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行政法規設定的
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對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範性檔案設定,但確需保留且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事項的行政審批項目。2012年8月31日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58條明確規定,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一樣均可作為訴訟
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這是我國
立法機關第一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依據。這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基層法律工作者的積極性,防止不具有
訴訟代理人資格的公民參與訴訟具有重大意義。法律工作者的代理不一定比律師水平差,根據案情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才可顯示出律師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水品!
依據
《民事訴訟法》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
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
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法務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
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
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