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在2004.11.22由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4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1月22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經2004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維護法制的統一性,保證行政許可行為適用依據的合法性,根據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通知》(國發[2003]23號)精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發[2003]23號檔案認真做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各項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03]76號)關於認真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許可主體清理工作的具體要求,市人民政府組織市政府法制辦等有關部門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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