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實務札記:擔保糾紛裁判思路精解

擔保法實務札記:擔保糾紛裁判思路精解

《擔保法實務札記:擔保糾紛裁判思路精解》是2019年3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司偉、肖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擔保法實務札記:擔保糾紛裁判思路精解
  • 作者:司偉、肖峰
  • 出版時間:2019年3月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741 頁
  • ISBN:9787521600612
  • 定價:186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擔保法實務札記:擔保糾紛裁判思路精解》全面梳理了近年來擔保糾紛審判實務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並從審判工作的視角對司法裁判中需要重點關注之處進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全書既有糾紛背後的法理探究,又有司法實務上的精準指導,還附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不僅是廣大民商事司法工作人員的案頭必備工具書,也是廣大律師、金融法務和學者及學生系統深入研習擔保法的必備參考用書。

作者簡介

司偉,男,山東定陶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高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首批員額法官,《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編委,曾長期擔任《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中國民事審判年鑑》執行編輯。作為主要執筆人之一負責起草了物權法司法解釋(一),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分則立法建議稿的起草工作(物權編立法建議稿執筆人),參與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食品藥品侵權、民間借貸等多部重要司法解釋理解適用的編撰工作,目前正在執筆起草執行異議之訴司法解釋。近年來,在《判解研究》《法律適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報》《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專業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多篇裁判文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
肖峰,男,湖南嶽陽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高級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首批員額法官,國家法官學院專家委員會委員。近年來參與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主要執筆人之一)、民事訴訟法律文書樣式(主要執筆人之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補充規定(執筆人)、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解釋(二)(負責最後修改與定稿的專班主要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總則立法建議稿(自然人一章執筆人)等重要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的起草或執筆工作。目前正在參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分則立法建議稿(繼承編立法建議稿執筆人,婚姻家庭編立法建議稿參與人)、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五)(執筆人)等重要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在《法律適用》《中國審判》《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等專業刊物公開發表專業文章40餘篇。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 論(1)
第一節 擔保法的適用範圍(1)
問題1.人事保證是否為擔保法調整(2)
問題2.為解除財產保全提交擔保金是否為擔保法所調整(4)
第二節 擔保契約的效力認定(7)
問題3.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
服務機構提供擔保的擔保契約是否有效(8)
問題4.父母代表未成年子女簽訂的擔保契約是否有效(14)
問題5.當事人有關擔保契約獨立於主契約的約定是否有效(22)
問題6.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及責任承擔(28)
問題7.合伙人越權提供合夥企業擔保的效力認定(48)
問題8.以買賣契約作為借貸擔保的效力認定(50)
第三節 主契約與擔保契約的關係及責任承擔(60)
問題9.主契約有效而擔保契約無效時的法律責任(60)
問題10.主契約無效導致擔保契約無效時的民事責任承擔(65)
問題11.主契約解除後擔保責任的承擔(70)
第四節 擔保物權競存的處理(73)
問題12.動產抵押權與動產質權競合的處理(73)
問題13.動產浮動抵押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75)
問題14.動產抵押權與所有權保留競合的處理(77)
第五節 混合共同擔保的法律適用(79)
問題15.人保與物保並存時,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順位(79)
