入由物價部門予以沒收並對企業處以罰款,上交國家財政。鋼鐵企業承擔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所需的燃料、電力、爐料、運輸等主要生產條件,有關部門在計畫上應予以保證,有關企業要按契約保證供應。
鋼鐵企業要按季向省計經委和冶金廳、物資局報告契約執行情況,省計經委會同冶金廳、物資局按季通報契約執行情況。省重點鋼鐵企業由省冶金廳派出巡視員,督促企業執行國家和省計畫契約,指導企業自銷鋼材流向,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二、關於對四種短缺鋼材實行專營問題。
我省對冷軋薄鋼板、冷軋矽鋼片、鍍錫薄鋼板、鍍鋅薄鋼板四種鋼材委託物資部門所屬省、市、縣金屬材料公司實行專營。各級物資部門經營金屬材料的企業和省、市、縣企業主管部門以及縣以上經協委(辦)所屬現有的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一個供銷機構(省冶金部門可有兩個),經同級物資部門審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可以代理經銷。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經營“四種鋼材”。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分配的四種鋼材,由省物資局下達和組織訂貨;國家和省投放的計畫外部分,由省金屬材料公司按省計經委、物資局指導的使用方向銷售;省投放市、縣的資源及市、縣自行組織的資源,分別由市、縣專營單位按同級計經委和物資局指導的使用方向銷售;物資系統內允許代理經銷的單位組織的計畫外資源,原則上直接銷售給用戶,其餘代理經銷單位組織的資源,可以銷給本系統企業,多餘部分交專營單位銷售。經協委下屬的代理經銷單位組織的資源按同級計經委的指導性計畫直接銷售給使用單位或交專營單位銷售。
三、關於對部分計畫外自銷鋼材實行定向銷售問題。
為了保證省內重點生產建設的需要,由省計經委會同冶金廳、物資局商定,從鋼鐵企業自銷鋼材中劃出一定數量,組織產需銜接,定向銷售,價格由供需雙方在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範圍內協商確定。
四、關於清理整頓鋼材經營單位問題。
凡是經營鋼材(含鋼坯、生鐵)的單位及其所屬分支機構,均屬清理整頓對象。以下幾類單位允許經營鋼材(“四種鋼材”按本通知第二條辦理):(一)省、市、縣物資部門所屬金屬材料公司,生產資料(物資)服務公司,外資(三資)企業物資供銷服務公司,基建物資(含農房建設)配套承包公司,金屬回收公司,拆船公司,物資貿易中心(商場),物資開發公司和其他經營金屬的企業以及供應網點;(二)為本系統企業和單位服務並承擔供應任務的省、市、縣企業(含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指定的一個物資供銷機構(省冶金部門為省冶金爐料專業公司和省冶金工貿中心兩個);省、市、縣經協委(辦)在具有經營條件的供銷機構中指定的一個供銷機構(省、市、縣指導性分配計畫以外的協進鋼材,必須進入鋼材市場銷售);(三)鋼鐵企業的銷售機構(只限於銷售本企業指令性計畫以外允許自銷的鋼材);(四)省、市、縣供銷社所屬廢金屬回收企業(只限於銷售用廢鋼鐵加工、串換的鋼材);(五)受縣物資部門委託的縣以下基層供銷社(只限於供應本地區鄉鎮企業、私人企業需要的鋼材以及農民建房用鋼材)和鄉(鎮)企業供銷機構(只限於供應本鄉、鎮企業所需要的鋼材)。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一律不準經營鋼材。
清理整頓工作在市、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和同級物資部門共同進行。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現有鋼材經營單位要向各自的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經營情況,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資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的審查。不屬允許經營鋼材的五類企業而經營鋼材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立即停止採購鋼材,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本通知下發一個月內不申請辦理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符合規定允許經營鋼材的五類企業,應按下列程式重新申請辦理登記註冊,首先持主管部門的審批檔案,報請縣以上物資部門歸口審查,簽署意見。然後持物資部門審查意見和其他有關檔案、證件,依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申請登記註冊,由工商部門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經過清理整頓,對不準繼續經營鋼材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積存鋼材,限一個月內銷售畢,逾期銷不完的,交指定鋼材經營單位收購或代銷。對超越經營範圍和違法經營的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其鋼材和非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物資部門要抓緊清理整頓工作,並要求四月上旬結束。清理整頓期間,一律停止審批新的鋼材經營單位。清理整頓後,需要新增的鋼材經營單位須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審批鋼材經營單位的經營資格和經營範圍。
