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山東省
  • 發布文號: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 發布日期:2013-06-15
  • 生效日期:2013-07-01
  • 失效日期:2018-06-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基本信息,市 長,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山東省
【發布文號】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發布日期】2013-06-15
【生效日期】2013-07-01
【失效日期】2018-06-3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
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煙臺市人民政府令第127號
《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建設項目節水設施“三同時”管理辦法》、《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 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3年6月15日
煙臺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再生水利用工作的管理,提高水利用效率,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城市中水設施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煙臺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廢水經淨化處理,水質改善後達到國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標準,可在一定範圍內重複使用的非飲用水。
再生水主要用於景觀環境園林綠化、廁所沖洗、道路清潔、車輛洗刷、建築施工、工業生產和其它市政雜用水等可以接受其水質標準的用水。
第四條 各級政府(管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力度,提高水資源可利用率,逐步實現城市污水資源化。將再生水納入區域統一配置,鼓勵單位和個人使用再生水。
第五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及各縣市區政府(管委)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節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煙臺市城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及各縣市區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城市再生水利用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煙臺市城市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再生水利用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能夠覆蓋的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建設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和使用再生水
第八條 再生水集中供水規劃管網不能覆蓋的下列用水單位,應當按規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設施和使用再生水:
(一)建築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綜合性服務樓;
(二)規劃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區、公寓、高層住宅;
(三)日取水量超過250立方米的企業、大專院校和工業小區;
(四)再生水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用水單位。
第九條 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現有建築、企業或工業小區屬上述規定範圍的,應按城市再生水設施管理部門的意見,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應當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其投資應納入主體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再生水利用設施建設方案確定後,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再生水利用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再生水用戶內部再生水供水系統和自來水供水系統應當相互獨立,再生水設施和管線應當有明顯標識,不得擅自改動使用性質,室外取水口應當有防護措施,保證用水安全。
有特殊水質要求的,再生水用戶應當根據再生水水質特點,制定相應的使用規程,採取必要的水質處理與維護措施,保證再生水使用安全。
第十四條 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與用戶簽訂契約,供水水質、水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間斷供水或者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戶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發生災害或者突發事故的,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修,並通知再生水用戶,同時報告城市節水管理機構。
發現再生水水質超標情況時,再生水供水單位應當停止供水,及時通知再生水用戶並向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五條 再生水價格由同級物價部門會同城市再生水主管部門等制定。
使用城市再生水集中供水的用戶交納的再生水水費應當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