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為了加強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的規範化管理,維護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民政部人教科字〔2000〕第24號文的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範
  • 技術內容:1.總則;2.術語;3.服務
  • 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衛義
  • 起草單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前言,總則,術語,服務,管理,設施設備,其他,

前言

本規範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服務;4.管理;5.設施設備;6.其他。
本規範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歸口管理,授權主要起草單位負責具體解釋。
本規範主要起草單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
本規範參加起草單位:民政部假肢科學研究所、北京市第三社會福利院。
本規範主要起草人:常宗虎、王喜太、蔡衛義、劉志泉、余制波、李浩、陳友富。

總則

1.1 為加強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規範化管理,維護殘疾人權益,促進殘疾人社會福利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範。
1.2 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為殘疾人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服務機構。
1.3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宗旨是:以科學的知識和技能維護殘疾人基本權益,幫助殘疾人適應社會,促進殘疾人自身發展。
1.4 本規範所列各種條款均為最低要求。
1.5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術語

2.1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為肢體、智力、視力、聽力、語言、精神方面有殘疾的人員提供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進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承擔教育、養護和託管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服務

1 膳食
3.1.1 有主管部門頒發了衛生許可證的專門為殘疾人服務的食堂,配備廚師和炊事員。
3.1.2 廚師和炊事員持證上崗,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規,嚴防食物中毒。
3.1.3 注意營養、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譜。根據殘疾人的需要或醫囑要求,製作普食、軟食、半流食、流食及其它飲食。
3.1.4 為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送飯到居室,根據需要餵水餵飯。清洗消毒餐具。
3.1.5 每月召開1次膳食管理會,徵求智力正常的殘疾人及其他殘疾人家屬的意見,滿意率達到80%以上。
3.1.6 照顧不同殘疾人的飲食習慣,尊重少數民族的飲食習俗。
2 護理
3.2.1 每天清掃房間1次,室內應做到無蠅、無蚊、無鼠、無蟑螂、無臭蟲。保持室內空氣新鮮,無異味。
3.2.2 為供養人員提供乾淨、得體的服裝,並定期換洗。夏季經常換洗,其它季節每周1次。
3.2.3 整理床鋪。
3.2.4 每周換洗1次被罩、床單、枕巾(必要時隨時換洗)。
3.2.5 幫助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穿衣、脫衣。
3.2.6 協助殘疾人洗澡,夏季每周2次,其它季節每周1次;協助殘疾人理髮,每月1次;協助殘疾人洗頭,修剪指甲。口腔護理清潔無異味。
3.2.7 毛巾、洗臉盆應經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3.2.8 協助殘疾人上廁所排便。
3.2.9 為行走不便的殘疾人配備臨時使用的拐杖、輪椅車和其它輔助器具。
3.2.10 Ⅰ°褥瘡發生率低於5%,Ⅱ°褥瘡發生率為零,入院前發生嚴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腫、癌症晚期、惡液質等患者除外。對因病情不能翻身而患褥瘡的情況應有詳細記錄,並儘可能提供防護措施。
3.2.11 視天氣情況,每天帶殘疾人到戶外活動1小時。
3.2.12 幫助住院殘疾人辦理到異地的車船票。
3.2.13 特別保護女性智殘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權益不受侵犯。
3.2.14 對患有傳染病的殘疾人要及時採取特殊保護措施,並對其隔離、治療,以既不影響他人又尊重病患殘疾人為原則。
