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經2011年濰坊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11年7月8日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該《辦法》共2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地區:濰坊市
  • 頒布時間:2011年7月8日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8日
濰坊市人民政府通知,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濰坊市人民政府通知

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團體,各大企業:
《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第4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濰坊市人民政府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濰坊市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推進城市污水和廢水資源化利用,提高用水效率,根據《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中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淨化處理後,達到國家規定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本辦法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集水、淨化處理、供水、計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附屬設施。
第四條 城市中水主要用於沖廁、綠化、景觀、道路清潔、車輛清洗、基建施工、設備冷卻用水、工業用水及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其他用水,禁止飲用。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城市中水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中水設施主管部門)。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以下簡稱節水管理機構)負責中水設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中水設施和從事中水經營活動。
中水設施建設應遵循集中建設與分散建設相結合的原則,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應配套建設中水利用設施。
第七條 中水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改、規劃、環保等部門編制城市中水設施建設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綜合性服務樓及高層住宅等建築;
(二)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綜合性文化、體育設施等;
(三)建築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量超過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過3000人)的居住小區;
(四)優質雜排水的日排放量超過200立方米的建築、企業或工業小區。
第九條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逐步配套建設中水設施。不按規定建設的,節水管理機構應當相應核減其計畫用水量。
第十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中水設施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十一條 中水設施設計方案,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能力的單位編制,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中水設計規範》(GB50336-2002)。建設單位應當對中水設施設計方案組織有節水管理機構參與的專家論證。方案論證通過後應當及時將相關資料報送節水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規劃部門應當加強規劃建築方案審查,對不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建築設計施工圖紙的審查,對未按規定設計中水設施的項目,不予頒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規劃、建設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前,應就上述相關內容徵求中水設施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中水設施主管部門參與竣工驗收備案階段的審查。對達不到節水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達標的,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四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日常運行管理和維護由建設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中水設施管理制度,保證中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十五條 中水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協調中水的使用。有條件的城市景觀、綠化、環衛、洗車、建築、發電(熱電)等行業,應當優先使用中水。中水管網所能達到的上述行業應當首先使用中水。
第十六條 政府鼓勵中水回用。實現中水回用且達到水質利用標準的,經中水設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根據中水回用量對繳納的污水處理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返還,返還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中水設施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七條 中水經營單位在中水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規定供水,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第十八條 中水設施的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由中水設施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運行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中水設施的管道、水箱等設備外表應為淺綠色,並嚴禁與其他供水設施聯接。中水設施的出口必須標有“非飲用水”等字樣。
第二十條 未按規定建設中水設施或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城市中水設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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