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法律工作者是中國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統稱。根據法務部《關於鄉鎮法律服務所的暫行規定》,鄉鎮法律工作者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法律服務工作,辦事公道,作風正派,身體健康,並具有相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其職責主要是立足本鄉、鎮開展法律服務工作,並協助司法助理員調解疑難民間糾紛,指導管理本地區的人民調解工作以及開展法制宣傳工作。鄉鎮法律服務工作者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如符合律師條件可以依法取得律師資格。
鄉鎮法律服務所是中國設在鄉、鎮的法律服務機構。其任務是為本地區的機關、企事業單位、民眾團體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鄉鎮法律服務所的建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決定,並經縣(市、區)司法局批准。鄉鎮法律服務所由3人以上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1人。鄉鎮法律服務所受鄉鎮人民政府領導和縣(市、區)司法局指導,由司法助理員(司法辦公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