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
土地資源、
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開展全市
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編制國土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政策;擬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行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監督檢查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測繪規劃執行情況。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負責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調查專項;負責市區並指導縣(市)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指南等,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事業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市區土地市場,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及行為,依法查處違規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的審核報批;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依法參與開辦礦山的立項審核,承辦探礦權的審核、報批事項。
(十)負責管理
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負責審查、審核礦山閉坑地質報告。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擬訂地質環境保護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礦山
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古生物化石、
地質遺蹟、礦山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
水文地質、工程地質、
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審查;承辦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申報事宜。
(十三)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和監督
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擬訂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市界線測繪、市內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質資格審查、測繪項目登記工作;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組織查處全市重大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依法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負責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根據授權發布我市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的領導班子及相應職級人員。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劉憲水,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調研員
高昌坤,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調研員
劉裔灑,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調研員
李海平,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濟寧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郭建偉,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濟寧市土地綜合整治中心主任
李殿宏,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馬敬傑,濟寧市國土資源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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