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1998.04.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1998.04.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
《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在1998.04.02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引言現發布《濟南市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建設管理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具體內容第一條 為確保生產性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保障勞動...
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是指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發生,消除職業危害因素的設備、裝置、防護用具等設防技術措施的總稱。《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1]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種類繁多,可分為以下四類:...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建環境衛生設施或環境衛生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小區不得交付使用。小區移交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濟南市城市住宅小區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辦法》的規定移交城市...
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
(一)負責職業病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定和職業衛生評價及危險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對建設項目的衛生設施進行審查、驗收;負責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
濟南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1991年1月25日濟南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一)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時,應將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引進技術、設備的建設項目,原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得削減。沒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或設施不能滿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應同時編報國內配套的...
(一)物質保障責任:1.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2.保證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3.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二)資金投入責任:1.按規定提取和...
第六條 建設、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旅遊、貿易服務、金融、文化、廣電、教育、科技、信息產業、體育、衛生等部門以及鐵路、民航、郵政等系統負責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本行業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的相關辦法,組織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1998.03.01由濟南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濟南市消防栓安全管理試行辦法》等42件市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七)按規定負責礦山企業及個體採礦者的安全資格認可;(八)按管理許可權組織或參加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審批結案、統計上報工作;(九)負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勞動安全衛生技術措施的預評價審定、設計審查和...
《濟南市城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規定》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健康、和諧發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市內6區(含...
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能源、通信、水利、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建設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八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建設行業管理和職業道德教育,規範服務標準,接受公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