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1998.04.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現發布《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確保生產性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濟南市勞動局對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實施綜合管理和監察。
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的管理和監察。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衛生學評價和管理工作。規劃、建設、公安、環保等政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勞動行政部門作好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五條 引進國外技術或者設備的建設項目中涉及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或者設施的,其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或者設施必須符合我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全面負責,建設項目投產後,其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對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實行設計審查制度。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涉及城市規劃管理內容的,應當納入建設項目規劃設計。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的二十日前向勞動行政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和有關資料,並領取和填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
第九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編寫“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工程概述、建築及場地布置、生產過程中職業危險、危害因素的分析、勞動安全衛生中採用的主要防範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機構設定及人員配備情況、專用投資概算等。
第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初步設計審批表》後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通知報送單位。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經政府有關部門正式批准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經批准的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需要變更或者修改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必須由建設單位提出修改意見,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需要進行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的建設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勞動安全衛生設計施工,並做好檢測檢驗的原始記錄,確保做到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調試生產設備時,應當同時調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並對其效果作出評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前二十日內,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申請竣工驗收,同時填報《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驗收審批表》及《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專題報告》。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備和技術措施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中的勞動安全衛生專篇已經過勞動行政部門的審批同意;
(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已按設計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三)勞動部門對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的效果進行了測定和評估;
(四)對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生產崗位進行了檢測;
(五)對試車或者試生產中所發現的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進行了整改;
(六)建立健全了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制定了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案;
(七)特種設備已經過勞動部門的安全性能檢測;
(八)粉塵、毒物、噪聲、高溫等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已經過勞動部門的勞動安全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檢測。
第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進行全面驗收,並根據竣工驗收情況,簽署是否準予正式投產的意見:
(一)市勞動行政部門參加市級及以上管理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審查驗收;
(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參加縣(市)、區管理部門組織的建設項目審查驗收和市級以上管理部門組織的對縣(市)、區屬及以下企業的審查驗收。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並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設計和竣工驗收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審批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建設項目中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內容的;
(三)引進國外技術、設備應當同時引進而未引進勞動安全衛生技術、設備或者未使用國內製造相應配套的防護設備的;
(四)未按批准的勞動安全衛生設計建設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者擅自削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技術措施的;
(五)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條 被處罰單位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勞動行政部門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秉公執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濟南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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