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校用地管理,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規定
  • 適用範圍:本市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管理
  • 施行時間:2006年2月1日
  • 施行目的:為加強中、國小校用地管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小校用地,是指學校的土地、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各種建築物與固定設施、運動場所、綠化區域以及配套的生活設施、生產實習建築等使用的土地。
第四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中、國小校用地保護工作的領導。
發展和改革、規劃、城建、建設、房產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工作。
市和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屬中、國小校用地的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城市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設。
第六條 中、國小校用地規劃應當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在新區建設開發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進行中、國小校的配套建設,並做到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交付使用。分期開發建設的地區,應當一次配置完成該地區規劃的中、國小校建設用地。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中、國小校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學校用地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占用中、國小校使用土地的,需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根據中、國小校用地規劃予以調整、補還或者重建。
第九條 中、國小校的合併、分立、搬遷,應當經教育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合併、分立、搬遷後的中、國小校,學生人均占地面積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中、國小校應當加強對本學校用地使用的管理,不得將學校用地出租、轉讓、抵押或者改作他用;不得在學校用地範圍內建設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新建、擴建教職工家屬住宅。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中、國小校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中、國小校用地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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