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題解讀與實務指引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題解讀與實務指引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題解讀與實務指引》是202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專題解讀與實務指引
  • 作者:李志剛,陳克,呂強 等
  • 類別:司法實務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20年7月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 ISBN:978751974402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月發布的《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涉及了民商事審判業務中的若干重要問題,是近年來出台的一個重要的司法檔案之一。本書聚焦於公司、契約、擔保、信託四個方面,就實務中運用較多、對訴訟和非訴業務影響大的若干問題,以專題的形式,予以集中講解和分析,為法律實務人士提供可供參照的操作指引。
  本書堅持問題導向,直面商事審判實務中的前沿爭議問題,給出態度和答案,有助於理解紀要文本規範背後的法理與商業邏輯、當前商事糾紛的裁判理念與價值取向以及商事審判的法律適用方法。

圖書目錄

導論商事裁判的
理念與方法
一、學習《紀要》的三重境界與方法
二、“九民紀要”,還是“九商紀要”
三、由《紀要》看當前商事糾紛的裁判理念與價值取向
四、金融審判理念及其實踐
五、由《紀要》的解釋方法看商事審判的法律適用方法
公法務部分
專題一公司法的規範適用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將《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係界定為一般法與特別法
二、明確作為特別法的《公司法》的優先適用法理及規則
三、明確適用“新法優於舊法”的特殊情形
【法理基礎】
【裁判指引】
一、總體而言,《公司法》應優先適用與《民法總則》補充適用
二、局部而言,《民法總則》優先於《公司法》作為裁判法源,此系新法優先舊法之體現
三、特別之處,涉及公司治理、公司融資等公司制度專有領域,《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時,公司制度所形成的商事習慣宜優先於《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法源
四、規範衝突協調方面,對於同一個事項,《民法總則》與《公司法》有不同規定的,屬於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的衝突,應結合具體問題進行判斷
【律師指引】
一、“待調整的同一事項”的甄別
二、重視公司制度的組織架構理念在法律適用、法律解讀上的落實
三、《民法總則》第65條與《公司法》第32條第3款有關股東變更登記規定的關係
四、《公司法》第32條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與《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的差異
【法務指引】
一、關注《民法總則》的溯及調整
二、盡職調查重點關注九民紀要對現有司法實踐做法的調整
三、關注特定事項的法律調整空白與契約條款設定
【要案索引】
專題二對賭協定的效力及履行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堅持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的兩分
二、堅持區分原則,界分對賭協定的效力與對賭協定的履行
三、梳理對賭協定類型確定資金返還方式
四、區分不同類型對賭協定可履行性的法律依據
【法理基礎】
一、商業動機與交易結構
二、對賭協定的範圍界定
三、對賭協定的公司法視角解讀
四、對賭協定的組織性契約視角考察
【裁判指引】
一、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的訴請未獲支持,投資人主張解除契約或者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問題
二、關於對賭協定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的合法性
三、標的公司為股東間的對賭協定提供擔保的法律效力
四、對賭協定中的股權回購與債權人保護標準選擇
【法務指引】
一、在準確理解股權回購、金錢補償與實質分配、減資的關係上,考慮商業安排與契約條款設計
二、對賭協定的條款公平性與整體交易結構設計
三、對賭協定的會計選擇
四、關注投資方啟動破產程式
【要案索引】
專題三股東認繳出資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對認繳出資語境下,股權的出資責任是否加速到期問題,選擇了原則不能加速到期,例外加速到期的方案
二、對認繳出資的股東表決權有無作了明確
【法理基礎】
一、關於認繳出資與加速到期
二、認繳出資與表決權
三、認繳出資與股權平等
四、《紀要》加速到期的兩項例外規定與制度突破
五、《紀要》第6條之法理基礎與規範意旨
【裁判指引】
一、執行程式中的加速到期與破產程式的銜接
二、《紀要》第7條對未屆出資期限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等確定表決權,要求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該表決權是否包括未繳納出資部分所對應的表決權
