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擔保糾紛裁判觀點與實務指引

物權擔保糾紛裁判觀點與實務指引

《物權擔保糾紛裁判觀點與實務指引》是2018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江丁庫。

基本介紹

  • 書名:物權擔保糾紛裁判觀點與實務指引
  • 作者:江丁庫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8月
  • 頁數:324 頁
  • 定價:6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26423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物權擔保糾紛裁判觀點與實務指引》是一部採用引編裁判案例的方式研究物權擔保的專著。全書分5章,列70多個物權擔保專題,選擇80多個裁判案例進行解析, 構成較為完整的物權擔保體系。各個專題,首先簡要介紹物權擔保的法律規範和基本法理,然後剖析個案,深入研究和探討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新型、疑難的問題和某方面的典型意義。由於本書所採用的案例都來自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故其中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理觀點、裁判結果和作者解析都具有正確性和權*性。本書對法官、律師、法律工作者、銀行職員、企業法務人員、擔保機構從業人員以及與物權擔保有關的個人解決類似案件具有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江丁庫,1976年7月25日出生,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浙江省優秀律師,溫州市律師協會副會長,主要著作有《房地產抵押融資》《民間借貸法律規範與操作實務》《銀行貸款擔保實務精解與法律風險防控》。其設計的危機企業債權人重組模式為破解溫州民間借貸困局提供有力的借鑑。
江丁庫律師擅長為企業提供投資、融資、規範運營管理、企業危機救濟、金融機構法律風險防控等民商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
鄭小雄,廈門大學法律系國際經濟法專業,法學學士。北京德恆(溫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曾擔任溫州地方政府金融辦、法制辦法律顧問。在公司治理、投融資、併購重組以及資本市場發展等法律領域有較深的研究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金永熙,大專文化程度,曾任永嘉縣人民法院副院長,著有《法院執行實務新論》《藥品監管行政處罰實用教程》《民間借貸訴訟》等20多部法學專著。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物權擔保主體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監護人提供未成年人財產擔保及其效力認定
裁判案例 監護人提供被監護人房產抵押侵害其利益的無效
裁判案例 監護人提供被監護人房產抵押符合其利益的有效
(二)精神病人提供財產擔保及其效力認定
裁判案例 間隙性精神病人在異常情況下抵押借款被判無效
裁判案例 精神病人提供房產抵押符合其利益的有效
(三)個體工商戶提供財產擔保及其業主責任
裁判案例 業主配偶對抗個體工商戶名下財產抵押無效
(四)農村承包經營戶提供土地經營權抵押及其效力
裁判案例 農村承包經營戶提供耕地經營權抵押無效
(五)夫妻共有財產抵押及其效力
裁判案例 實為夫妻共有不能對抗權屬登記上的一方所有
二、法人提供財產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營利法人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公司未經股東會同意對外擔保不得對抗善意擔保權人
(二)營利法人分支機構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分公司提供登記其名下的房產訂立抵押契約有效
(三)非營利法人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民辦學校提供其必需教育設施抵押無效
裁判案例 民辦學校財產抵押效力要看是否屬於必需教育設施而定
(四)機關法人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國家機關提供抵押被確認無效後承擔賠償責任
三、營利性非法人組織提供財產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合夥企業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拍賣合伙人份額並不消滅合夥企業財產抵押
(二)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個人獨資企業抵押債務只以抵押物價值清償
(三)鄉鎮企業提供財產擔保
裁判案例 鄉鎮企業分別提供房產、地產抵押的效力認定
第二章 物權擔保契約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物權擔保格式條款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對格式條款爭議的通常理解
裁判案例 “加倍收取擔保費”按照通常理解只能加一倍
(二)免除或限制責任的提示及其效力
裁判案例 利用抵押契約中的保證格式條款約定保證擔保並不加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
(三)格式擔保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處理
裁判案例 格式擔保條款有兩種解釋的應對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釋
(四)非格式擔保條款及其效力
裁判案例 擔保契約中的非格式條款排除格式條款
二、物權擔保契約的附條件、附期限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物權擔保契約的附效力條件
裁判案例 抵押契約附登記生效條件不辦理登記也能生效案
(二)物權擔保契約的附解除條件
裁判案例 擔保契約附解除條件因條件成就而失效
(三)物權擔保契約的附期限
裁判案例 附擔保期限不確定屬於附條件擔保
(四)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
