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瀘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號,《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劉國強

二○○一年一月三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瀘州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暫行規定
  • 實行時間:二○○一年一月三日
  • 發布單位:瀘州市人民政府令
  • 發布時間:2000年12月25日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有效遏制流動人口計畫外生育,提高計畫生育工作質量和水平,根據國務院批准、國家計畫生育委員會發布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和《四川省計畫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現居住地(非戶籍所在地),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的異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齡人員(以下簡稱已婚育齡流動人口)。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把流動人口計畫生育工作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與本級各部門簽訂責任書。
第四條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積極協助配合管理。
第五條市和縣、區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條公安、工商、勞動、衛生、文化、民政、房產、交通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員聯繫制度,督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為已婚育齡人員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三)為外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為外出符合生育條件的已婚育齡婦女發放《生育證》;
(五)配合現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對違反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的外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教育;
(二)查驗外來成年流動人口《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建檔立卡、規範管理;
(三)督促外來已婚育齡婦女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四)查驗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生育證》;
(五)對外來已婚育齡婦女生育、避孕節育情況進行登記統計;
(六)依法對違反計畫生育法規、規章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九條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地前,憑合法的身份證、婚姻證件到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計畫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第十條成年流動人口自到現居住地之日起十五日內,主動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工作機構進行驗證登記,自覺服從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管理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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