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民眾監督市場物價的暫行規定》是一部四川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1年03月30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民眾監督市場物價的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日期:1981-03-30
- 生效日期:1981-03-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1-03-30
【生效日期】1981-03-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成員的條件為,辦事公道、熱心社會服務、能堅持原則。分別由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聘請,或由民眾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到期可考慮實行部分輪換。
工商企業的監督小組,有權檢查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有權檢查產品質量;有權檢查產、銷價格的制訂和執行。事業單位的監督小組按此精神,對收費方面進行監督。
街道的監督小組,有權檢查轄區內的零售門市部、流動貨車、修理服務點的價格和收費執行情況;有權檢查和糾正買空賣空,轉包漁利,囤積居奇、哄抬價格,自行訂價,多收亂要,混等跳級,短斤少尺,摻雜使假,變相漲價等違法行為。並有權責令停止使用失準的度量衡器和停止出售霉爛變質的商品。
在檢查監督中,對於既執行政策規定,又搞活經濟的單位和個人,要注意發現,及時表揚。對於嚴重違反物價政策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提出意見,報請主管部門處理。
監督小組可採取“三聯通知單”的形式,把發現的好人好事和查出來的問題,分別送給主管部門、被查單位以及小組留存。有關部門要尊重監督小組的意見,作為考核單位和職工的依據之一。
每半年或年終,由當地物價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企事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召集監督小組代表,總結和研究工作,交流經驗,對成績卓著者,給予表揚和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