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2013年7月1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9.29
  • 實施時間:2014.01.01
(2013年7月19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濟南市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已於2013年7月19日經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13年9月29日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工作的領導,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保障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不低於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於殘疾人事業;市級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殘疾人體育事業。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工作;建立專題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殘疾預防與康復、教育、就業、社會保障等重大問題,其日常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和維護殘疾人利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章程或者接受人民政府委託,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殘疾人享受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服務的重要憑證。
申辦殘疾人證的,應當到殘疾人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辦事處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經具備評定資質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鑑定,並經市殘疾人聯合會審核後,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核發。
申辦殘疾人證,免交殘疾鑑定費和工本費,所需經費由市級財政承擔。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實施殘疾預防行動計畫,強化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交通安全、防災減災、安全預警等措施,預防殘疾發生,減輕殘疾程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預防和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以及應急處理和醫療急救機制,健全以社區為基礎、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體系。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孕婦提供孕期保健服務,預防嬰兒出生缺陷;應當為新出生殘疾嬰兒建檔立卡,並定期向衛生、人口計畫生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報告。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以社區為基礎,組織和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家庭和社會志願者,採取政府購買社區康復訓練成果、推進重度殘疾人居家護理、規範社區康復機構服務等方式,開展綜合性社區康復服務。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至少興辦一所骨幹型、標準化的殘疾人專業康復機構,作為殘疾人康復科研和服務基地。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符合規定的零至七周歲殘疾兒童免費實施搶救性康復救助;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七至十四周歲殘疾兒童實施免費康復救助。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學生免收書本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家庭的學生免收教科書費,並給予寄宿生活費等費用補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公辦特殊教育機構在校生免收書本費、住宿費、校服費,補助一伙食費、交通費。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不能到校就讀的殘疾少年兒童,應當採取送教上門、社區教育、網路教育等形式實施義務教育,並設立送教服務工作專項補貼。
第十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特殊教育機構設立學前班,接收不適宜在普通幼兒教育機構就讀的殘疾兒童。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扶殘助學制度,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家庭學生給予資助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標準按照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額計算;達不到當地平均工資額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發放的平均工資額計算。財政全額撥款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報本級財政部門足額代扣;辦理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報地方稅務機關足額代征;其他用人單位,由殘疾人聯合會設立的殘疾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收取。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加處滯納金,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數額。用人單位對限期繳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限期繳納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職業培訓、職業康復等與殘疾人就業相關事宜。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為殘疾人服務的公益性崗位,並保障公益性崗位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
第十九條 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活動中心和體育訓練中心。各類文化、體育場所應當設定適合殘疾人活動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對在國際、國內體育等重大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殘疾人給予獎勵,並在上學和就業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重度殘疾人免費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對其他殘疾人適配輔助器具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健全完善志願助殘服務機制,發展助殘志願者隊伍,開展志願助殘公益服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完善殘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機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應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適當提高,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重度殘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代繳個人承擔部分的全部費用;為參加城鎮居民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代繳最低檔次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適當提高代繳標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殘疾人去世後,殯儀館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二十六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省、市規定的優惠待遇。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法定義務,為殘疾人提供優惠和便利。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人民法院應當為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法律救助的殘疾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行統籌規劃和監督管理,實現殘疾人交通出行、信息交流、居住環境無障礙。
第二十九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擅自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條 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有權向同級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維權意見書。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接到維權意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查處情況書面報告殘疾人工作委員會。逾期不處理也不報告的,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改正。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權益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92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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