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民營科技企業管理辦法

1995年5月18日山東省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民營科技企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14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營科技企業的管理,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推動科技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推廣、生產、銷售為主要業務範圍,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科技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民辦科技企業;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集體以及他人的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離休、退休、辭職、辭退等非在職科技人員和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創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認定民營科技企業;
(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立項、成果鑑定、獎勵申報、技術契約登記和科技統計;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的審核、申報等具體工作;
(四)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出國、技術出口、境外融資和設立分支機構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其他有關工作。
科技、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民營科技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申請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和依法訂立的章程。
(二)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業務範圍。
(三)有與技術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經合法評估可折價作註冊資本,但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屬高新技術成果經合法評估可折價作為註冊資本,但不能超過註冊資本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四)有固定的技術業務經營場所和技術設施。
(五)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六)有與技術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
第七條 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分級認定製度。
(一)名稱冠以“濟南”或“濟南市”字樣的科技企業,向市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手續;
(二)名稱冠以縣(市、區)(含所屬開發區)字樣的科技企業,向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民營科技企業認定手續。
第八條 申請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當辦理下列登記: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二)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
(三)向稅務部門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九條 設立民營研究所(院)或研究開發中心的,在辦理企業登記前,須先經科技行政部門審批。
設立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技術專業的民營科技企業,在辦理企業登記前,須報請專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 科技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認定或不認定的決定。認定的,頒發《民營科技企業證書》;不認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分立、合併、變更登記註冊內容,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並經科技行政部門重新認定。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解散、破產、撤銷或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報科技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立項、科技成果獎勵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等方面與國有科研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中間試驗、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出口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產品年出口額達到國家規定的數額,經批准可享有科技產品進出口經營權及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鼓勵外地科技人員來本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並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七條 留學回國人員來本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進行科學研究、新產品新技術開發,科技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立項、優先安排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金融機構按有關規定安排貸款。
第十八條 民營科技企業以合法的有價證券和資產作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的,按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根據需要招聘專業人才。
受聘到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人事檔案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保管。
第二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其他勞動管理規定,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契約,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保險。
第二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財會人員,向有關部門按期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報表。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納稅。
民營科技企業享受的減免稅稅款應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
第二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企業產權關係,界定企業資產的歸屬,確定各自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十四條 科技行政部門對已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每年隨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年檢進行一次審核,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吊銷《民營科技企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專利權、提供虛假技術信息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由有關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對其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參與民營科技企業經營活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7日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濟南市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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