三、《紀要》第6條第1項中兩個加速到期要素間的關係把握
【律師指引】
一、選擇執行程式中的加速到期,還是申請破產
二、延長認繳出資期限情形下,債權人的訴訟救濟
三、《紀要》第6條第2項加速到期事由中“公司債務產生”應如何界定
【法務指引】
一、司法介入與爭議類型之聯繫
二、不輕易介入公司股東間爭議原則的貫徹之理解
三、身份權不等於表決權及其外延解讀
四、對以加速到期為由已獲得的個別清償,其他債權人能否通過破產程式予以否定
五、《紀要》第6條第2項規定的加速到期事由,是否與人格否認發生競合
六、股東之間可否通過協定來約定按實際出資比例確定表決權
【要案索引】
專題四公司股權轉讓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第8條明確了股東名冊登記系股東取得股權的標誌,以及公司登記機關對股東變更的登記產生對抗效力
二、《紀要》第9條是貫徹區分原則,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行為的法律後果再予重申
三、《紀要》第21條進一步明確了股權轉讓契約的效力評價
【法理基礎】
一、股權轉讓中的區分原則
二、股權轉讓契約履行的三個階段及其法律效力
三、股權的性質與股權變動的界定標準
四、優先購買權的定位及體系保護
【裁判指引】
一、“一股二賣”與股權歸屬
二、已付款未登記的受讓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效力
【律師指引】
一、股東名冊登記與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的內容衝突及其訴訟救濟
二、股權轉讓中權利瑕疵與訴訟救濟
【法務指引】
一、受讓方完成股東名冊變更前之權利保護與風險防範
二、關於股東名冊登記、市場監管機關外部登記的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
三、優先購買權對受讓股權的影響及其風險防範
【要案索引】
專題五公司人格否認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導語部分嚴格限定了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構成要件
二、《紀要》明確判決人格否認事實認定的個案性
三、《紀要》體現出人民法院在“人格應當否認”和“人格慎重否認”的兩難選擇之間的小心翼翼
四、《紀要》第10條明確了人格混同的具體認定標準,並強調了財產混同與人員混同、經營混同三者之間的事實認定層級差異
五、《紀要》第11條發展和豐富了“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的內涵,並列舉了主要情形
六、《紀要》第12條對資本顯著不足的標準進行了細化
七、《紀要》第13條解決了人格否認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地位問題
【法理基礎】
一、公司人格混同的界定基點是財產邊界不清
二、公司人格否認與股東有限責任的關係
三、多重法律關係與多名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裁判指引】
一、裁判理由闡釋與規範依據
二、人格否認與抽逃出資、挪用公司財產
三、過度控制和支配型公司人格否認的界定
四、資本顯著不足型公司人格否認的判斷
五、債之性質對公司人格否認的連帶責任承擔的影響
六、公司人格否認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明標準
七、《紀要》第11條與公司人格否認的反向適用
【律師指引】
一、維權主體與案由選擇
二、股東責任與請求權基礎
三、對被告的選擇
四、舉證與申請調取證據的實務操作
【法務指引】
一、公司人格否認風險之防範
二、關於收購標的公司股權之風險隔離
【要案索引】
專題六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導語部分明確了清算責任案件的價值取向
二、導語部分明確了股東清算責任的性質是侵權責任
三、《紀要》第14條以正反兩方面列舉的方式限縮了“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事實認定
四、《紀要》第15條從因果關係角度,為股東免責提供證據指引
五、明確了清算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法理基礎】
一、《紀要》規定的雙重背景
二、關於法定清算義務
三、關於股東的細分
四、關於因果關係
【裁判指引】
一、清算義務人責任的來源與界定
二、股東清算義務人責任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三、通過廣義上清算義務人責任的類型梳理來確定審理方向
四、釐清組織清算請求權、清算賠償請求權及連帶清算請求權三者的關係
五、《紀要》第14條中一般股東與小股東的區分
【律師指引】
一、清算義務人責任糾紛案件的原告訴訟策略
二、清算義務人的抗辯重點
三、舉證指引
四、訴訟時效起算點爭議及訴辯路徑選擇
【法務指引】
一、需準確理解幾個有關清算的重要法律概念
二、準確釐清義務主體與責任範圍
【要案索引】
專題七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明確了認定公司對外擔保的規範依據是《契約法》第50條有關越權代表的規定,而不是《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有關效力性強制性規範的規定
二、明確債權人的決議審查義務,是認定越權代表後果——公司擔保契約效力的依據
三、將公司擔保有效的舉證責任,特別是債權人屬於“善意”的舉證責任,明確分配給了債權人
四、區分了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賦予債權人不同的審查對象
