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全市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公共機構節能監督考核辦法
- 推動:全市公共機構節能
- 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
- 相關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內容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各縣(市)區政府(含濟南高新區管委會,下同)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市級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進行集中考核,並不定期檢查有關工作情況,檢查結果作為節能年度考核依據。各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上級業務部門指導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本級公共機構實施節能管理、監督、考核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制定全市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建立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平台和監督考核體系。市、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分別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分解落實節能目標任務。
第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依法完成下列節能工作任務:
(一)建立節能工作組織領導體系,明確節能工作人員,完善相關管理制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確保完成水、電、油等節能目標任務;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落實節能管理和節能改造措施。
(二)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報送本單位節能工作重要信息,分析匯總和及時反饋節能工作動態,提出推進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等。
(三)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建立能源消耗統計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設立統計台賬,並於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將有關能源消費數據報送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建立能源消費計量制度,逐步實現對能源消費狀況的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四)建立健全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加強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調節、維護保養和巡視檢查,完善節能監督制度,設立檢查記錄台賬。
(五)建立能源審計制度,每2年組織1次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有針對性地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六)嚴格執行政府集中採購和節能採購制度。對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採購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統一採購,並優先採購列入節能採購清單和取得節能環保認證的設備、產品。
(七)公務用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核定編制、統一購置、統一牌照管理、統一調配使用、統一處置,定點維修、加油和購買車輛保險。
(八)公共機構辦公用房等建設項目應當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建設和調配使用,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標準,全面執行建築節能標準和規範,優先採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產品;對既有高能耗辦公建築實施節能改造,提高外圍護結構保溫性能和空調、電梯、機房等重點用能部位的能源利用效率;嚴格執行建築照明設計標準,推廣套用節能型照明產品,使用節水型衛生器具,逐步達到國家辦公建築節能標準。
(九)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員節能意識。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路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合理控制會議數量與規模,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路視頻會議等系統。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採用百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綜合評價90分以上為優秀(含90分),70分至90分為良好(含70分),60分至70分為合格(含60分),低於60分為不合格。
第七條 每年1月份,市級公共機構對上年度節能工作情況進行自查;各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對上年度節能工作情況開展自查的同時,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公共機構上年度節能工作情況實施檢查考核。自查和檢查考核等情況於當年2月28日前書面報送市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
第八條 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推廣、節能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表彰獎勵等。
第九條 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條 在年度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獎勵資金在公共機構節能經費中列支。
第十一條 節能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公共機構在申報節能改造項目時,優先安排相關資金。
第十二條 節能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公共機構,予以通報,並列入下一年度節能重點監督對象。公共機構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節能考核結果納入全市節能減排綜合考核體系和各級文明單位創建活動。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公共機構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遇有重大變動、調整等情況或實施重要建設項目時,可提出書面申請,經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批准,不參加當年節能考核。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同時,主動接受社會各界對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權利,市和縣(市)區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接到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有關情況查實後作為節能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在考核結果公布後15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