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範工作程式,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機構: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日期:2019-09-11 
  • 適用地區:濟南市長清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

第一章

總則
一、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範工作程式,加快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濟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會議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紀律作風建設,努力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實幹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三、區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區長、副區長,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忠於職守,勤政為民。
四、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分工做好分管工作,並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任務。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做好區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間,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的全面工作。
五、區長主持召開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區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區政府的決定,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團結合作,維護政令統一,認真貫徹落實區政府工作部署。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七、區政府及其部門要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八、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區級社會管理事務和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涉及有關部門和街鎮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認真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
十一、嚴格落實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制度。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十二、實行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做好組織落實。
十三、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制度,規範程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會議制度
十四、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黨組會議制度。
十五、涉及資金申請、規費減免和項目審批的,嚴格按規定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提交相關會議討論確定。任何個人無權擅自批准各類規費減免事項。涉及對全區重大影響項目給予優惠政策的,必須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十六、區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濟南經濟開發區主任、副區長、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召開擴大會議。區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的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和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討論決定其他需要確定的事項。
十七、區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濟南經濟開發區主任、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區監察局局長、區政府法制辦主任、區政府督查室主任、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固定列席,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議題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半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的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三)討論通過由區政府制定發布的行政管理措施和規定。
(四)聽取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
(五)討論決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通過人事任免事項。
(七)研究確定其他事項。
十八、區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交流重要工作情況,研究處理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和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十九、區政府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和主持,黨組成員參加。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重要情況,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研究加強機關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有關問題。
二十、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主辦部門提出,報分管副區長同意,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審核安排。主辦部門應填寫區政府辦公室印製的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申報單,並履行會簽程式。列席會議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簽署意見,原則上未統一意見的議題均不上會研究。會議議題一般應於會前2個工作日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二十一、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徵求意見,由區長簽發。
分管副區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需要會議紀要的,由主辦部門起草、徵求意見,協助副區長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核把關後,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二十二、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區政府黨組會議的,應向區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區政府召開的會議,凡通知要求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要按時參加。部門主要負責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應當在會前履行請假手續,並指派有關副職參加會議。

第六章

公文報送和審批
二十三、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報區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領導分工呈批。向區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並按時督辦和反饋辦理結果。
二十四、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必須以正式檔案上報,不得以“請閱件”等非正式公文代替。請示事項要堅持一事一報原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可以直報區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再報區政府審批。
區政府部門報送區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要事先與有關部門協商一致。
區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呈報。未經區委、區政府批准的非常設機構不得直接向區政府報送公文。
二十五、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二十六、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區政府向市政府、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須由區政府與上級有關部門及其他縣區聯繫商洽的工作。
(四)發布區政府的決定、行政措施和規範性檔案。
(五)安排部署區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部門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覆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報請區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七)批轉區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二十七、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主管部門應先代擬文稿,並經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後,報區政府辦公室。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達成一致意見。規範性檔案應經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後,按程式行文。
二十八、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簽。運轉程式為:協助分管副區長工作的辦公室副主任修改,並經分管副區長同意後,送辦文科室審修,經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請區政府領導簽發。其中:
(一)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便函類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區長簽發。
(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二十九、大力精簡公文,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區政府辦公室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時限要求規範公文運轉,進一步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第七章

行政監督和督查制度
三十、區政府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
三十一、區政府及其部門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二、對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實行督查和辦理制度,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重要決策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負責督查件的落實。
三十三、區政府督查室負責督促檢查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
(一)省、市領導同志批示需要我區辦理落實事項,省、市政府及其辦公廳有關檔案、督查通知要求我區督辦落實事項。
(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等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重點工作、重大事項貫徹落實情況。
(四)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印發的重要檔案中需要辦理落實事項。
(五)全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和重要領域改革推進情況。
(六)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指示事項辦理落實情況。
(七)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落實情況。
(八)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需要辦理落實事項。
三十四、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立項通知。區政府督查室對需督查的事項及時立項,起草督查通知,經督查室主任審核、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後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區政府督查室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貫徹落實情況。對重要督查事項,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深入基層督辦。各承辦單位落實情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並加蓋公章後按時限要求報告區政府督查室。
(三)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區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區政府督查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區政府有關領導閱示。
三十五、需要督查的批示件,由區政府督查室送區政府有關領導閱批後,按批示意見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並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三十六、區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區信訪局組織辦理,並及時答覆來信人。
三十七、領導批示件涉及2個或2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並負責報送辦理結果報告。辦理過程中經主辦單位負責人協調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將相關情況及建議送區政府辦公室,報請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協調。

第八章

政務公開
三十八、區政府及其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九、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涉及全區性新聞的發布,必須報區政府辦公室,經區政府有關領導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對外發布。
四十、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需要保密事項外,應及時予以公開報導。新聞稿須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統一審定。
區政府領導一般性會議、活動原則上不報導。確需報導的內容要精練、注重效果。新聞稿要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
四十一、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區政府反映工作情況,為區政府領導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

第九章

政務活動
四十二、為加強溝通協調,提高工作效率,區政府及其部門的政務活動要及時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一)市副局級以上領導來長清檢查指導調研工作。
(二)需區政府主要領導出面聯繫工作或決策的有關事宜。
(三)擬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需要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區政府工作會議。
(四)涉及向上級部門爭取資金和全區重大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五)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批示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
(六)其他應提報的事項。
四十三、區政府領導和區政府部門負責同志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在區內檢查、調研工作做到輕車簡從。區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時間每月不少於2天。
四十四、需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由相關部門提出安排意見,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表彰活動。除區委、區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一般不參加頒獎、剪彩、典禮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表彰會、紀念會和慶典活動。

第十章

紀律和作風
四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
四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
四十七、區政府及其部門要深化改革,簡政放權,最佳化流程,提升效能。切實轉變工作作風,立說立行、苦幹實幹,對全區重點工作必須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完善機制,壓實責任,加強督查,加快推進,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落實。
四十八、區政府及其部門要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貫徹民眾路線,密切聯繫民眾,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集中力量辦好就業、教育、醫療、社保、住房保障等事關民眾切身利益的民生實事,不斷增強人民民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四十九、區政府及其部門要從嚴治政,加強監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到市外出差(出訪),應事前請示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各鎮長,區政府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到市外出差,應事前報告區長和分管副區長。
【備註】:區政府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