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契約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它是債權人所固有的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債權人的代位權
- 出處:《契約法》
- 性質: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我國《契約法》第一次明確規定了代位權制度。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卻不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它是債權人所固有的實體法上的一種權利。它的效力及於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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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契約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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