問題16.如何理解《物權法》第176條所稱的“債權人應當
按照約定實現債權”中的“約定” (84)
問題17.債務人物保與第三人物保並存時,債權人實現
債權的順位(95)
問題18.人保與物保並存時擔保人之間有無追償權(101)
問題19.擔保物權的放棄對其他擔保人擔保責任的影響(114)
第二章 保 證(123)
第一節 保證人的資格(123)
問題1.如何理解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123)
問題2.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法人提供的保證的效力(127)
問題3.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及
社會團體(131)
問題4.如何認定民辦學校是否符合以公益為目的(137)
第二節 保證契約的形式(141)
問題5.承諾函是否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141)
第三節 保證責任與保證期間(148)
問題6.如何理解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148)
問題7.如何理解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153)
問題8.主契約沒有約定履行期間,保證期間如何起算(161)
問題9.保證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能否早於或等於主債務的
履行期限(164)
問題10.為分期履行債務提供保證的保證期間起算點(169)
問題11.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時應如何處理(174)
問題12.保證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6個月的,應當如何
認定(178)
問題13.保證契約約定的保證期間長於2年的,應當如何
處理(181)
問題14.保證期間屆滿的法律後果(186)
問題15.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區別(191)
問題16.法院是否應主動審查保證期間(196)
問題17.保證責任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199)
問題18.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之間的關係(204)
問題19.債權人向保證人之一主張權利的,是否及於其他
保證人(212)
問題20.保證人的責任範圍是否受破產程式影響而減少(218)
問題21.破產人的債權人已經申報債權或已部分受償後又向
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應如何處理(223)
問題22.分支機構經法人同意的對外保證無效後的民事責任
承擔(229)
問題23.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有何影響(235)
問題24.主契約變更對保證人保證責任有何影響(240)
問題25.主契約解除對保證責任有何影響(245)
第四節 保證責任其他問題(251)
問題26.以貸還貸對保證人有何影響(251)
問題27.質權未設立對保證人責任有何影響(263)
問題28.保證人死亡的保證債務如何承擔(269)
問題29.共同保證人保證責任承擔及追償權行使規則(273)
問題30.企業法人內部職能部門簽訂的保證契約的效力及
責任承擔(284)
問題31.典當關係中同時存在第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在當物
“絕當”之後,對第三人保證責任的範圍的認定(288)
第五節 最高額保證(295)
問題32.最高額保證的保證範圍如何認定(295)
問題33.未列入借款契約中的最高額保證責任應如何認定(302)
第三章 抵 押(308)
第一節 抵押權的設立(308)
問題1.抵押權是否可以擔保將來發生的債權(308)
問題2.建築物抵押與在建建築物(在建工程)抵押的關係(310)
問題3.債權轉讓時抵押權一併轉讓,如債權轉讓後未辦理
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登記,則債權受讓人能否取得抵押權(320)
問題4.在建建築物抵押效力是否及於將來建成的房屋(323)
問題5.以預售的商品房為銀行按揭設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
預告登記的,是否成立抵押權(326)
問題6.如何認定抵押權的善意取得(339)
問題7.如何認定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效力(345)
問題8.如何認定以劃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效力(350)
問題9.以處於海關監管期內的特殊動產進行抵押是否有效(354)
第二節 抵押契約的效力(359)
問題10.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轉讓
契約的效力如何認定(359)
問題11.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簽訂抵押契約的效力如何
認定(368)
第三節 抵押權的效力(372)
問題12.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但未將轉讓
所得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的法律後果(372)
問題13.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抵押物扣押後的孳息(379)
問題14.房、地分離抵押的效力(383)
問題15.抵押權與租賃權競合時如何處理(390)
問題16.不動產抵押權與租金質權共存時,抵押權的效力是否
及於租金(400)
問題17.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與抵押權競合時如何處理(406)