裁判案例 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承擔賠償責任
(五)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
裁判案例 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以契約有附條件約定為前提
第三章 抵押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不動產抵押權設立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不動產抵押契約及其效力
裁判案例 物權法施行前訂立的抵押契約未辦理抵押登記不生效
(二)不動產抵押登記與“他項權證”
裁判案例 債權人未取得他項權證,抵押人不承擔抵押責任
(三)抵押權登記與抵押契約的效力
裁判案例 抵押物未登記不影響抵押契約的效力
(四)禁止抵押的財產與抵押登記的效力
裁判案例 約定抵押的財產被查封不得繼續登記抵押
(五)抵押登記的公信力優於契約約定的私力
裁判案例 約定債權與登記債權不一致的,按照登記債權下判
(六)國有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裁判案例 提供國有農用地經營權抵押未登記也能設立抵押權
二、特殊抵押方式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餘額抵押
裁判案例 餘額抵押債權只能在前手抵押的後順位受償
(二)商品房按揭
裁判案例 抵押權預告登記不享有現實的抵押權
(三)浮動抵押
裁判案例 善意買受人有權對抗浮動抵押權
(四)最高額抵押
裁判案例 債權餘額超過最高額抵押範圍的部分不具優先受償權
(五)流押
裁判案例 流押內容即使經法院調解確認亦應無效
(六)共同抵押
裁判案例 約定擔保債權份額不明,各抵押人承擔連帶抵押責任
(七)一併抵押
裁判案例 土地抵押已登記,房屋抵押未登記,法院推定一併抵押
裁判案例 “一併抵押”不能排除土地與房屋分別單獨抵押
三、行使抵押權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行使抵押權所涉的約定抵押期間
裁判案例 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約定抵押期限無效
(二)行使抵押權所涉的訴訟時效
裁判案例 行使抵押權超過訴訟時效不受法律保護
(三)抵押權人怠於行使抵押權
裁判案例 債權人怠於行使抵押權,法院判決抵押權消滅
四、債權債務轉讓所涉的抵押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債權轉讓所涉的抵押擔保
裁判案例 最高額債權確定後,抵押權隨債權轉讓有效
裁判案例 債權受讓人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也應取得抵押權
(二)債務轉移所涉的抵押擔保
裁判案例 債務轉移未取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三)買受人善意買受抵押物
裁判案例 買受人善意取得物權可以對抗抵押權
五、抵押權消滅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裁判案例 債權人不起訴抵押人被判放棄抵押權
(二)提前清償債務滌除抵押權
裁判案例 房屋買賣契約無效,法院判出賣人滌除抵押權
(三)受讓人行使滌除抵押權
裁判案例 受讓人將轉讓款交付出讓人不能滌除抵押權
(四)提存轉讓款
裁判案例 受讓人提存轉讓款依法消滅抵押權
(五)抵押物滅失
裁判案例 抵押物滅失無代位物,法院判決抵押權消滅
六、抵押權實現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實現抵押債權的基本情形
(二)抵押權實現的方式
裁判案例 法院依抵押權人申請直接裁定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裁判案例 法院基於追及權直接執行被轉讓的抵押物
裁判案例 抵押物抵債契約生效即可消滅抵押債務
裁判案例 以物抵債裁定違背公平原則被撤銷
裁判案例 抵押財產保全範圍不一定以評估價值為標準
裁判案例 抵押人轉移抵押物,抵押權人行使追及權
裁判案例 抵押債權未經訴訟程式也可直接參與分配
第四章 質押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動產質押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交付”與“占有”的適用
裁判案例 出質人仍控制質物不能設立質押權
裁判案例 債務人未交付質物不能設立質權
(二)質押契約與質權設立的關係
裁判案例 未訂立書面質押契約也能設立動產質權
(三)動產質押權設立與動產抵押權設立的區別
裁判案例 借款人許可出借人使用擔保車輛是質押而不是抵押
(四)質物保管及其損失責任
裁判案例 監管人滅失監管質物承擔賠償責任
(五)動產質權的實現
裁判案例 雙方協定以質物抵債即可消滅相應的質押債權
二、權利質押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票據質押
裁判案例 票據質權人行使付款請求權,主債務人和付款人共同承擔支付責任
(二)存單質押
裁判案例 信貸員侵占借款人償還款項,存單質權也告消滅
(三)倉單質押
裁判案例 倉單項下貨物的來源及權屬不可對抗倉單質押效力
(四)股權質押
裁判案例 未經股東會同意出質股權亦為有效
裁判案例 在同一應收款上並存債權轉讓與權利質押應如何處置
(六)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
裁判案例 約定註冊商標專用權質押但未登記的不能設立質權
(七)保證金質押
裁判案例 保證金質押未特定化不能設立質權
第五章 留置擔保裁判案例及解析
一、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條件
裁判案例 債權人基於承攬契約成功行使留置權
二、債權人對債務人動產的合法占有
裁判案例 債權人對未合法占有的動產行使留置權無效
三、留置標的物的權屬
裁判案例 債權人善意占有債務人無權處分的動產可行使留置權
四、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範圍
裁判案例 債權人超越債權範圍行使留置權應返還相關財產
五、實現留置權的寬限期
裁判案例 債權人未滿寬限期處分留置財產承擔賠償責任
六、留置權消滅
裁判案例 債務人提供保證金擔保消滅債權人的留置權
七、債權人留置債權的實現
裁判案例 債權人自行變賣留置物不得侵害債務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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