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無錫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是2021年12月14日無錫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 實施日期:2022年3月1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促進古鎮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無錫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江南水鄉古鎮,是指本市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以及後續加入該名單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第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應當統籌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遵循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古鎮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將古鎮保護納入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古鎮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市、市(縣)、區或者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履行制定保護規劃、開展文化遺產普查、建立保護名錄、確定業態布局等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和管理的相關職責。
  第五條 市、市(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縣)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的規劃管理及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財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政園林、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管理單位具體履行下列保護管理職責:
  (一)執行古鎮保護規劃,制定具體保護管理措施;
  (二)建立古鎮保護監測系統;
  (三)開展古鎮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推廣工作;
  (四)做好古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古鎮容貌、環境衛生和河道養護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開展日常巡查,勸阻、制止違反古鎮保護規定的行為;
  (六)其他有關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縣)、區、鎮人民政府財政資金;
  (二)國家、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三)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資金;
  (五)國際援助、捐贈;
  (六)其他合法來源。
  第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主要用於下列方面:
  (一)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維護江南水鄉古鎮風貌,治理河湖水系;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五)研究和展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收儲非國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及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文化屬性相關的物品構件等;
  (七)開展文化遺產日常維護和監測、評估;
  (八)對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進行補助或者獎勵;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行為。
  第九條 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當地村(居)民遵守古鎮保護規定,鼓勵將古鎮保護的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鼓勵組建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志願者服務隊伍,聘請專家、鄉賢、當地居民擔任監督員,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和宣傳工作。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義務,對損害江南水鄉古鎮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 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五)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內容包括: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古鎮街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河湖水系;
  (三)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名園;
  (四)文物保護單位、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
  (六)傳統橋樑、廊棚、牌坊、駁岸、水埠、古井等建(構)築物;
  (七)古樹名木;
  (八)民風民俗、傳統戲劇、傳統美術、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歷史地名、方言、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江南水鄉古鎮構成要素。
  第十四條 根據歷史文化遺產的分布現狀、保存質量、完整性以及周邊環境等因素,結合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江南水鄉古鎮應當合理劃定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
  遺產核心區即核心保護範圍,是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重要區域。
  遺產緩衝區即建設控制地帶,是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風貌協調區域。
  江南水鄉古鎮主要出入口應當設立示意圖,標識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
  第十五條 遺產核心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重點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築群體組合、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體現傳統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
  (二)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
  (三)對影響江南水鄉古鎮格局風貌的障礙性建築、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制定整治方案,並逐步實施改造或者拆除;
  (四)對核心區內的田地、山林、水岸等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應當以不影響、不損壞文化遺產本體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守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五)在核心區內進行影視攝製、舉辦大型民眾性活動應當制定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方案。
  第十六條 遺產緩衝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延續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空間布局和整體肌理特徵;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其高度、體量、色彩、形式、空間尺度等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在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內進行相關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 禁止在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內進行下列行為:
  (一)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二)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擅自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五)超標準使用音響設備、排放油煙;
  (六)在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牽掛、晾曬物品;
  (七)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及其保護標誌上刻劃、塗污;
  (八)隨意傾倒垃圾、排放污水或者丟棄其他廢棄物;
  (九)設定破壞或者影響風貌的廣告、標牌、招貼、小品,或者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
  (十)侵占、擅自填埋河湖水域;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內不得新設架空線路。設定標誌標識、店招標牌、廣告設施、霓虹燈等,應當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管理單位應當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編制前款設施設備的設定導則,並指導單位和個人按照導則設定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消防救援、防洪排澇、地震疏散等防災體系設計,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和自身特點,充分尊重原有防災體系的歷史價值與實用價值。
  第二十一條 遺產核心區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確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範設定的,應當根據核心保護範圍內的詳細規劃、文物保護修繕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範圍內的木結構房屋、電氣線路、爐灶等進行防火改造的指導,推廣運用先進保護裝置和先進保護技術等措施。
  鼓勵組建志願消防隊,按照規定設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救援機構應當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 江南水鄉古鎮河湖水系保護,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理念,合理恢復重要歷史河湖溝渠,維護現有河湖水系生態功能。
  實行河湖水系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湖清淤疏浚,改善河湖水質。
  修繕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內的傳統駁岸、橋樑、水埠的,應當優先採用傳統工藝、材料,延續傳統風貌。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實行名錄保護制度,由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負責實施。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規劃、文物主管部門和古鎮保護管理單位依法明確古鎮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並書面告知其保護責任和相應的權益。
  第二十四條 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日常保養維護、修繕,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和標準進行,保持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色彩等傳統風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五條 江南水鄉古鎮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修繕應當遵循不改變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或者租用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等方式,參與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對構成祠堂群文化要素的建築以及反映祠堂特定屬性的植物、古遺址、石刻、碑碣、匾聯、井池、假山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江南水鄉古鎮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經濟發展模式,依法公布業態引導、控制和禁止目錄並適時調整,防止無序和過度開發。
  保護髮展江南水鄉古鎮原有的手工藝和其他傳統產業。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合理利用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資源發展旅遊業,古鎮的旅遊業發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和自身特點,避免旅遊活動對遺產保護和當地居民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設計開發旅遊產品,應當充分展示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避免同質化。
  第二十九條 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地域文化、紅色文化、民俗文化等歷史文化和民間傳統文化的宣傳和傳承,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傳承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
  第三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利用江南水鄉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在古鎮內開展下列傳承展示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陳列館、紀念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所等;
  (二)舉辦民俗、民間曲藝等表演活動;
  (三)展示、經營傳統手工業;
  (四)生產、經營傳統特色食品,經營民宿客棧等;
  (五)研究發掘風俗民情、傳統美術、傳統技藝等;
  (六)其他傳承展示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租金減免和經費補助等方式,鼓勵當地居民在江南水鄉古鎮居住、就業、創業,延續古鎮的傳統文化生活業態,展示當地民風民俗、傳統禮儀、飲食文化等日常生活方式。
  第三十二條 鼓勵市、市(縣)、區、鎮人民政府、管理單位、民間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國際、國內遺產保護組織等相關團體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嚴重污染環境、危及文物安全、破壞環境風貌的單位,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治理、轉產或者搬遷。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不依法履職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風貌建築,是指列入保護名錄,除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外,經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政府確定公布,空間格局、景觀形態、建築樣式等具有一定建成歷史,風格比較獨特,能夠反映古鎮歷史風貌和特色的建(構)築物。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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