3.2.15 服務人員24小時值班,實行程式化個案護理。視情況調整護理方案。
3 康復
3.3.1 肢體殘疾人
3.3.1.1 根據殘疾人要求和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裝配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並經國家相關產品監督檢測部門檢驗合格的各種假肢與矯形器、輪椅車、助行架、拐杖、內臟托帶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的輔助器具,進行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
3.3.1.2 為肢殘人提供熟練的護理服務,對殘肢腫脹、皮膚感染、潰瘍等常見殘肢病提供規範化的醫療服務,對殘肢狀況不良的殘疾人及時進行康復治療、康復訓練和康複評定。
3.3.1.3 對個別殘肢需要修整或患有難治殘肢病的殘疾人經其本人和家屬同意後,及時送醫院治療。
3.1.1.4 對裝肢前需要進行殘肢訓練的截肢者,應有康復訓練人員一對一、有計畫地進行增大殘肢肌力和活動範圍的功能訓練。
3.1.1.5 裝肢後,應有專職人員對殘疾人進行矯正行走姿勢的步態訓練,並做好評估記錄。
3.3.2 智力殘疾人
3.3.2.1 利用傳統療法(如針灸)、物理療法(各種理療設備)對智殘人進行康復治療。
3.3.2.2 通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手工作業訓練,對智殘人進行智力訓練。
3.3.2.3 利用運動療法、作業療法,對智殘者進行肢體訓練。
3.3.3 盲聾啞人
3.3.3.1 利用傳統療法(如針灸)、物理療法(各種理療設備)對盲聾啞人進行康復治療。
3.3.3.2 利用語言治療和矯正訓練設備進行聽力訓練、語言訓練。
3.3.4 精神病人
3.3.4.1 按照康復計畫和個人康複方案實施康復治療和康復訓練,並及時進行康複評估。康復參訓率達到90%以上,康復有效率達到85%以上。
3.3.4.2 有針對性地舉辦各種形式的技能訓練,為安置康復期精神病人就業及參加生產勞動創造條件。
3.3.4.3 定崗康復項目不得少於8個,每個項目必須有專職人員指導精神病人康復。
4 輔助器具裝配
3.4.1 提供服務前應詳細了解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致殘原因,並對所了解的情況進行認真記錄,應具有個人資料卡和處方單。
3.4.2 為殘疾人提供有關假肢與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的樣品、適應範圍、使用說明、殘肢護理、產品維護等知識的諮詢服務,詢問、回答殘疾人問題熱情、耐心、準確、周到。
3.4.3 明碼標價,公開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標準,主動向殘疾人介紹產品的品種、結構、檔次和性能,並與殘疾人簽訂包含按時交貨、產品合格和保修、包換、包退內容的服務協定書。
3.4.4 按照處方要求選配假肢、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的零部件,對備件、半成品加工、組裝等工序有嚴格的質量檢驗。
3.4.5 殘疾人試樣時,注意聽取其意見,悉心告知和指導使用方法,並做好試樣結果紀錄;對裝配不適當的地方及時修改後再行試樣,直至符合殘疾人的生理、病理要求。
3.4.6 正式交付殘疾人的假肢、矯形器及其它康復和功能補償輔助器具產品,應經註冊執業假肢與矯型器製作師檢驗和簽字,蓋有合格證章,並經殘疾人或其家屬簽字認可。
5 心理
3.5.1 為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自願參加公益活動提供服務或給予勞動的機會。組織有活動能力的殘疾人每季度參加1次公益活動。
3.5.2 每周組織殘疾人開展1次有益於身心健康的集體性文娛或體育活動,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5.3 與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殘疾人每天交談10分鐘以上,並作好談話周記。精神病人酌情處理。及時掌握每個殘疾人的情緒變化,對普遍性問題和極端的個人問題集體研究解決,保持殘疾人的自信狀態。
3.5.4 經常組織殘疾人進行必要的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不定期開展為殘疾人送溫暖、送歡樂活動,消除殘疾人的心理障礙。幫助殘疾人建立新的社會聯繫,努力營造和睦的大家庭色彩,基本滿足殘疾人情感交流和社會交往的需要。
3.6 其它
3.6.1 衛生保健人員定期查房巡診,每天1次。
3.6.2 為殘疾人定期檢查身體,每年1次。
3.6.3 醫務人員護理定期定時。
3.6.4 組織智力健全和部分健全的殘疾人每月進行1次健康教育和自我保健、自我護理知識的學習。
3.6.5 定期或不定期地做好休養區和院內公共場所的消毒滅菌工作。
3.6.6 對採用藥物維持治療三年以上、病情穩定的“三無”未婚精神病人,當其申請結婚時,如符合法律規定,視情況為他們提供登記結婚和有效避孕的方便條件。
3.6.7 對基本康復並已辦理出院手續的精神病人和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智殘人,負責向所送單位或街道推薦其就業,並按有關政策提出享受國家財政扶持、減免稅收等生產自救優惠政策的建議。

