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個體經營者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個體經營者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為了合理穩定市場物價,維護正常的物價秩序,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86]1號
【發布日期】1986-01-10
【生效日期】1986-01-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個體經營者加強物價管理的暫行規定
(1986年1月10日昆政發〔1986〕1號)
為了合理穩定市場物價,維護正常的物價秩序,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個體經營者必須認真遵守國家的物價政策、法令和工商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到文明經商,公平交易,貨真價實,明碼標價,服從管理,接受民眾監督。
二、個體工商戶出售商品,必須亮證經營,並做到一有三帶:有營業執照,帶購貨證、帶進貨發票(或交易票),帶價格標籤或標價牌。違者,不準經營並以違章處理。
三、個體經營者銷售國家定價的商品,不論是從國營企業或者是集體企業按批發價或出廠價購進的,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不準從零售商店以零售價套購緊俏商品加價倒賣,不準倒賣商品供應票證。
四、個體經營者不得經營重要生產資料的供應業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的批發業務。
五、個體經營者銷售主要農副產品,必須執行當地市場的指導性價格和作價原則,遵守市場管理部門對主要品種掛牌公布的最高限價,用議價原材料加工的食品或副食品,其售價標準應在核實成本的基礎上加稅金及20%以內的毛利制訂。
六、個體飲食業要按規定的分類毛利率作價,不得擅自提高價格。堅持按質論價及薄利多銷的原則,不得扣斤壓兩。凡收取糧票的大眾化品種及糧食製品,必須執行國營主管公司統一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價格。
七、要維護個體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堅決取締無證攤販。對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抬物價者要嚴加制裁。
八、對個體工商戶除統一由工商管理部門按規定收取的管理費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規定索取其他不合理費用。
九、城鄉較大農貿市場的物價管理,由當地工商、物價部門和職工物價監督員等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或小組)負責。對違反物價政策和紀律的個體經營者,市場管理委員會(或小組)有權按物價和工商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限價出售、沒收非法收入、入以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等處分。對模範遵守物價政策的個體工商戶,予以表彰。
昆明市工商局
昆明市物價局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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