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川府發[1996]66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年6月24日
  • 施行日期:1996年6月24日
  •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6]66號
  • 發布單位:82102
  • 類別:地方法規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川府發[1996]66號)
最近,國務院下發了《批轉國務院證券委、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96]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這對我國期貨市場的健康、規範運行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切實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對促進我省期貨市場試點進一步規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與國務院《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全省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國有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企事業單位)、試點期貨交易所及各期貨經營機構、各類各級金融機構,都必須認真遵守、嚴格執行國務院《通知》的各項規定,不得違反。對違反規定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同級政府及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要負責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的各類各級金融機構,同級人民銀行要進行查處,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違反規定的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交易所,省期貨監管部門要按授權進行處罰或上報中國證監會處罰,並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於違反《通知》規定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省人民銀行和各級金融機構要採取切實措施,加強監管,嚴禁任何金融機構出具期貨交易資金保函,嚴禁用銀行貸款或拆入資金進行期貨交易,防止銀行貸款或拆人資金流入期貨市場,對違者要依法進行查處;各期貨交易所及期貨經紀機構不得允許任何機構依據金融機構的資金保函從事期貨交易。
三、為了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套期保值和發現價格的功能,根據《通知》精神,選擇一些在國際上比較成熟、具有套期保值功能的大宗商品品種上市交易,應本著積極慎重、穩妥可靠的原則,在嚴格監管的條件下進行試點。省內試點期貨交易所要認真研究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對期貨上市品種特別是大宗商品品種的推出,要經過省財辦、省期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並報省政府同意後,按國家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四、省內試點期貨交易所要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堅持“三公”原則,真正把交易所辦成以非營利為目的的會員製法人,辦成為會員和投資者的服務性機構;要始終把嚴格管理、規範運作,控制風險放在首位,認真履行風險控制責任和自律職能,緊緊圍圍繞風險防範控制和規範穩定運作,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和業務規則;要嚴格執法、違規必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和處理各種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對操縱壟斷市場、期貨欺詐、內幕交易、透支交易、過度投機等擾亂市場秩序的害群之馬,要及時嚴肅處理並實行市場禁止進入制度,實行風險和防範和處理責任制度。今後凡是期貨交易所發生重大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制止和處理,在經濟上和社會影響上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要嚴格按程式辦事,交易所一切重大決策必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避免決策中的利益驅動。省內、省外試點交易所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各種形式的分支機構必須報經省期貨監管部門同意。除國家批准的試點交易所外,省內任何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期貨交易所。
五、省內各期貨經紀機構對申請開戶的客戶要嚴格審核其資信、風險承受能力等條件;嚴格保證金管理,嚴禁透支交易和開展全權委託業務;在國家未做出統一規定前,不允許開展管理期貨業務或建立共同基金;各期貨經紀機構凡出現股權變動、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註冊資本、變更註冊名稱等註冊事項的情況,均須事先報省期貨監管部門備案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期貨監管部門要按規定對期貨經紀機構的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進行資格審查;各期貨經紀機構不得承包給個人經營;其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和董事會,必須督促、指導所屬機構認真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有關法規政策,特別要加強對其人員、財務和資金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期貨監管部門進行日常監管和查處違紀、違規行為,並協助做好善後工作。
六、省內各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在省內外設定的分支機構、非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從事期貨經紀業務和設立營業機構、期貨諮詢機構、省外期貨經紀公司在川設立分支機構,必須按規定程式經省期貨監管部門審核並辦理報批手續,不得擅自設立或開展業務。各級政府和任何部門不得批准設立上述機構。按照川府發[1994]63號檔案指定的期貨監管部門,要按照“統一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和省上的統一規定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省期貨監管部門工作,及時辦理交辦事宜;要加強對當地期貨市場的日常監管和所轄經紀機構、交易所會員單位及諮詢機構的違規查處;對重要情況和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
七、繼續打擊非法期貨交易,鞏固清理整頓的成果。凡未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從事期貨交易、經紀和諮詢業務或設立相關機構者,凡擅自開展境外期貨業務、金融期貨交易、外匯按金交易者,均為非法。期貨監管部門應會同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及時堅決取締、快查快辦、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凡參與非法期貨交易的機構和個人,不受法律保護。
八、省內各期貨經紀機構必須接受期貨監管部門的監管。其章程、業務規則等重要文本的制訂或修改要經省期貨監管部門審核。日常經營管理信息和重大事件要按規定及時報省期貨監管部門備案。期貨監管部門要加強對其執行法規、政策及規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對期貨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審核。要強化管理,加強執規執法,對違法、違規者,一經查實,要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賦予省期貨監管部門行政執法權。對違法、違規期貨經營機構,省期貨監管部門可會同金融管理機構依法對其資金帳戶進行查詢,並享有中國證監會授於地方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置權力;期貨交易所的章程、業務規則等重要文本檔案、日常交易情況和管理政策以及重大事件應報省期貨監管部門備案。要積極建立完善期貨行業自律組織。各類期貨機構要堅決執行行業自律規定,充分發揮其自律管理、人員培訓、對外交流、保護投資者權益、調解交易糾紛等功能;各類期貨機構還要加強對所屬從業人員的管理,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對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按規定發布期貨市場的有關信息,不允許散布虛假信息。要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不得有任何誤導行為。凡涉及重要政策和交易糾紛的報導,要經省委宣傳部和省期貨監管部門審核。
九、各級政府對貫徹《通知》的工作應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當地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領導,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處理,工商、銀行、公安及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職責,搞好協調配合,保證我省期貨市場試點工作健康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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