管理

1 機構證書和名稱
4.1.1 提供《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和法人資格證書,並懸掛在醒目的地方。
4.1.2 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的名稱,必須根據收養對象的健康狀況和機構的業務性質,標明肢殘人社會福利機構、智殘人社會福利機構、聾啞人社會福利機構、精神病人社會福利機構或綜合性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等。由國家和集體舉辦的,應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縣級市、市轄區)、鄉(鎮)行政區劃名稱,但不再另起字號;由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應執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2 人力資源配置
4.2.1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主要領導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熟練掌握所從事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專業技能。
4.2.2 城鎮地區和有條件的農村地區,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有1名大專以上學歷、社會工作類專業畢業的專、兼職社會工作人員,1名專職康復人員。肢殘人和盲聾啞人社會福利機構,應按床位數配備國家認定的相應數量的醫療及康復護理人員。精神病人社會福利機構醫護人員的配備,按衛生部門有關要求執行。其他人員的數量以能滿足服務對象需要並能提供本規範所規定的服務項目為原則。
4.2.3 肢殘人社會福利機構,10人以下的單位,具有符合規定並註冊登記的執業假肢、矯形器製作師應達到生產裝配人員的30%;10人以上的單位,具有符合規定並註冊登記的執業假肢、矯形器製作師不得少於3名;生產、加工部門配有工程系列中等專業技術職務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裝配部門的職工應符合上崗條件和國家假肢製作裝配工、矯形器製作裝配工的各級工種要求。
4.2.4 主要領導應接受社會工作類專業的培訓。各專業工作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無專業技術職務的護理人員應接受崗前培訓,經省級以上主管機關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
3 制度建設
4.3.1 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制定的適合實際工作需要的規章制度。
4.3.2 有與入院殘疾人或其親屬、單位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院協定書。
4.3.3 有簡單介紹本機構最新情況的書面圖文資料。其中須說明服務宗旨、目標、對象、項目、收費及服務使用者申請加入和退出服務的辦法與發表意見的途徑、本機構處理所提意見和投訴的承諾等。這類資料應滿足服務對象使用。
4.3.4 有可供相關人員查閱和向有關部門匯報的長中短期工作計畫、定期統計資料、年度總結和評估報告,以及針對存在問題採取的相應對策。
4.3.5 認真檢查、詳細了解殘疾人的身體狀況和致殘原因,規範建立個人健康檔案、診療計畫和康複評估記錄,並長期保存。
4.3.6 有全部工作人員、管理機構和決策機構的職責說明、工作流程及組織機構圖。
4.3.7 有工作人員工作細則和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
4.3.8 嚴格執行有關外事、財務、人事、捐贈等方面的規定。
4.3.9 各部門、各層級應簽訂預防事故的責任書,確保全全,做到全年無重大責任事故。
4.3.10 護理人員確保各項治療、護理、康復措施的落實,嚴禁發生事故。
4.3.11 服務項目的收費按照當地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收費項目既要逐項分計,又要適當合計。收費標準應當公開和便於查閱。
4.3.12 有工作人員和入院殘疾人花名冊。入院殘疾人的個人資料除供有需要知情的人員查閱外應予以保密。
4.3.13 嚴防智殘人和精神病人走失。為智殘人和精神病人佩戴寫有姓名和聯繫方式的卡片,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以便病人走失後的查找工作。
4.3.14 對病情不穩定的精神病人有約束保護措施和處理突發事件的措施。
4.3.15 有智力健全的殘疾人和殘疾人家屬參與機構管理的管理委員會。
4.3.16 對長期住院的“三無”精神病人的個人財產應予以登記,並辦理有關代保管服務的手續。
4.3.17 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內須佩證上崗。