問題18.《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抵押權的行使期間應如何
理解(407)
問題19.《物權法》第188條規定的未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得
對抗的“善意第三人”的範圍應如何理解(413)
問題20.抵押權人根據《物權法》第193條行使相應權利時
是否需要具備抵押人過錯要件(415)
問題21.抵押財產非因抵押人過錯而減值時,增擔保請求權與
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如何行使(417)
問題22.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順位的法律效果(419)
第四節 抵押擔保責任(420)
問題23.不動產抵押擔保的範圍與抵押登記(420)
問題24.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未設定抵押的財產求償的,對抵押
責任承擔有何影響(429)
問題25.不動產抵押契約生效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責任
承擔(434)
第五節 最高額抵押(447)
問題26.抵押物被查封的,應以何時點作為抵押權人債權
確定的時點(447)
問題27.最高額抵押期限屆滿前,抵押權人轉讓債權的,轉讓
出去的債權是否仍享有優先權(454)
問題28.最高額抵押與基礎契約之間的關係(457)
問題29.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最高額
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時,是否應當辦理登記以及未辦理登記的法律後果(460)
問題30.主債權轉讓後,最高額抵押擔保範圍如何認定(467)
第六節 其 他(471)
問題31.如何理解動產浮動抵押“購買人不受追及規則” (471)
第四章 質 押(476)
第一節 質押契約的生效及質權的設立(476)
問題1.交付是否為質押契約的生效要件(476)
問題2.如何認定是否構成動產質權設立中的“交付” (478)
問題3.質權的效力是否及於從物(483)
問題4.質權是否隨主債權轉讓而一併移轉(484)
第二節 動產質押(489)
問題5.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如何認定(489)
問題6.動產所有權保留的約定能否對抗事後的質押契約(497)
問題7.質權人違反保管質押財產義務的判定與責任承擔(500)
問題8.動產質押監管契約的法律性質(503)
問題9.動產質押監管協定下監管人的義務與責任(508)
問題10.應退稅款質押的效力認定(527)
問題11.出口退稅賬戶質押的法律效力(530)
問題12.質權人是否有權申請實現擔保物權(535)
問題13.賬戶質押的法律性質(537)
問題14.保證金賬戶質押的生效要件(541)
問題15.保證金賬戶資金餘額浮動是否影響質權設立(555)
問題16.銀行直接劃轉質押賬戶資金抵扣到期債務是否構成
流質(558)
第三節 權利質押(563)
問題17.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要件(563)
問題18.應如何認識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押中的
法律意義(570)
問題19.質權人是否有權直接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收取應
收賬款(578)
問題20.應收賬款債務人在應收賬款質權設立後是否享有其
對於出質人的抵銷權(582)
問題21.股權質押擔保未能有效設立的責任承擔(586)
問題22.核押是否影響存單質押的設立(594)
問題23.未背書“質押”字樣的票據質押效力(598)
問題24.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能否出質(605)
問題25.空白支票能否質押(610)
問題26.倉單持有人背書並經保管人簽章對於倉單質權設立
是否有影響(613)
問題27.私募基金份額質押設立要件(614)
問題28.以質押財產抵債協定與流質契約的法律效力區分(619)
問題29.大學生公寓經營收益權質押的生效要件(623)
問題30.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設立質押(627)
問題31.理財產品是否可以質押(635)
第五章 留 置(643)
第一節 留置權的發生(643)
問題1.債權人是否可以留置並非債務人所有但系後者合法
占有的動產(643)
問題2.《物權法》第231條規定的“同一法律關係”應如何
理解(651)
問題3.承運人對第三人貨物的留置權(658)
問題4.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能否適用留置權(662)
問題5.商事留置權的適用(666)
問題6.房屋出租人在承租人欠付租金時是否可對承租人放置在
租賃房屋內的物品享有留置權(674)
問題7.留置權是否僅限於契約之債(679)
第二節 留置權的效力與實現(680)
問題8.抵押權、質權與留置並存時的適用規則(680)
問題9.留置權實現的條件與方式(685)
問題10.承攬契約中承攬人不當行使留置權應當承擔的責任
認定(688)
問題11.留置權人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以排除針對留置物的
強制執行(692)
第三節 留置權的消滅(696)
問題12.留置權消滅的特別方式(696)
第六章 定 金(700)
第一節 定金條款的效力(700)
問題1.超過契約總價20%的定金條款的效力如何認定(700)
問題2.主契約無效,定金契約是否當然無效(706)
第二節 定金條款的履行(709)
問題3.未實際交付但已出具收款及託管確認書的定金處理(709)
問題4.分期交付的定金效力(713)
問題5.定金罰則如何適用(715)
問題6.商品房買賣中定金罰則如何適用(720)
問題7.定金罰則與損害賠償責任能否並用(729)
問題8.定金與違約金能否並用(735)
問題9.解約定金的認定與適用(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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