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劉國強
二○○一年一月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一月三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 發布時間:2000年12月25日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劉國強
二○○一年一月三日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長:劉國強二○○一年一月三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流動人口計畫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的對象,是指離開戶籍地鄉 (鎮)、城市市區異地暫 (寄)住的育齡婦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因工作、學習、休假異地暫 (寄)住的除外...
瀘州辦理計畫生育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是由瀘州市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計畫生育委員會視窗受理辦理。法定依據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經其現居住地的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後,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統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七條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節育手術費,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擔;無用工單位的,先由本人支付,憑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由本人在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銷。第十八條 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畫...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的條例,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9年5月11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總計25條。2021年9月9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
為認真貫徹《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55號),提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水平,維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意見內容 編輯 語音 一...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是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在2003年12月1日發布的檔案。檔案通知 第9號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已經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主任:張維慶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流動...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釋義》是2009年中國人口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內容簡介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寓管理於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系列叢書: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釋義》。
瀘州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是瀘州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衛生計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衛生計生方面的決策部署,負責起草全市衛生計生事業發展目標、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綜合性衛生計生政策調研,組織起草衛生計生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衛生計生重大...
(五)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擬訂全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規劃,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六)監測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有關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畫生育統計和信息綜合分析研究及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七)...
違反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 現居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對不按規定辦理《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應當責令限期補辦並交驗《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證明》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第十五條 偽造、出賣或者騙取《婚育證明》的,由...
(一)對流動人口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二)為已婚流動人口辦理生育服務證;(三)查驗婚育證明,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信息檔案;(四)指導、督促轄區有關單位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五)與用人單位簽訂計畫生育責任書;(六)組織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已婚流動人口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上海市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定義)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市常住戶口在本市居住的育齡中國公民。第三條 (適用範圍)凡流動人口,聘用或使用流動人口的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以下...
《成都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於1997年7月23日經成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共二十一條,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制定的《成都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根據1999...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是昆明市於1997年9月25日發布的管理條例。條例詳情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建設、教育、統計、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工作,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並接受檢查、考核。前款規定的各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辦理、查驗有關證件時,應當依法核查經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畫生育...
《溫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制定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人口增長,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浙江省計畫生育條例》、《浙江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
《青島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在1989.07.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根據《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戶籍不在我市而在我市暫住三個月以上的外來人員和在我市範圍內...
山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是一項由山東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山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現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齡...
第三條 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優質服務的原則,實行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保障流動人口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生育有關的各項權利。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納入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五條 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
第十五條 對下列違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處罰:(一)對流動人口無計畫懷孕又不自願終止妊娠的,按照《江蘇省計畫生育條件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和《南京市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給予處罰。對經濟收入不明,無計畫生育一胎的,處以5000至...
《昆明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條例》於2012年10月31日經昆明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2012年11月29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22年7月28日上午,雲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完成各項議程在昆明閉幕,...
《撫順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在1997.04.3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撫順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管理和服務,防止計畫外生育,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和《遼寧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
雲南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規定是雲南省1991年5月9日發布的一項管理規定。發布日期 (雲政發〔1991〕85號)1991年5月9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的過快增長,根據《雲南省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
(四)與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建立聯繫制度,通報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五)建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花名冊和已婚育齡婦女計畫生育信息登記卡,做好統計工作;(六)組織檢查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依法處理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行為。第九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口計生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履行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職責和下列職責:(一)貫徹執行有關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並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組織實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的服務管理措施,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三)組織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
流動人口管理站 負責宣傳、貫徹國家、省、市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督促查處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的案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統計及信息化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實行綜合管理,擬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網路建設規劃;負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設區的市所設的區範圍內和不設區的市的城區範圍內街道辦事處之間的流動,以及同一城市城區中人戶分離但仍居住、工作在同一城區的情況不屬於前款規定範圍。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人口和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組織並協調計畫生育、...
《大連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是一部遼寧省大連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11月30日發布,1997年01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簡介 【發布單位】80607 【發布文號】【發布日期】1996-11-30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具體內容 大連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