設施設備

1 日常設施設備
5.1.1 殘疾人居室的單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雙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4平方米;三人間使用面積不小於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張床位的使用面積不小於5平方米。
5.1.2 根據殘疾人的實際需要配備居室設施,應配設單人床、床頭櫃、床頭鈴、衣櫃、衣架、毛巾架、褥子、被子、毯子、床單、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時鐘、洗臉盆、暖水瓶、痰盂、病床便盆、尿壺、廢紙桶、床頭牌、鞋拔等。
5.1.3 室內家具、各種設備應無尖角凸出部分。
5.1.4 飯廳應配設餐桌、坐椅、時鐘、公告欄、廢紙桶、窗簾、消毒櫃、洗漱池、防蠅設備等。
5.1.5 洗手間及浴室至少應配備安裝在牆上的尿池、坐便器、衛生紙、衛生紙專用夾、廢紙桶、淋浴器、坐浴盆或浴池、防滑的浴池墊和淋浴墊、浴室溫度計、抽氣扇等。
5.1.6 有必備的洗衣設備。應有洗衣機、熨斗等。
5.1.7 有供殘疾人閱讀、寫字、繪畫、娛樂的場所。該場所應提供圖書、報刊、電視機和棋牌。
5.1.8 有適合殘疾人使用的健身、康復器械和設備的康復室和健身場所。
5.1.9 院內有固定的職業技能培訓基地,做到預防、醫療、康復、培訓四位一體。
5.1.10 有接待來訪的場所。接待室配備桌椅、紙筆及相關介紹材料。
5.1.11 室外活動場所達到150平方米,綠化面積達到60%。
5.1.12 公共區域應設有明顯標誌,方便識別。
5.1.13 必須根據殘疾人健康情況準備足夠的醫療設備和物資,應有急救藥箱和輪椅車等。不設醫務室或相關醫療力量不足的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應與專業醫院簽訂契約。契約醫院必須具備處理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內各種突發性疾病和其它緊急情況的能力,並能夠承擔殘疾人常見病、多發病的日常診療任務。
5.1.14 有1部可供入院殘疾人使用的公用電話。
5.1.15 及時解決消防、照明、報警、通訊、取暖、降溫、排污等設施和生活設備出現的問題,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保證其隨時處於正常狀態。
5.1.16 保證水、電供應,冬季室內溫度不低於16℃,夏季不超過28℃。
5.1.17 生活環境安靜、清潔、優美,居室物品放置有序,頂棚、玻璃、牆面、地面、桌面、窗台潔淨。
2  肢體殘疾人
5.2.1 基本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殘疾人接待室面積達50平方米以上;體療室、理療室和康復訓練室的總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殘疾人使用假肢的步態訓練室,面積達40平方米以上。殘疾人出入的場所應符合無障礙設計的標準。
5.2.2 居室應配設單人床(床上根據需要配設防褥瘡的特殊裝置)、床欄桿或固定在床上的用於肢殘人自我起立的欄桿、床頭鈴、床頭牌、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單、被罩、殘肢支撐架、手杖架、肘拐和腋拐架、床頭櫃、凳子和站立椅、衣櫃、衣架、毛巾架、窗簾及其開關器、高度為坐姿可及的電源開關等照明控制輔助器具、洗臉盆、暖水瓶、痰盂、廢紙桶、時鐘、梳妝鏡、鞋拔等,並根據需要為下肢癱瘓的殘疾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
5.2.3 有工作人員與肢殘人一對一的測量、取型室,室內備有更衣、沖洗及保暖、通風設備。
5.2.4 步態訓練室配有平行槓、照姿鏡、體操墊、肋木、訓練用扶梯、步行訓練器、助行器、腳踏車訓練器等器械。
5.2.5 理療室應備有蠟療、紅外線、音頻電療、磁療、超短波、超音波、微波治療機等設備和彈力服、抗水腫襪套等器具,體療室應備有肋木、蹦床、體操墊、平衡板、牽引器等器具。
5.2.6 生產裝配假肢和矯形器所需的測量、取型、預製件加工、組裝、試樣修理等各工序設備、車間配備齊全。
5.2.7 配有機械加工車間(生產裝配電動手或肌電手的還需有電器加工車間),可進行假肢和矯形器及其它裝飾假體、輪椅車等產品零部件的生產或修配。
5.2.8 接待殘疾人的客房至少有16張床位。
5.2.9 衛生間內安裝在牆上的尿池和坐便器上應裝配扶手。
5.2.10 浴室內應配備防滑的浴池墊、淋浴墊和帶子等。
5.2.11 在公共區域放置可用於入廁和淋浴的坐便椅,數量應滿足在院殘疾人的使用。
3 智力殘疾人
5.3.1 基本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殘疾人接待室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張以上,病房每床占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全院殘疾人活動空間不少於100平方米。
5.3.2 居室應配設單人床(床上根據需要配設防褥瘡的特殊裝置)、床欄桿、床頭鈴、枕芯、枕套、枕巾、被子、褥子、毯子、床單、被罩、床頭牌、床頭櫃、衣櫃、衣架、毛巾架、窗簾及其開關器、時鐘、洗臉盆、痰盂、廢紙桶、鞋拔等,並根據需要為尿失禁的智殘人配置尿吸收器具及其固定用具和尿收集用具。
5.3.3 院內環境和所有設施必須符合殘疾人行動和休閒的特點,綠化面積達到60%以上。
5.3.4 設有康復治療室和智慧型訓練室。
5.3.5 備有日常生活訓練用具、訓練用墊和床、沙袋、啞鈴等運動治療設備。
4 盲聾啞人
5.4.1 基本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其中殘疾人接待室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張以上,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5.4.2 設有康復治療室和語言訓練室。
5.4.3 備有聲音記錄器、非語言交流寫字畫板、助聽器、電視機、VCD等基本訓練設備。
5 精神病人
5.5.1 基本建築面積不少於500平方米以上。其中殘疾人接待室、門診室合計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上;病房床位在20張以上,每床淨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病員活動空間不少於100平方米。
5.5.2 院內環境和各項設施應根據病情特點而設定,防止病人的走失和相互傷害。道路全部採用硬路面,道旁植樹栽花,場地綠化面積達60%以上。
5.5.3 設有醫療、護理和康復訓練室。
5.5.4 醫療設備的配備按衛生部門有關要求執行。

其他

6.1 殘疾人康復福利機構應設在靠近社區、交通便利、環境良好的區域。
6.2 用於康復服務的各種藥品、器械及原材料有正常的供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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