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一) (二)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 (三)擬訂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全縣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推動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組織實施廣播電影電視重大工程;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基層文化設施、廣播電影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全縣性重大文化藝術、廣播電影電視活動。 (六)擬訂全縣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出版活動、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 (八)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 (九)按照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規定管理文化娛樂市場、出版物發行市場、電影市場、文物市場;負責電影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十)負責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管理工作;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審查其內容和質量。 (十一)指導全縣廣播電視宣傳和電影放映,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十二)指導廣播電影電視和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科技工作;負責監管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 (十三)領導無棣縣人民廣播電台、電視台、無線數字發射台,對其宣傳、發展、傳輸覆蓋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廣播電台的建台審查、報批和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頻率、頻道、功率的規劃和指配;負責全縣
廣播電視工程、無線數位電視系統設計、施工安裝業務的論證、報批、驗收以及頒發資格證書;確保
廣播電視節目安全播出。 (十五)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生產經營許可證和接受衛星傳送境外電視衛星節目許可證的審查報批;負責接收衛星傳送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發放、撤銷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利用衛星設施接收衛星節目的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 (十六)負責全縣出版物內容監管工作,指導並依法審核出版物的出版計畫和選題;組織指導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刷和發行工作;制定全縣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 (十七)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和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領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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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局長主抓技術方面的工作,側重於電視台的設備維修與管理和安全播出、光纜傳輸及行政執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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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局長抓好紀檢監察工作,並協助局長抓好省、市電視新聞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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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助局長抓好黨務工作,分管機關(辦公室、後勤、物業服務)、計畫生育和群團組織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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