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是烏魯木齊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管理辦法
(2009年10月28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2月30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 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檢查井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護地下管線設施,保障道路交通順暢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附於城市道路設定的檢查井設施的維護、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檢查井設施,是指依附於城市道路設定的電力、燃氣、供熱、供水、排水、消防、通信、交通信號、園林、公共照明等各類地下管線設施的檢查井、閥門井、碰頭井、排氣井、觀察井、作業井,包括井蓋、井座、井箅等。
第四條 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檢查井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檢查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檢查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公安、園林、水務、經濟、行政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檢查井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上設定的檢查井設施應當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並在井蓋、井壁上標明行業標誌及產權單位。
鼓勵檢查井設施採用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增強防盜、抗壓功能。
第六條 檢查井設施按照權屬,由產權單位負責巡視和維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查井設施維護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可以委託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對檢查井設施進行維護,委託維護的,應當簽訂書面委託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多家單位共用檢查井設施的,共用單位應當協商確定一家單位負責維護,或者共同委託具有相應維護能力的單位維護。
第九條 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檢查井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並對巡視、養護、維修等情況進行登記備查。
(二)發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後,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立即採取排險措施,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現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和公共場所的,接到舉報2小時內應予修復。
(三)發現檢查井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維修、檢查作業時,應按規定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四)建立檢查井設施管理檔案,並將現有檢查井設施設定地點、數量、維護單位、聯繫人、聯繫方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檢查井設施等資料,向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備案並及時更新。
(五)對廢棄的檢查井應當及時填埋。
(六)其他應當遵守的管理規定。
第十條 因井座不穩定、損壞或者井室滲透引起檢查井設施周邊路面破損、井座高程超標的,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維修、調整。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維修城市道路,施工單位應當保護好檢查井設施;需要調整井座高程的,應當及時通知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在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的配合下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檢查井設施缺損,在不能確定檢查井設施管護責任單位且嚴重影響行人和車輛交通安全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損壞的路面、高程超標井框、廢棄井等進行處理直至填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檢查井井蓋或者其他檢查井設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或者其他檢查井設施的現象或者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對監督和舉報的情況及時進行核實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在井蓋、井壁標明行業標誌或者產權單位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處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的缺損及時補缺、修復或未按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的,由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盜竊、損毀檢查井設施和違法收購廢舊檢查井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綜合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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