五、明確了債權人決議審查的內容
六、對擔保決議的審查以形式審查為原則
七、對上市公司擔保作出特殊規定
八、關於無須公司決議的例外情形
九、關於擔保無效的責任
十、為公司的權利救濟提供指引
十一、關於類擔保的法律適用
【法理基礎】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態度及變化
二、代表性觀點與解釋路徑
【裁判指引】
一、庭審思路與要件事實
二、《契約法》第50條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問題
三、關聯擔保中作為債務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身份的識別問題
四、債權人的審查依據問題
五、關於類擔保的決議審查問題
六、關於一人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
七、代理人未經公司機關決議代理公司對外簽訂擔保契約的效力問題
【律師指引】
一、關於代理思路的選擇
二、舉證重點
三、往來電話及郵件的證據意義
四、關於上市公司擔保問題
【法務指引】
一、將《紀要》作為提供擔保及接受擔保的行為規則
二、儘可能對公司章程和機關決議進行實質審查
三、提高契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的證據意識
四、及時補正擔保契約效力瑕疵
五、關於決議文本
六、關於債權轉讓與債權估值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八股權代持與實際出資人權利保護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法理基礎】
【裁判指引】
一、股權代持糾紛的處理原則
二、對“其他股東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的理解
三、涉股權代持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糾紛處理
四、關於實際出資人是否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問題
五、關於股權讓與擔保及其中的股東權利、義務與責任
【律師指引】
一、糾紛類型與請求權基礎選擇
二、名義股東的出資責任與公司債權人的訴訟救濟
【法務指引】
一、關於委託持股的法務風險提示
二、關於委託持股協定的條款設定
三、關於實際出資人顯名後股東資格的獲得時間
【要案索引】
契約法部分
專題一契約無效問題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第30條第1款體現出司法裁判對契約效力認定方向,由限縮無效到擴張無效
二、《紀要》第30條第2款提出了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新標準
三、《紀要》第31條將規章納入契約效力考量範圍,進一步體現出擴大契約無效範圍的司法態度
四、基於規章認定契約無效的裁判路徑及文書說理提出要求
五、進一步細化了契約效力否定性評價的法律後果
六、進一步細化了財產及價值動態變化下的返還規則和損失賠償規則
七、法院在契約無效案件中的釋明要求
【法理基礎】
一、關於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二、關於違反規章的契約效力
三、關於返還財產和折價補償的性質
四、契約無效之釋明:權力還是義務
【裁判指引】
一、契約成立、生效、有效的區分
二、否定性用詞與強制性規定的認定
三、認定契約無效的法律依據
四、認定違反規章的契約無效的法律依據
五、《民法總則》第153條和《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關係
六、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法律適用
七、強制性規定識別的裁判文書說理
八、關注判斷契約效力規範依據的時間節點
九、折價補償的前提
十、折價補償的釋明
十一、返還財產與第三人利益保護
十二、賠償損失的條件
十三、賠償損失的限制
十四、向被告釋明的具體內容
【律師指引】
一、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的契約糾紛中訴訟請求的選擇
二、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規範屬性存在爭議時的說理論證依據
三、訴訟請求中返還財產與損害賠償的區分
【法務指引】
一、合法性審查與合規性審查
二、證據的留存
【要案索引】
專題二行政審批與契約效力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將金融法中的股權變動審批納入“契約報批生效”的調整範圍
二、強調契約未生效與契約無效的區別
三、明確人民法院對報批契約中訴訟請求的釋明義務
四、解決報批條款涉訴後的履行問題
【法理基礎】
一、契約效力體系中的契約成立、契約生效與契約有效
二、契約未生效與無效的區別
三、人民法院關於行政審批與契約效力問題的主要觀點
四、報批義務、契約解除與違約責任的關係
【裁判指引】
一、司法裁判對契約效力審查的要點及順序
二、法定報批生效的契約類型辨識
三、行政審批對象的區分
四、契約變更與行政審批
五、有關報批義務的事實查明
六、法院釋明報批義務的具體情境
七、當事人既訴請履行報批義務又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處理
八、行政審批結果與契約履行的關係
九、行政機關未予批准與報批條款對應的違約責任之間的關係
【律師指引】
一、應當清晰判斷契約的效力狀態,圍繞效力爭議的具體情形組織證據、論證說理,特別是避免將未生效與無效混同
二、準確選擇責任類型和責任範圍
三、關於是否屬於法定報批生效情形的訴訟攻防
