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該區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發揮職工民眾對物價管理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如下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2802
-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91號
- 發布日期:1991-09-14
- 生效日期:1991-09-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91號
【發布日期】1991-09-14
【生效日期】1991-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管理辦法
(1991年9月14日寧政發〔1991〕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職工物價監督工作,發揮職工民眾對物價管理的監督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工物價監督是職工民眾參與國家和社會經濟事務管理,支持、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搞好物價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和消費者合法利益的民眾性物價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重點,是同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消費品零售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四條各級工會組織、物價部門,要加強對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計量、財政、衛生、公安等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要支持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幫助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和職工物價監督員,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
第二章 職工物價監督組織
第五條自治區、市、縣,均應建立職工物價監督總站。
職工物價監督總站由各級工會組織、物價部門共同建立,並吸收有關部門參加。
職工物價監督總站在工會組織內設立辦公室,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可以從工會組織內部調整,也可以從離退休職工中選聘。
第六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總站根據工作需要,在有條件的區域或單位設立分站(組)(以下統稱職工物價監督組織),負責日常物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在當地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的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並接受上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的指導。
第八條各級工會組織、物價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為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創造條件。
(一)工會組織主要負責職工物價監督組織的機構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
(二)物價部門主要負責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業務指導,提供監督檢查依據。
(三)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共同負責制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的工作計畫、活動安排,協調各部門關係。
第九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按照下列條件選聘職工物價監督員:
(一)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文化,身體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法律知識;
(四)遵紀守法,作風正派,熱心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條職工物價監督員,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組織從本單位在職職工或離退休人員中推薦,經市、縣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共同審批,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職工物價檢查證》。
第十一條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和職工物價監督員的職責:
(一)宣傳物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向當地人民政府、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反映市場物價情況和職工民眾的意見;
(三)監督檢查指定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執行消費品零售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四)受物價檢查機構的委託,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學習、掌握物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高職工物價監督員的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物價檢查機構按開支範圍編報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物價檢查機構列支。
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專款專用,接受同級財政、物價部門的財務監督。
第三章 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的指定區域進行物價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在監督檢查工作中,對被監督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分別處理:
(一)對價格違法行為,受物價檢查機構委託,依法進行處罰;
(二)對價格違法案件,呈送物價檢查機構處理;
(三)對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呈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物價檢查機構和職工物價監督組織之間應當辦理委託手續,明確委託查處的範圍、許可權和程式。委託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物價局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和職工物價監督員,應當依法辦事,外出檢查須兩人以上共同進行,並向被監督單位和個人出示《職工物價檢查證》。
第十八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罰單位和個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有爭議的,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應當報請物價檢查機構批准後執行。
第十九條在職職工物價監督員主要利用業餘時間開展活動,必要時也可利用工作時間。每月脫離生產崗位參加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五天。
職工物價監督員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其參加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不得因此影響其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條職工物價監督員在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中受到打擊報復的,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及所在單位要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應當及時將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情況向同級物價檢查機構報告,並將開展物價監督檢查工作的情況,分年報、季報向上一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報告。
第二十二條各級職工物價監督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使用自治區財政廳統一印製的罰沒憑證。罰沒收入交委託的物價檢查機構,統一上繳財政。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各級工會組織、物價部門,應當對在職工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職工物價監督員在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中違反工作制度和紀律的,由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批評教育;對長期不參加物價監督檢查工作,或在物價監督檢查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法,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的,由工會組織和物價部門取消其職工物價監督員資格,收回《職工物價檢查證》,並建議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職工物價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侵犯其人身權利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物價局、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