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旅遊協會

煙臺市旅遊協會,英文名稱 YANTAI TOURISM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 YTTA) ,由煙臺市與旅遊行業密切相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旅遊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市旅遊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市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旅遊協會
  • 外文名:YANTAI TOURISM ASSOCIATION
  • 所在地區:煙臺市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成立於 1989 年 10 月,本會接受煙仔兆擊譽台市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局的監督管理,現有成員單位 121 家,本會現任會長煙臺市旅遊局局長郝鳳利同志,理事人數 82 人,常務理事人數 19 人。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煙臺市旅遊協會 , 英文名稱為 YANTAI TOURISM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 YTTA) 。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煙臺市與旅遊行業密切相關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 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組成的旅廈驗遊行業協會 , 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 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 ,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 代表和維護全市旅遊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 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努力為會員服務 , 為行業服務 , 為政府服務 , 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促進我市旅遊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煙臺市旅遊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東省煙臺市芝果區。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 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槳斷希埋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
( 二 ) 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基礎資料並調研有關情況 , 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本行業發展建議 , 協助業務主管部門 , 推動行業內部相關方面的協調發展 ;
( 三 ) 開展旅遊市場的調研和預測 ,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規範市場行為 , 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
( 四 ) 協助業務主管單位建立旅遊經濟信息網路 , 進行有關國內外的市場信息、先進管理方式和套用技術的採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
( 五 ) 協助業漿兵微務單位搞好質量管理工作 , 開展有關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評價和報送反饋工作 , 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質量 ;
( 六 ) 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 , 維護我市旅遊行業的市場秩序 ;
( 七 )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 , 開展規劃諮詢 , 組織技術交流 , 開展新經驗、新標準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 ;
( 八 ) 開展行業規劃、投資開發、市場容量等方面的調研 ,為政府決策調整提出建議 ;
( 九 )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 , 開展職工教育培朽乃贈訓 , 舉辦抽樣調查、安全檢查等 ;
( 十 )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
( 十一 ) 以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
( 十二 ) 編輯有關行業情況 , 介紹信息資料、協會刊物 ;
( 十三 )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己犁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受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 ,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 三 ) 在旅嘗備邀遊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下列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
1. 旅遊行業全市性專業協會和組織 ;
2. 各縣市區的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
3. 旅遊行業的外圍組織和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 ( 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景區等 ) 的協會和組織 ;
4. 各大專院校、旅遊科研機構、旅遊學校 ;
( 四 )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 二 )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 三 )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
( 四 )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 二 )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 享受有關優惠服務 ;
( 三 ) 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
( 四 )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 , 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 ( 如涉及調解、訴訟等 ) 的權利 ;
( 五 ) 入會自願 ,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 , 執行本會決議 ;
( 二 )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
( 三 ) 向本會反映情況 , 提供信息和資料 ;
( 四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 五 )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
( 六 ) 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 二 ) 選舉、罷免理事 ;
( 三 )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
( 四 )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
( 五 )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 六 ) 審議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問題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 本會的重大事項 , 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 , 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 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 , 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 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 , 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 , 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 二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 三 )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行約 ;
( 四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 五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 六 )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
( 七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 八 )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 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 行使其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 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 如會長認為必要 , 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
( 二 )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
( 三 )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
( 四 )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 五 ) 決定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 六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七 ) 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 , 負責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 , 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
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
( 二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 三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
( 四 ) 身體健康 , 能堅持正常工作 ;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 (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 ,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 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 , 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 , 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人 , 顧問若干人 , 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
( 一 ) 海內外捐贈 ;
( 二 ) 政府資助 ;
( 三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 四 ) 利息 ;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 帳目公開 , 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我市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 , 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 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 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實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 ,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 ,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 , 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 00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 九 )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委託 , 開展職工教育培訓 , 舉辦抽樣調查、安全檢查等 ;
( 十 ) 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組織、社團的聯繫與合作 ;
( 十一 ) 以旅遊業的民間代表身份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
( 十二 ) 編輯有關行業情況 , 介紹信息資料、協會刊物 ;
( 十三 ) 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受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 ,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承認和遵守本章程 ;
( 二 )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
( 三 ) 在旅遊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下列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
1. 旅遊行業全市性專業協會和組織 ;
2. 各縣市區的旅遊行業協會和組織 ;
3. 旅遊行業的外圍組織和與旅遊業相關的其他行業 ( 民航、交通、海關、文物、文化、景區等 ) 的協會和組織 ;
4. 各大專院校、旅遊科研機構、旅遊學校 ;
( 四 ) 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的其他相關組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 二 )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
( 三 ) 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
( 四 ) 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 二 )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 , 享受有關優惠服務 ;
( 三 ) 對本會的工作和負責人提出建議、質詢、批評和監督 ;
( 四 ) 在遇到重大困難時 , 有請求本會提供幫助 ( 如涉及調解、訴訟等 ) 的權利 ;
( 五 ) 入會自願 ,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
( 一 ) 遵守本會章程 , 執行本會決議 ;
( 二 ) 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
( 三 ) 向本會反映情況 , 提供信息和資料 ;
( 四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 五 ) 接受本會的評議和調解 ;
( 六 ) 不組織、不參與有損本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 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 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 一 ) 制定和修改本會的章程;
( 二 ) 選舉、罷免理事 ;
( 三 )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
( 四 )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 ;
( 五 ) 決定本會的解散和清算。
( 六 ) 審議並決定本會其他重大問題 ;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出席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 本會的重大事項 , 如章程修改、本會的撤併等 , 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 每屆召開一次大會。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 , 可提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 , 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業務主管單位可推薦必要數量的人員擔任本會理事。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代表通過。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 , 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會長召集 , 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 二 )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
( 三 ) 審議通過本協會的行規行約 ;
( 四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 五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 六 )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
( 七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 八 ) 決定本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 , 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 總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 , 行使其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 每年召開兩次會議 ; 如會長認為必要 , 可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 一 )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
( 二 ) 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議案 ;
( 三 )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
( 四 )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 五 ) 決定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 六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七 ) 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人代表 , 負責全面工作。會長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 , 決定和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
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政治素質好 ;
( 二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 三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歲 ;
( 四 ) 身體健康 , 能堅持正常工作 ;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 (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 。
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 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 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 , 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 , 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 根據工作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 , 配備若干專職工作人員 , 分管秘書行政、財務管理、協會事務、學術活動、對外聯絡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可設名譽會長若干人 , 顧問若干人 , 由會員代表大會推舉。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
( 一 ) 海內外捐贈 ;
( 二 ) 政府資助 ;
( 三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 四 ) 利息 ;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 帳目公開 , 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我市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 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 , 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 ,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 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 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實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 ,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 ,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 , 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 清理債權債務 ,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 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 00 一年四月二十四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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