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

1999年9月17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 1999年12月16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12月16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2月16日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年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活動。
本規定所稱老年人是指六十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負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老齡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具體組織實施,並對有關部門的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人分管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每年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並逐年增加,用於發展老年事業;健全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
第五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弘揚敬老、養老的傳統美德,譴責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組織青少年開展為老年人服務的活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和敬老、養老成績顯著的組織、家庭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農曆九月初九(重陽節)為本市老人節。
第八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財產權、受贍養扶助權、受教育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權、參與社會發展權、享受社會發展成果權,以及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和遺棄老年人。
老年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贍養人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必須按時給付贍養費,保證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
贍養人之間、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定。贍養人之間簽訂的協定必須徵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應當監督協定的履行。
第十條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的離婚、再婚及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離婚或再婚,索取、隱匿、扣留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或者有關證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權利。
第十二條 有條件的農村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荒山、草場等作為養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養老及解決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難。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特困老年人救助資金,對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年人給予救濟。資金來源為政府撥款、社會捐贈和其它資金。
特困老年人救助資金應當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十四條 老年人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優先為老年人支付規定由本單位承擔的醫療費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
第十五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人保健知識,增強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識。
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以開設老年病門診,設立家庭病床。
第十六條 老年人憑合法有效證件可享受下列優待:
(一)到醫院就醫優先;
(二)進入公園免購門票;
(三)進入文化宮、俱樂部、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和體育健身場所,購買門票實行半價;
(四)乘坐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優先進站、檢票、上下車(船);
(五)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優待。
老年人還可憑市老齡委員會核發的老年人優待證享受下列優待:
(一)到省屬以外的醫院就醫,門診掛號費實行半價;
(二)進入各類景區(點),免購門票;
(三)到影劇院看日場影片(不含分帳式發行影片),實行半價;
(四)浴池、理髮店等商業服務部門實行優先優質服務;
(五)購買濟南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享受八折優惠;
(六)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優待。
第十七條 結婚滿五十周年的夫婦,憑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開具的證明,可到指定照相館免費拍單張“金婚”照和“全家福”照。
七十周歲以上老年人購買月票乘坐市內公共運輸車的,優惠百分之三十。
一百周歲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發給每人每月不低於一百元的長壽補貼金。
孤寡老年人憑居住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的證明,有線電視初裝費享受半價優惠。
第十八條 老年人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各種集資。農村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特別困難的老年人以及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鄉統籌費。
第十九條 糧店、煤店、液化氣站對老年人購糧、買煤、換氣實行優先,對行動不便的孤寡老年人免費送糧、送煤、送氣到戶。
第二十條 為老年人提供優待的場所,應當設定“老年人優先”、“老年人優惠”、“老年人免費”、“老年人坐席”等明顯標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或者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設適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二十二條 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辦托老所、養老院、老年人公寓、老年人活動中心等老年福利設施。
投資興辦不以營利為目的的老年人福利設施的,享受下列優惠:
(一)免收城市綜合開發費、市政設施配套費;
(二)按劃撥方式申請建設用地;
(三)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四)免收人防工程建設費;
(五)享受社區服務優惠政策;
(六)所用水、電、氣、暖按民用價格標準收取費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老年人福利設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人教育列入成人教育發展規劃。鼓勵社會興辦各類老年人學校,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四條 社區應當設立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文化、體育、醫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項目,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社區志願者為老年人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知識、經驗和技能。鼓勵老年人發揮自己的專長和作用,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團隊精神教育和艱苦奮鬥等優良傳統教育;
(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
(三)提供諮詢服務;
(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
(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
(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
(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
(八)參加其他對社會有益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當地老齡委員會辦公室投訴。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查處。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及時查處的,老齡委員會辦公室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上級主管部門應當責成並監督下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查處。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涉及老年人的案件。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免交。
第二十八條 老年人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將老年人福利設施挪作他用的,由市或縣(市、區)老齡委員會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恢復原使用性質;逾期不恢復的,由老齡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追回其按本規定免交的全部費用,並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撫養或者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向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調解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撫養費的訴訟請求,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贍養費、撫養費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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