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曉光(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

韓曉光(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

韓曉光,男,漢族,1962年1月生,山東萊州人,大學文化,1982年12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8年7月23日至24日,韓曉光涉嫌受賄犯罪,一審開庭審理。

2018年12月,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曉光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山東萊州
  • 出生日期:1962年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開庭審理,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2002年06月,任濟南市園林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2006年02月,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
2008年01月,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2009年12月,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黨委書記、局長;
2010年12月,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黨委書記、局長兼市名泉辦主任;
2012年03月,任濟南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開除黨籍

2017年4月,中共山東省紀委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韓曉光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韓曉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曉光開除黨籍處分,由濟南市政府按規定程式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7年5月3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山東省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月,濟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以涉嫌受賄罪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開庭審理

2018年7月23日至24日,由濟寧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韓曉光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和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8個單位或個人在房屋租賃、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其本人或通過其妻子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85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韓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韓曉光對起訴書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均提出異議,堅稱自己為他人推薦、幫助、協調等,是作為局長的職務行為,是正常工作。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韓曉光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韓曉光妻子作為證人到庭作證。
韓曉光在最後陳述中表示,由於自我要求不嚴,疏於家庭管理,違反了黨紀國法,自己深感內疚、非常痛心,對不起組織多年的培養,對不起幫助自己的人,對不起家人,自己真誠認罪、悔罪。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派員對整個庭審進行觀摩指導。
2018年7月24日15點35分,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8年12月24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韓曉光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韓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扣押在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剩餘贓款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1月,被告人韓曉光利用擔任濟南市園林管理局(2010年更名為城市園林綠化局)局長、濟南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之便,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房屋租賃、土地使用權轉讓、工程承攬、建築材料經營及工程款結算等事項中提供幫助,其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上述人員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67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韓曉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韓曉光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部分贓款;開庭時對部分事實予以供認,並表示認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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