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附屬檔案:中水水質標準

《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附屬檔案:中水水質標準》在1987.05.10由北京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中水設施建設管理試行辦法 附屬檔案:中水水質標準
  • 頒布單位:北京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87.05.10
  • 實施時間:1987.06.01
第一條 為推動城市污水的綜合利用,進一步節約用水,根據《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則方案》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所稱中水設施,是指中水的水處理、集水、供水以及計量、檢測等設施。
中水主要用於廁所沖洗、園林灌溉、道路保潔、汽車洗刷以及噴水池、冷卻設備補充用水等。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下列工程,,應按規定配套建設中水設施。
1、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旅館、飯店、公寓等。
2、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大型文化、體育等建築。
3、按規劃應配套建設中水設施的住宅小區、集中建築區等。
現有建築屬上述1、2項規定範圍內的,可根據條件,逐步配建中水設施。
第四條 中水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設計和建設,並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中水設施的建設投資納入主體工程預、決算。
第五條 中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塗成淺綠色。中水管道、水箱等嚴禁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直接連線。
第六條 中水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有市節水辦公室參加。經審查或驗收合格的,方可進行施工或投入運行。
第七條 中水水質必須達到本辦法附表所列各項水質標準。
第八條 中水設施交付使用後,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日常管理與維修。房屋管理單位應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保持中水設施運行的完好狀態,定期化驗中水水質,保證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
中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經市節水辦公室考核,領取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管理工作。
第九條 屬本辦法第三條所列建築工程,不按規定設計和建設中水設施的,規劃部門不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節水辦公室不發給計畫用水許可證,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中水設施因管理不善停用或中水水質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限期恢復使用或限期達到水質標準;逾期仍不恢復使用或達不到水質標準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用水浪費處罰規則》予以處罰。
第十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中水設施管理和節約用水成績突出、效果顯著的,由節水辦公室依照《北京市城鎮節約用水獎勵辦法》給以獎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局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監督實施。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6月1日起試行。
附表:中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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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項 目 │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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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色 │色度不超過40度
2 │嗅 │無不快感覺
3 │PH │6.5-9.0
4 │懸浮物 │不超過10毫克/升
5 │生化需氧量 │不超過10毫克/升
│(五天20℃) │
6 │化學耗氧量 │不超過50毫克/升
│(重鉻酸鉀法) │
7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不超過2毫克/升
8 │細菌總數 │1毫升水中不超過100個
9 │總大腸菌群 │1升水中不超過3個
10 │游離余氯 │管網末端不低於0.2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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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中水其它理化指標,視不同用途,應達到國家的有關水質標準及用水設備本身的要求。
2、本表所列標準第1、2、3、7、8、9、10項按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檢測,其它項目按國家規定的潑水檢驗方法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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