【法務指引】
一、通過設定契約中的結算清理條款控制報批義務前的交易風險
二、針對報批義務和其他契約義務設定不同的違約責任條款
三、高度關注各類契約的行政審批程式要求,嚴格履行前期的報批程式,避免因為缺乏報批手續而影響整個交易的穩定性
四、關於違反報批義務的證據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三蓋章的效力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明確《紀要》重點解決的是真人假章的問題
二、明確認定效力的主要依據是認“人”,而不是認章
三、特彆強調了法定代表人蓋公章的當然效力和例外情形
四、明確了代理人蓋假章的審理重點
【法理基礎】
【裁判指引】
一、對簽約人、蓋章人的身份及許可權的事實查明
二、法定代表人簽約、印章真假與契約效力
三、職務代理與契約效力
四、委託代理與契約效力
五、真章與表見代理
六、公司印章的具體類型差異與契約效力
七、加蓋真章的空白契約書的效力
【律師指引】
一、被告律師應把簽約人不具有代表權或代理權作為抗辯重點
二、原告律師應圍繞簽約人具有代表權或代理權收集並組織證據
三、被告律師應謹慎評估印章鑑定申請被法院準許的可能性
四、被告律師應謹慎評估刑事案件對涉蓋章行為效力案件的影響
【法務指引】
一、關於對外締約中的風險防範
二、關於公司內部的公章管理
三、關於個人名章的使用
【要案索引】
專題四以物抵債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對訴訟前達成的以物抵債,《紀要》以原債務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為標準,區分是否就以物抵債協定的履行請求進行審理
二、明確對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定,不予審理
三、明確法院審理以物抵債協定糾紛時,重點是審查和防範虛假訴訟
【法理基礎】
一、以意思自治為主導,對他種給付的類型化梳理
二、三類他種給付類型的法律構造
三、為擔保之“他項給付”,屬於債權讓與擔保
四、《紀要》對以物抵債問題的解決方案
五、涉以物抵債訴訟中的處分原則與訴訟指揮權指導的協調
六、現行擔保制度的再體系化建構
【裁判指引】
一、《紀要》第45條中以物抵債協定的屬性認定及後續處理
二、債之擔保型他項給付中的擔保人清算義務履行
三、以物抵債與《執行異議複議規定》第28條、第29條的適用
【律師指引】
一、嚴格按照《紀要》第44條、第45條的規定,選擇以原債權債務關係,還是以物抵債協定主張權利
二、執行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定未履行的救濟
三、虛假訴訟的防範
四、對他種給付關涉的訴訟時效問題的關注
【法務指引】
一、《紀要》第45條涉及的契約安排形式
二、從裁判思路看以物抵債協定之交易結構選擇與契約條款設計
三、設立擔保型的他種給付時的權利變動公示方式選擇
【要案索引】
專題五借款契約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以降低融資成本為價值導向
二、明確了金融借款契約的貸款利率適用標準及表述方式
三、賦權調減及免除金融借款契約中的費用
四、變相利息的認定及其效力
五、通過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否定部分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
六、通過擴張界定職業放貸人的主體身份,否定部分民間借貸契約的效力
【法理基礎】
一、金融借款契約與民間借貸的區分
二、金融借款契約中的費用與變相高息
三、禁止利用金融信貸資金轉貸牟利的內在邏輯
四、關於職業放貸人的借款契約無效問題
【裁判指引】
一、《紀要》作為司法規範適用的結構完整性問題
二、高利轉貸的舉證責任分配
三、高利轉貸中的“牟利”
四、高利轉貸與借款人的主觀認知
五、利用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無效的規則,是否能夠類推適用於占用他人資金進行民
間借貸的情形
六、關於職業放貸人的認定
【律師指引】
一、訴訟請求中的利率表述
二、涉及變相利率的訴訟請求表述
三、關於第三人收取的變相利息及費用問題
四、關於變相利益及費用過高的證明、反證與抗辯
【法務指引】
一、金融借款契約中的利率條款設定
二、存量貸款利率轉換中的問題
三、金融借款契約中變相利息、費用與契約草擬
四、關於是否可以通過仲裁條款規避的問題
五、作為出借人對借款契約無效的法律風險防範建議
六、關於委託貸款的選擇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擔保法部分
專題一擔保法的一般規則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在導語部分明確了擔保案件審理的四個基本原則
二、《紀要》第54條特彆強調獨立擔保的法定適用範圍
三、《紀要》第54條明確了認定獨立保函無效後的法律後果
四、《紀要》第55條明確了擔保契約特別約定超過主債務的責任無效
五、《紀要》第56條否定了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但同時為特別約定預留了有效接口
六、《紀要》第57條否定了借新還舊中舊貸擔保物權的承繼性
七、《紀要》第58條有針對性地解決了因為登記機關原因影響抵押擔保範圍的問題
八、《紀要》第59條解決了《物權法》第202條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與物權效力的關係問題
【法理基礎】
一、關於擔保的從屬性
二、關於“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三、因抵押登記機關的原因導致抵押登記與抵押契約不一致的問題
四、擔保責任的範圍與擔保債權的範圍
