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學校用地保護規定

【發布單位】813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1995-09-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學校用地保護規定
(1995年8月9日廈門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用地,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教育、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學校用地是指各級各類學校的建築用地、運動場地和綠化用地的現有用地和規劃用地。
學校建築用地包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研建築用地,配套的生活設施、教職工單身宿舍、學生宿舍用地以及學生生產實習、勤工儉學用地。
第三條 學校的規劃和建設,應納入廈門市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優先優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設,逐步實施,適應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學校用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教育、規劃、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學校用地行使管理職能。其他學校的用地由其主管單位進行管理。
第五條 規劃設定中學、國小、幼稚園,應當按照區域人口數配建: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36班規模的完全中學;
(二)每1萬人口區域內設24班規模的國小;
(三)每0.5萬人口區域內設9班規模的幼稚園。
第六條 本市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生均用地規劃建設的定額標準為:
(一)中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二)小學生均用地不低於10平方米;
(三)幼稚園生均用地不低於13平方米。
其他學校生均用地規劃建設的定額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各級各類學校現有用地未達到第六條規定的用地定額標準的,在城區改建中應給予統籌解決。
第八條 學校現有用地未確定紅線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及辦學規模,提出用地範圍,經市規劃、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用地紅線。
第九條 學校建設規劃,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配套建設的中學、國小、幼稚園,以及新建的其他學校,其規劃用地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計畫、財政、城建、土地、房管、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負責投資配套建設中學、國小、幼稚園的開發建設單位或部門,必須按照城市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學校建設標準實施。
配套建設中學、國小、幼稚園的設計方案應徵求學校主管部門意見,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竣工驗收時,必須有學校主管部門參加;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或部門應將承建的學校產權及其有關建設資料,交付學校主管部門管理。
第十一條 分散分批開發的小區,必須按照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留足學校規劃用地,配套建設中學、國小、幼稚園。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學校用地,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線,嚴格加以控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侵占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或徵用學校校舍、場地的,拆遷或徵用人應當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和學校規劃建設的需要,在保持校園完整性的前提下,就地、就近予以調整、補還或重建。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學校校舍和場地。違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學校現有用地內不得擅自興建與教育教學、科研生產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中學、國小、幼稚園的現有用地內不得興建教工家屬住宅。
國有學校的校舍和場地不得轉讓、抵押、租賃。違者,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毗鄰學校興建的各種建築必須按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規定與學校用地圍牆保持一定距離。學校周圍不得興建妨礙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危害師生身心健康的各種設施。
第十七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予以行政處罰,並可由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擅自侵占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學校用地的,由市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擅自改變城市規劃確定保留或者預留的學校用地使用性質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的,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遷移。
第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問題由廈門市人民政府進行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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