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是濟南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單位】815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70號
【發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2001-02-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濟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70號)
《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謝玉堂
二00一年二月五日
濟南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廉政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以書面證照或其他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確認其取得某種資格的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審批、許可、批准、資質認證、核准、登記註冊、同意等。
第三條行政審批的設定和實施必須符合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審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審批。
市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和制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審批事項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進行論證。對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或關係重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聽證制度。
第五條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審批。
實施行政審批的部門應當公開審批的內容、條件、程式、時限、結果及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並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六條對符合法定條件、手續完備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辦理。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不得強制進行領取證照前的培訓。
第七條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實行“一個視窗”辦公,推行接件人和辦件人分離制度,由接件處室或接件人統一對外接件、對內催辦,辦件人不得私自接觸申請人。
第八條多個審批事項相關聯的或一個審批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實行“一站式”聯合辦公,由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協調相關部門共同審批。
第九條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行政審批不得作為工商註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將辦事效率作為對公務員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凡已經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政府各部門一律不得繼續審批。
清理中瞞報、漏報的行政審批事項,視為自行取消,必須停止審批。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審批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
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進行清理,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取消。
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設立投訴電話。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有權投訴、檢舉違反行政審批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部門或政府法制機構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由監察部門視情節輕重對部門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設立或實施行政審批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手續完備的行政審批申請,無故拖延或拒絕辦理的;
(三)無法律、法規、規章作依據,強制進行領取證照前培訓的;
(四)辦件人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中,私自與申請人接觸並謀取利益的;
(五)對於行政審批事項,部門之間相互爭搶、推諉,強制申請人分別辦理相關手續的;
(六)無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行政審批作為工商註冊登記前置條件的;
(七)瞞報漏報、繼續執行已經廢止的行政審批事項,或將清理後改為備案的行政審批事項繼續實行事前審批的。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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