【裁判指引】
一、混合擔保不能互相追償的規則是否適用於保證人互相追償
二、借新還舊中的擔保物權
三、擔保範圍的查明
四、抵押權行權期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止時點
五、虛假註銷登記的,在後登記的抵押權有無優先權
【律師指引】
一、獨立擔保的訴訟救濟
二、“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法理的拓展運用
三、擔保登記與擔保契約約定不一致的權利主張與抗辯
四、主張抵押權的期限與方式
【法務指引】
一、債權人的法務選擇獨立擔保的關注事項與契約條款擬定
二、混合擔保與擔保人法務的契約審查及條款擬定
三、關於擔保契約與擔保登記的法律盡職調查及風險提示
四、涉及借新還舊擔保問題的法務審查與契約草擬
五、注意主債權消滅後單方註銷權的行使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二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契約效力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明確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影響抵押契約的契約效力
二、《紀要》明確了抵押契約履行不能時,債權人的司法救濟
【法理基礎】
一、抵押契約的效力:從“同一主義”到“區分原則”
二、抵押人責任性質的分歧
三、人民法院法官會議紀要觀點
【裁判指引】
一、不動產抵押契約的成立、有效與生效
二、未辦理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無優先受償效力
三、債權人的登記請求權
四、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五、抵押人責任的性質: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
六、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財產範圍
七、未設定抵押權與其他擔保人減責
八、抵押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後的追償問題
九、以登記作為設立要件的權利質權的參照適用
【律師指引】
一、關於訴訟請求的選擇
二、在登記仍然可能時直接訴請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抵押物價值”的確定
【法務指引】
一、關注抵押物狀態,及時催告抵押人辦理登記手續
二、在抵押契約中約定連帶責任條款
三、在抵押契約中約定保證責任轉換條款
四、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五、其他擔保人可在契約中約定放款順序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三房地分別抵押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將《物權法》第182條規定的“房地一體”抵押轉化為“同一財產”抵押
二、按照登記先後確定房地分別抵押的兩個抵押權的順位
三、強調《物權法》第200條規定的在後新增建築物不屬於在先單獨登記的土地抵押權所及
【法理基礎】
一、房地分別抵押時兩個抵押權的效力
二、房地分別抵押的分歧觀點
三、比較與述評
四、《紀要》觀點
五、契約特別約定的效力
【裁判指引】
一、區分房地單獨抵押和房地分別抵押
二、關於“建築物”的範圍
三、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抵押面積
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抵償財產範圍
五、劃撥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六、房地分離時的抵押權善意取得
【律師指引】
一、代理策略的選擇
二、責任類型的選擇
【法務指引】
一、交易前核實抵押登記情況,避免房地分別抵押
二、在抵押契約中明確約定抵押財產範圍
三、檢查存量債務的擔保情況,對登記在後的抵押權,增加風控措施
四、債權轉讓前的盡職調查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四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明確了按照“從隨主轉”的抵押權轉讓原則
二、通過除外規定,為“從不隨主轉”例外情形預留了接口
三、明確了“從隨主轉”的法律效果是否定抵押契約與抵押登記為變動的抗辯
【法理基礎】
一、抵押權的從屬性
二、爭議觀點與《紀要》決斷
【裁判指引】
一、受讓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法律依據
二、“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
三、債權分割轉讓時的抵押權歸屬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與債權轉讓
五、債權轉讓通知與債權轉讓契約無效/被撤銷
六、主債權瑕疵與抵押權歸屬
七、債權多重讓與時的抵押權歸屬
八、債權受讓人與抵押物之善意取得第三人之權利衝突
【律師指引】
一、應當同時關注主債權轉讓和抵押權轉讓的效力
二、關於舉證責任分配
三、關於執行異議及第三人撤銷之訴
四、關於抵押權善意取得的論證焦點
【法務指引】
一、債權受讓人法務的審查重點
二、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儘快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三、在債權轉讓契約中約定履行順序或回贖條款
