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五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區政府日常工作。區長外出、休假期間,由常務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第六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區政府領導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副區長外出、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區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相互補位的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同時安排外出、休假。
第七條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區政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區政府決定事項和區長交辦事項。
第八條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工作。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區政府工作部署。
區審計局在區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
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最佳化服務改革,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
第十條堅持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推進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深化創新驅動,突破發展短板,不斷增強經濟綜合實力。
第十一條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維護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第十二條加強社會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基層社會管理服務體系,拓寬為民服務領域和渠道,強化12345市民服務熱線平台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第十三條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和管理措施,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均等化的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四條堅持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完善生態文明建設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權力清單和部門責任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完善政務服務體系。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必經程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十七條除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由區政府集體決策的事項外,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決算、重大規劃、貫徹國家巨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城市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街道辦事處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區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區政府各部門應當按職責認真貫徹執行重大行政決策,並對執行效果跟蹤評估,必要時調整完善。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二條區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修訂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府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上位法規定,並報區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審查,統一登記、統一公布。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各部門要完善執法程式,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二十五條實行區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一般每季度舉辦一次。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行政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第二十七條運用網際網路、媒體、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渠道擴大政務公開參與範圍,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完善
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強化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
第二十八條推進“網際網路+政務服務”建設,提升政務服務平台功能,推動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各部門要加強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並根據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對外公布。
第七章
自覺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相關決議,按時報告工作,並及時辦理代表建議、意見;自覺接受區政協、各民主黨派和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辦理提案。
第三十一條區政府各部門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專項監督,認真查處、整改監督中發現的問題並及時報告區政府。
第三十二條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決定,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街道辦事處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自覺接受新聞輿論和社會公眾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信訪渠道。區政府領導及區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重要的人民來信,定期接訪,協調處理疑難問題。
第八章
強化督查落實
第三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督查機制,保障工作落實。
第三十六條區政府督查工作重點是:
(一)國家、省、市領導批示事項,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辦公廳有關檔案、督查通知要求落實事項;
(二)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重要綜合性會議、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決定事項;
(三)《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主要目標任務、重點工作、重大事項;
(四)區委、區政府及其辦公室重要檔案確定事項;
(五)全區重點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和重要領域改革推進情況;
(六)區委、區政府領導批示、指示事項;
第三十七條建立政府統一領導、辦公室綜合協調、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及單位配合參與的政府督查工作體系,明確目標責任,完善工作網路,加強動態監管,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迅速落實到位。實行
行政問責制,對推諉敷衍、辦理不力、進展緩慢的,採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等方式予以問責。
第九章
完善會議制度
第三十八條區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意見;
(二)聽取區政府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三)研究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四)審議政府規範性檔案;
(五)研究通過人事任免和行政處分事項;
(六)研究通過以區政府名義表彰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安排區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區有關部門、單位和有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一條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列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區政府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區有關部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列席。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召集和主持。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交流重要工作情況,研究區政府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協調安排的事項,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二條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託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召集,區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解決區政府領導分工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問題,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事項。區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四十三條對需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主辦部門應提前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徵求意見,基本取得一致意見後,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呈送區政府領導確定。其中,屬於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議題,應先由區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經協調仍有異議的議題,報請分管副區長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區長提出意見報區長確定。
第四十四條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後提出,報區長確定。屬於副區長、區政府各部門職責許可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或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提交會議討論研究。
第四十五條區政府領導不能出席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應向區長請假,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與會人員和列席人員請假,由區政府辦公室匯總後向區長報告,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加。
第四十六條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受委託召開的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須由委託的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同意後印發。涉及重大財政支出、制定或調整重大政策的專題會議紀要,須經區長審閱後印發。
第四十七條嚴格控制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按照高效節儉要求,精簡會議人員,控制經費開支,提倡電視電話會議、合併召開會議,簡化議程,提高效率。
貫徹上級部門會議精神、部署總結部門業務的會議,由相關部門自行召開,一般不邀請區政府領導到會講話,不邀請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四十八條國家部委、省政府部門、市政府部門通過區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我區召開全國、全省、全市性會議,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前報告區政府,經同意後方可答覆安排。
邀請區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由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報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辦理。省政府部門、市政府部門、外省市來賓來槐蔭考察,原則上由對口部門陪同接待。廳局級以上領導來槐蔭,要按程式報區政府,由區政府報告區委。
第十章
規範公文處理
第四十九條公文處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循《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和《濟南市〈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
第五十條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審核後根據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公文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除區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重大突發事件外,一律送區政府辦公室按程式統一辦理。
各類來文來電需同時呈報區長和區政府其他領導的,先呈報區長簽批後,再逐次呈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區政府領導批示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向區政府書面請示事項,必須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且一文一事,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與相關部門協商一致後報送;協商後仍未達成一致的,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
嚴格控制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數量,可以直報區政府部門解決的事項,不報區政府。區政府部門內設機構確需向區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區政府呈文。
第五十二條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需上報區委的,由區長簽批。
第五十三條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內容應是關係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決定、政策措施、政府規範性檔案以及需要全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擬稿,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簽,並由分管檔案審核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提出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後,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發。
(一)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正式公文,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區長簽發。
(二)以區政府名義報送市政府及其部門的便函類公文,報請分管副區長審簽,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下發的便函類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區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區長分管範圍的,或有意見分歧的,報請區長簽發。
(三)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必要時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核報區長或副區長審定後發。
第五十六條區政府各部門制定規範性檔案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未經協商或協商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區政府批准,區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行文部署工作。區政府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街道辦事處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於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區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式報經區政府領導審定後,可加“經區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五十七條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檔案簡報。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仍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沒有新內容的,一律不制發檔案;屬部門職權範圍事項,由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調整
議事協調機構由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所在部門行文;以區政府名義主辦的各類展會、論壇等活動由承辦單位部署,一律不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區政府每個部門原則上只保留一種簡報,並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要壓縮檔案篇幅,政策性檔案原則上控制在3000字以內,簡報每期控制在2000字以內。
進一步提高公文處理效率,區政府辦公室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時限要求規範公文運轉,並推進公文網上流轉,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辦理結果。
第五十八條區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為區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工作的指導,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報送、通報和考核機制。
第十一章
加強作風紀律建設
第五十九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高度重視思想政治建設,自覺抓好學習,增強黨性修養,堅定理想信念。
第六十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第六十一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和堅決維護區委的領導,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項,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等,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六十二條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六十三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職盡責。對分工以外的工作,要關心支持,積極配合。
第六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
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任務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堅持從嚴治政,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六十六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六十七條實行請銷假和外出報備制度。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外出或休假,應事前報告區長;各街道辦事處主任外出或休假,須報區長審批;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或休假,須經分管副區長同意後報區長審批。
上述領導幹部外出或休假,須提前3天報備,因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備。外出或休假期間要保持通訊聯絡暢通,確保24小時能隨時取得聯繫。
第六十八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勤儉節約,精打細算,按規定使用辦公用房、車輛,嚴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資金和資源用在建設和民生上。
嚴格控制因公出訪團組數量和規模,區政府外事機構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製定因公出訪計畫並嚴格執行。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有關規定,各類會議活動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六十九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帶頭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廣泛接觸基層幹部民眾,真正了解基層的情況和困難,切實解決實際問題。調研和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蹟、風景區參觀。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論壇、展會、研討會、評比表彰等活動。除區委、區政府統一安排的活動外,區政府領導不參加各類合影、剪彩、典禮等活動以及各類慶祝會、紀念會、座談會、博覽會等。新聞報導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