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在1989.04.25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房產交易監理辦法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25
  • 實施時間:1989.04.25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產交易管理,維護房產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和房產交易秩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公、私房產的買賣、交換。開發公司經營的商品房另行規定。
第三條 濟南市及各區房產交易監理所(以下簡稱監理所)按照職責範圍,負責房產交易的審查、監證以及產權轉移事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房產交易監理業務。
第四條 單位或個人購買房屋,必須以使用為目的,不得倒買倒賣,非法牟利。
第五條 進行房產交易的單位或個人,可以自選交易對象,也可以委託監理所介紹交易或者代辦。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產不準進行交易;
(一)無合法產權證件或尚有產權爭議的;
(二)已經批准拆遷凍結的;
(三)未解除房屋典當關係的;
(四)其他有規定不準交易的。
第七條 凡享受國家、企事業單位補貼購買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出賣時,只準賣給原補貼單位或房管部門。
第八條 單位或個人買賣在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共有房產出賣時,應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條 進行房產交易時,買賣雙方可參照《濟南市房屋估價標準》協商議價,也可以委託監理所估價。單位購買私房或私人購買公房時,必須由監理所估價。
第十條 房產交易應採用書面形式簽訂交易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房產所有人和承受人單位或姓名;
(二)房產坐落位置;
(三)房產來源及取得時間;
(四)房產狀況;
(五)附屬物
(六)契價;
(七)雙方議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房屋買賣達成協定後,買賣雙方應分別持下列證件到監理所辦理監證立契和產權轉移手續;
(一)房屋所有權證件;
(二)本市常住戶口、身份證件;
(三)計畫、財政部門批准的購房證件;
(四)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購買私房的證件;
(五)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出售公房的證件;
(六)其他有關證件。
交易雙方達成協定,經監理所審查辦理產權轉移手續後,方視為買賣成交,房屋所有權依法轉移。
第十二條 房產交易成交後,交易雙方按下列標準交納契稅和服務費:
(一)契稅按國家《契稅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由承受人交納。
(二)交易費按成交價的2%交納,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交換房屋按雙方房屋差價部分的2%交納,換房雙方各負擔一半。
(三)申請估價的房屋,按估價額的1%交納估價費,由申請估價人負擔。
(四)委託監理所代辦交易的房屋,按成交價的1%交納委託代辦費,由委託人負擔。
第十三條 對黑市成交、倒買倒賣房屋非法牟利者,由監理所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視其情節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監理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玩忽職守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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