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稱之為無因管理之債。
構成條件
一、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所謂“事務”,是指為足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凡任何適於為債之客體的一切事項均屬之,但單純的
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凡不適於為債之客體的事項則不適合為管理的事務,包括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例如為他人祈禱,為他人薦言等;違法行為,例如為保護行竊之人,而藏匿贓物等;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如公司股東投票等。
所謂他人的事務,是指
無因管理的事務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務,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於他人的事務,如為他人所負債務而為清償。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
特定人無當然的結合關係,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於他人事務,或稱中性事務,例如購買物品係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
所謂管理他人事務是指實現他人事務的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限於管理行為,如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利用行為等,還可以是
處分行為。
二、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
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
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直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監護人
被監護人的財產,
遺囑執行人對於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契約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託、僱傭、承攬等契約,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於契約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範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於無義務,構成
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範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三、管理人是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即有為他人謀利益的目的。
法律效力
二、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產生債務關係,即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根據,無因管理之債是無因管理的效力,其內容是管理人與本人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
事後處理
造成被管理財產損害或丟失後的處理
管理人未盡到適當管理義務而致被管理人損害的, 需負賠償責任;但是, 在緊急情況下管理人非故意、
重大過失致損,不負賠償責任(緊急情況下輕過失免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