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社會服務

無障礙社會服務,專業術語。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障礙社會服務
  • 屬性:專業術語
發展歷史,規定內容,

發展歷史

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

規定內容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九條 公共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備和輔助器具,標註指引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務、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
  第四十條 行政服務機構、社區服務機構以及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設定低位服務台或者無障礙服務視窗,配備電子信息顯示屏、手寫板、語音提示等設備,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一條 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訴訟、仲裁活動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無障礙服務。
  國家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各類運輸方式的服務特點,結合設施設備條件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設定無障礙服務視窗、專用等候區域、綠色通道和優先坐席,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字幕報站、語音提示、預約定製等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場所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有殘疾的師生、員工提供無障礙服務。
  國家舉辦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技術技能考試、招錄招聘考試以及各類學校組織的統一考試,應當為有殘疾的考生提供便利服務。
  第四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就醫提供便利。
  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無障礙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文化、旅遊、體育、金融、郵政、電信、交通、商業、餐飲、住宿、物業管理等服務場所結合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輔助器具、諮詢引導等無障礙服務。
  國家鼓勵郵政、快遞企業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上門收寄服務。
  第四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運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導聽犬、輔助犬等服務犬提供便利。
  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使用交通運輸設施和公共運輸運輸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服務犬佩戴明顯識別裝備,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十七條 應急避難場所的管理人在制定以及實施工作預案時,應當考慮殘疾人、老年人的無障礙需求,視情況設定語音、大字、閃光等提示裝置,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四十八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為殘疾人、老年人選民參加投票提供便利和必要協助。
  第四十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無障礙信息服務平台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遠程實時無障礙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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