四、注意留存證據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五流動質押與質物監管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第63條以三方協定為規範原型
二、《紀要》以監管委託人是否為債權人為標準,確定是否完成交付、質權是否設立
三、《紀要》對債權人委託監管人監管,但監管人事實上未履行管控職責的違約行為對質權設定的影響作出了明確規定
四、《紀要》明確了監管人違反其對債權人的受託監管義務時,債權人的救濟途徑
【法理基礎】
一、流動質押的交易結構
二、監管協定的性質
三、占有視角的分析
四、質權有效設立的判定
五、監管人的違約責任
六、質押人的違約責任
【裁判指引】
一、輸出型監管交易模式下對質權是否設立的認定
二、監管人的義務與責任認定
【律師指引】
一、債權人訴訟維權的總體思路
二、選擇行使質權,應當以質權確定設立為前提
三、向監管人主張監管責任的注意事項
【法務指引】
一、關於契約形式
二、關於監管義務與監管責任
三、對監管人的選擇與監管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六保兌倉交易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第68條通過描述交易過程的方式,界定了保兌倉交易中多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紀要》第68條第2款明確了審理保兌倉交易糾紛的契約依據
三、《紀要》第69條明確了保兌倉交易的性質認定及契約效力
四、《紀要》第70條解決了保兌倉交易糾紛審理的程式問題
【法理基礎】
一、保兌倉的交易結構與商業邏輯
二、保兌倉交易中的法律關係
三、保兌倉交易的法律效力評判
四、保兌倉交易中的擔保與回購承諾的性質
【裁判指引】
一、關注案件所涉交易事實的整體性
二、保兌倉交易糾紛適宜集中管轄
三、以保兌倉交易契約作為案件審理的主脈
四、審查買賣關係的真實性是事實查明的首要問題
五、買賣關係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六、保兌倉交易中的保管或倉儲契約關係是否需要全面審理
【律師指引】
一、重視證據收集的全面性
二、以查明買賣關係的真實性為前提,厘定代理思路和訴訟請求
三、全面梳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四、注意權利主張的多重性
五、注意借款契約關係下權利主張的特殊性
六、注意保兌倉交易中票據關係的特殊性
【法務指引】
一、要注意保兌倉交易的結構完整性
二、要特別注意審查買賣關係的真實性
三、要注意履行過程的嚴謹性
【要案索引】
【民法典規定釋評】
一、《民法典》規範文本
二、規範釋評
專題七讓與擔保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第71條第1款認可讓與擔保整體交易結構的契約效力,但否定了事前歸屬型擔保條款的效力
二、《紀要》第71條第2款明確了讓與擔保的清償方式
三、《紀要》認可就已變動公示的財產優先受償
【法理基礎】
一、讓與擔保的概念
二、讓與擔保的契約效力
三、讓與擔保與流質、流押禁止
四、讓與擔保的物權效力
五、讓與擔保的實現方式
【裁判指引】
一、讓與擔保的識別
二、案由與釋明
三、動產讓與擔保的公示方式與物權效力
四、債權人能否自力清算
五、讓與擔保的從屬性
六、讓與擔保中的權利衝突
七、擔保人破產時的債權人地位
八、股權讓與擔保的特殊問題
九、後讓與擔保的效力
【律師指引】
一、關於讓與擔保的舉證要點
二、關於是否完成公示的論證重點
三、關於權利衝突場合中的論證重點
【法務指引】
一、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清算條款
二、在契約中明確債權人的權利限制
三、明確當事人違反約定處分擔保物時應支付違約金
四、明確約定擔保物的風險負擔
五、注意留存溝通記錄,對外披露讓與擔保全排
【要案索引】
信託法部分
信託法專題營業信託
【紀要原文】
【規範精要】
一、《紀要》導語以業務性質的二分,解決信託糾紛的法律關係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
二、《紀要》第88條以經營主體的二分,解決營業信託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
三、《紀要》第89條明確信託投資端的資產或資產收益權的轉讓和回購關係不屬於信託關係,同時明確了其效力認定依據和法律關係認定路徑
四、《紀要》第90條認可受益人之間的分級及差額補足
五、《紀要》第91條明確了對信託投資的增信檔案的性質和效力
六、《紀要》第92條明確否定了資管產品中保底條款、剛兌條款的效力
七、《紀要》第93條明確了通道業務的認定標準和效力
八、《紀要》第94條規定了資管產品中受託人義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九、《紀要》第95條以明確信託財產保全規則的方式,實現了對信託財產獨立性的確認
十、《紀要》第95條明確了受益人的受益權可以成為受益人財產的保全對象
十一、《紀要》第96條通過特別限定對信託公司的財產保全範圍和保全措施,實現對信託公司和信託業務的特別保護
【法理基礎】
一、信託的分類
二、信託關係與信託投資關係的區分
三、分級資管產品中風險和收益特約
四、信託增信檔案的性質與效力
五、通道業務
六、受託人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
七、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八、信託受益權的歸屬
【裁判指引】
一、注意區別募資端、管理端與投資端糾紛的法律關係性質差異
二、信託與委託理財的區分
三、資金池與契約效力
四、增信措施中的保證責任與債務加入的區分