五、關於鋼材市場問題。
鋼材市場由物資部門主辦,工商、物價、稅務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鋼材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把鋼材市場辦成開放式、提供優質服務為主的鋼材交易場所。鋼材市場的設定,原則上各市和計畫單列市各設一個,南京市設兩個(含省鋼材市場,省鋼材市場設若干個交易所)。鋼材消費量較大的縣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設一個鋼材市場。
六、關於鋼材市場管理問題。
以下鋼材(“四種鋼材”除外)銷售必須通過鋼材市場:(一)省、市鋼鐵企業的自銷鋼材(由物資等部門組織產需銜接和冶金企業主管部門、物資部門共同批准用於換取必不可少生產條件、承接主管部門批准的來料加工、償還企業集資所需鋼材除外);(二)國家和地方投放市場的鋼材;(三)企業主管部門的供應機構用地方外匯、調劑外匯進口以及自行組織的鋼材單位庫存多餘的鋼材;(四)使用鋼材單位庫存多餘的鋼材;(五)用廢鋼鐵加工、串換的鋼材;(六)省、市、縣經協委(辦)下屬的供銷機構組織的鋼材(由省、市、縣計經委納入指導性分配計畫除外);(七)其他企業經物資部門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後一次性組織的鋼材。
縣及縣以下鋼鐵企業用自產鋼生產的鋼材,可以不通過鋼材市場銷售,但必須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和其他有關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發票。對停緩建項目的鋼材清理後由項目主管部門內部調劑使用,或交物資企業收購、代銷。
進入鋼材市場的單位,應是經過審批具有鋼材經營資格的企業和使用鋼材的生產企業及建設單位。進入市場的企業可以直接購銷,也可委託物資企業代購代銷。
以下交易行為為非法交易:(一)無經營資格的單位經銷鋼材;(二)加價倒賣訂貨契約或提貨憑證;(三)不開發票的現金交易;(四)不在指定場所公開交易。目前從事鋼材交易的經紀人(包括諮詢服務)交易,一律暫停,進行整頓。
七、關於鋼材價格管理問題。
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計畫內鋼材出廠價格和鋼材流通中各項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隨意加價和多收費。對計畫外鋼材及爐料實行國家最高限價,在鋼材市場銷售的鋼材一律明碼標價,公開銷售。
中央進口的鋼材實行代理價,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執行最高限價。用地方外匯(含調劑外匯)組織進口的鋼材實行代理價,國家規定有最高限價的執行最高限價,執行最高限價有困難的報同級物價部門審查批准定價銷售。
八、關於開源節流問題。
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政策,鼓勵增產鋼材。各有關單位要大力組織開展鋼材剪下套裁、節約代用和邊角余料回收利用等業務。要認真執行限制不合理消費的政策,對內銷的和出口換匯率極低的產品(如餅乾、糕點、糖果、香菸、罐頭、藥品)包裝、裝璜所使用的鍍錫薄鋼板,要加以限制;對質量低劣,市場滯銷的電扇、腳踏車、洗衣機、各類改裝車輛、電動機、變壓器、電工儀器等產品,要限產或停產。生產企業要持有省級主管部門發放的生產許可證,方能生產銷售。
九、關於對經營單位的監督問題。
物資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經營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商、稅務、物價等管理部門要監督經營單位嚴格執行國家政策、國家計畫和國家規定的價格及收費標準。經營、專營、代銷單位銷售鋼材,一律通過銀行結算,使用國家統一發票。嚴禁用行賄、給“好處費”等非法手段購銷鋼材,違反者要予以嚴懲,對檢舉人要予以獎勵並給予保護。對不執行國家規定,哄抬物價,採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行為,由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依法查處,給予重罰,沒收其全部貨款,並建議給直接責任者和單位領導人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物資企業要把鋼鐵企業按指令性計畫上交的鋼材,及時按計畫供應給用戶,不得擅自轉為計畫外銷售。要掌握一定數量的鋼材和資金,增強調控能力,發揮好主渠道的作用。要切實搞好服務,減少中轉環節,凡能直接供應到用戶的就不要中轉。
十、關於加強對鋼材市場的巨觀調控問題。
計畫、物資、冶金、經貿、工商、銀行、物價、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統一政策,及時根據市場情況,靈活套用信貸、稅收、價格、物資投放等手段,調節供求,保證重點,穩定市場。各有關部門要及時向物資部門提供鋼材資源、需求、價格和進出口等信息,以便統一發布信息,加強巨觀管理,及時指導生產和市場交易。
加強鋼材管理,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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