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

《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8年2月19日印發的意見。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法務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2007年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總體穩定,趨向好轉,但事故總量較大,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煤礦重大安全隱患仍較突出,形勢依然嚴峻。為落實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的工作任務,深入進行煤礦隱患排查治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8〕15號)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制定了《煤礦企業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以下要求,請貫徹執行。
一、在去年(2007年)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的基礎上繼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是堅持安全發展,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有效防範重特大事故的重要舉措;也是為“兩會”和“奧運會”創造安全、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的需要。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站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立足於治大隱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以“治理隱患,防範事故”為主題,組織開展好“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萬里行”等活動,推動全社會更加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或省政府指定部門)組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全力配合。中央煤炭企業負責組織所屬煤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同時接受當地政府及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
三、各省(區、市)及有關中央企業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於2月底前下發實施,同時將具體實施方案(包括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重點隱患的內容)於2月底前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省內公告制度,對所轄區域內各類煤礦存在的重大隱患在媒體上進行公告;監管部門、監察機構和煤礦企業都要建立煤礦重大隱患分級掛牌督辦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對存在重大隱患未按期整改的煤礦,暫緩換髮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建立隱患排查責任追究制度,對隱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煤礦企業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各級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地方政府的組織領導下,切實加強對煤礦企業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監察和指導。要認真分析和把握今年(2008年)安全生產的規律和特點,在組織和督促企業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監督檢查的同時,針對三個重點時段特點進行集中督查、專項監察、重點監察,發現問題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整改,紮實有效地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
六、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認真總結髮生的各類事故尤其是較大、重特大事故教訓,認真查找安全生產工作和隱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注重用事故教訓推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認真分析近年來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發生的部位、環節、原因、特點及規律,舉一反三,制定並落實措施,預防和杜絕類似事故的重複發生。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報送工作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有關通知要求執行。
請各省(區、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中央企業將本實施意見轉發至所屬各類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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