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監督

物價監督是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是由各級政府、人大常委會、物價部門和財政、信貸、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統計等綜合部門,各種民眾組織和團體參加,主要應發揮各級物價管理機關及其物價機構的專業監督作用。社會監督是廣大人民民眾和社會輿論對價格的監督。

物價監督的內容廣泛,包括:物價政策、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價格總水平和各類物價指數的控制;各種商品價格和非商品收費的水平及其變動;計價公式、商品差價和比價的依據。國務院於1982年7月7日頒布的《物價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對違反物價政策、法規的行為,要區別情況,給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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