【律師指引】
一、全面收集信託檔案
二、在準確界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的前提下,確定訴訟請求和組織證據
三、準確判斷信託是否生效
四、增信措施無效後的救濟
五、受託人怠於行權時,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司法救濟路徑選擇
六、受託人履責及損害賠償的舉證
【法務指引】
一、營業信託募資端法律審查的要點
二、營業信託管理端法律審查的要點
三、營業信託投資端法律審查的要點
【要案索引】

作者簡介

  李志剛,法學博士,中國商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亞太仲裁研究專業委員會委員。曾長期從事商事審判工作,執筆起草《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多部民商法、金融法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現從事公司法務工作。
  在《法學家》《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商事審判指導》《公司法評論》《人大法律評論》《人民日報(學術版)》《金融時報(理論版)》等報紙雜誌就商事審判、契約法、公司法、金融法、法經濟學等問題發表論文二十餘篇。獨著《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問題研究--團體法的視角》,參與撰寫《契約法司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買賣契約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理解與適用》《法院商事裁判觀點》《借款擔保案件裁判要點與觀點》等,主編《民商審判前沿:爭議、法理與實務--“民商法沙龍”討論實錄》叢書。
  陳克,法律碩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員。人民法院西部巡迴講師團成員,國家法官學院(上海分院)兼職教師,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
  代表性學術成果:《不完全契約背景下的公司融資--商業理性與契約解釋銜接視角之展開》(《交大法學》2020年第1期);《公司法中的法教義學運用》(韓國《圓光法學》2018年第4輯);《論股東債權劣後清償規則》(《法律適用》2018年第5期);《民法總則作為裁判法的打開方式--儲法、找法及用法視角之展開》(《商事審判指導》總第44輯),獲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2017年青年優秀論文一等獎;《弱化抑或調整--論〈公司法〉修訂後的涉出資責任諸問題》(《財經法學》2015年第5期)等。
  呂強,法學博士,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曾任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吉林省青年審判專家。吉林省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林省法學會金融法學研究會專家團專家,吉林省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仲裁法學研究會、企業法治研究會常務理事。
  專注民商事審判二十年,參與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500餘件。在《當代法學》《行政與法》《人民司法》等刊物發表論文十餘篇,先後兩次獲得全國法院學術討論會論文評選二等獎。
  劉生亮,法學博士,執業律師。曾任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二庭副庭長,黑龍江省審判業務專家。擁有逾二十年法律教學、科研與審判工作經驗。2015年入選教育部、中央政法委、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第三批“雙千計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兼職碩士生導師,哈爾濱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
  曾參與多項、省部級法學課題研究工作,並在《法學家》《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二十餘篇,出版《民間借貸案件審判參考》等法學著作。
  雷新勇,法學博士,執業律師。曾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審判員,長期從事民商事審判和研究工作。
  代表性學術成果:《信託理念和信託法在商事審判中的適用問題研究》(2013年全國法院司法調研重大課題);《民間融資的法律壓制及其消解舉措》(《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1輯);《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疑難問題探析》(《法律適用》2013年第5期);《論涉經濟犯罪的契約效力問題--兼論刑民交織案件的處理》(《人民司法》2014年第7期);《人保與第三人物保的相互追償及擔保物權未設立的責任問題探討》(《法律適用》2014年第8期)。參與撰寫:《公司法案件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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