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住房資金歸集、運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瀋陽市住房資金歸集、運用和管理實施細則》在1993.11.24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住房資金歸集、運用和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1.24
  • 實施時間:1993.11.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金的歸集,第三章 資金的運用,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第五章 獎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正確及時劃轉住房資金,促進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推進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設步伐,保證住房資金的歸集與合理使用,逐漸進入良性循環。根據《瀋陽市貫徹〈遼寧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總體方案〉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住房資金是指按照“辦法”對出售公有住房、提租補貼、租房債券、住房公積金等項實施細則中規定的分別對單位或個人所歸集、上繳統籌、借用及回收的資金和其它用於住房建設投資的資金。
第三條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房改辦”)會同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資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提出住房資金的投向和使用計畫,報市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由資金管理中心執行;市房改辦受市房改領導小組的委託,負責對資金管理中心執行住房資金使用計畫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房改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金的歸集

第五條 市住房資金的來源
(一)自管房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額10%市借用部分;出售國有直管公有住房,按售房款全額60%市統籌部分。
(二)職工個人按月工資每月存儲5%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按相同數額同時給職工存儲的住房公積金。
(三)房改起步後新增租金按20%由市統籌部分。
(四)市統一發行的租房債券收入。
(五)市政府用於住房建設和改造的投資。
(六)可納入住房資金的其它資金。
(七)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和經營收益。
第六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一)用於住房建設的投資、改造、維修及管理費用。
(二)自管和委託代管住房的折舊費等項專用基金。
(三)用於職工住房補貼的資金。
(四)出售自管公有住房收入留用部分。
(五)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優惠貸款。
(六)從稅後留利或預算外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的住房基金。
(七)市財政部門核定在成本中列支的房改資金。
(八)市財政和主管部門下撥的住房資金。
(九)可納入住房資金的其它資金。
(十)單位住房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第三章 資金的運用

第七條 市住房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用於全市住房解困、危房和舊區改造。
(二)支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租房債券的本息。
(三)按有關規定對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的提租補貼和貼給職工的公積金部分。
(四)單位及個人建造、聯建、翻建、購買住房資金不足部分的低息專項貸款。
(五)用於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八條 單位住房基金的使用範圍
(一)發放住房提租補貼和單位給職工存儲住房公積金部分。
(二)自管和代管公有住房的維修和管理。
(三)公有住房改造和建設所需的資金。
(四)歸還住房借款本息和住房租賃保證金。
(五)用於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資金的管理

第九條 資金管理中心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對住房資金實行計畫管理、統一運籌、定向使用、力求增值。
第十條 住房資金金融業務由資金管理中心委託工商銀行瀋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代理自管公有住房租房債券的發售和兌付具體業務;委託建設銀行瀋陽市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代理國有直管公有住房租房債券的發售和兌付具體業務。自管房單位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收回售房款的全額由市借用10%,國有直管公房出售後按收回售房款全額60%及新增租金20%由市統籌部分。代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與存貸業務;出售公有住房所收回的資金和公有住房提租後,各出租住房單位的租金均存入各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帳戶。
第十一條 對市統籌、借用和回收的住房資金,由資金管理中心編制年度收支計畫,報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由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計畫執行情況按季進行考核。並應定期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報告財務收支及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各單位按照《關於建立住房制度改革有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遼房改辦字〔1993〕5號)的規定,編制市有關住房情況統計月報表,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匯總填報,報資金管理中心一份。
第十三條 資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資金的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等依據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中心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資金將定期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住房資金及時到位和合理運用,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資金管理中心對市統籌、借用、回收的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接受同級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章 獎罰

第十六條 對主動、及時上劃統籌、借用住房資金的單位,資金管理中心將優先提供低息貸款並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對故意拖欠、拒絕上劃市統籌、借用住房資金的單位,房產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房屋產權證,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單位不按期上劃市借用或統籌資金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在其住房建設資金不足時,資金管理中心不予批准貸款。
第十九條 對單位不按規定上劃資金,依據票面額超過五天起開始計算,每天加罰3‰滯納金。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中心對縣(市)或指定的區設的資金管理分中心實行政策、業務領導,加強對住房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管房單位可依據此細則設立專(兼)職部門或人員,負責本單位對住房資金的收繳和劃撥工作,加強對住房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凡是在我市區域按屬地化原則實施房改的單位,經國務院房改領導小組批准獨立實施房改的系統除外。
第二十三條 經批准,我市房改試點的東北製藥總廠、新陽機器製造公司、房天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可分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瀋陽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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