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為保障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殘疾人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人<遼寧省實施仲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遼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葫蘆島市殘疾人保障若干規定
  • 目的: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 章節數:7章37條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醫療與教育,第三章文化與體育,第四章勞動就業與保障金,第五章生活保障與福利待遇,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殘疾人在社會生活中應有的合法權益,推動全市殘疾人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人<遼寧省實施仲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和《遼寧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各類企業(含合資、獨資、私營、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加強領導,創造條件,保證殘疾人事業各項法律、法規及規劃。計畫的全面實施。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有效完成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各級人民政府的所屬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的各項保障工作。全社會要發揚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四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歧視、侮辱、侵害、虐待殘疾人的違反法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殘疾人必須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發揚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精神,履行應盡的義務,為社會貢獻力量。

第二章醫療與教育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按國務院和省政府確定的康復工作方案,結合實際,制定計畫,分級負責,組織實施,認真完成上級下達的殘疾人康復任務。
第六條 市及縣(市)區應設立殘疾人康復一心;具備醫療條件的縣級醫院應設立康復科(室);鄉(鎮)、街道也應創造條件建立康復服務站。
第七條 殘疾人在國家確定的康復醫療範圍內,為恢復或補償功能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和醫療社會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承保單位按規定承擔;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又無生活來源的伯民政部門按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殘疾人在康復醫療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殘疾人購置必備的專用輔助器械確有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給予幫助。
第八條 殘疾人有受教育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要創造條件開辦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幼稚園(所)應接收適應其生活、教育的殘疾幼兒入園;普通國小、初級中學應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入學。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子女入學,學校要給予特殊照顧。肢殘兒童應保證就近入學。殘疾人家長或監護人應保障其子女接受教育的權利。
第九條 各級教育、勞動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根據需要和可能,開辦或設立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技術培訓機構,招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入學,並對家庭生活有困難的殘疾學生給予適當照顧。

第三章文化與體育

第十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民眾性的、適合其特點的文化娛樂活動。殘疾人在舉辦各種展覽、文藝排練演出及"全國助殘日"、"國際殘疾人口"和其它重大節日活動期間,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為殘疾人提供優惠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殘疾人體育活動納入全民健身計畫。在開展大型體育活動時,應增設殘疾人體育項目。對殘疾人體育人才的訓練和殘疾人體育競賽活動,有關部門應提供場地和器材。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有發展前途和優秀殘疾人體育人才的重點培養和訓練,對在國內、國際參賽項目中取得優異成績者,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在安置就業、戶口進城及生活待遇上給予特殊照顧。

第四章勞動就業與保障金

第十三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合資、獨資、私營、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含農村非農業人口),符合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夠自理並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均屬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 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應當堅持按政策優先安置、按系統就近安置、按比例分散安置、按殘別合理安置的原則,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扶持個體就業與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辦法,合理解決殘疾人就業問題。
第十五條 按本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都應以在職正式職工 1.7%的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暫時未能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少安排一人,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的 50%依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本單位預算經費包乾中列支,由財政預算部門予以劃撥到社保專戶;自收自支單位,由收支包乾中列支,由財政部門所屬收費處於以劃撥到社保專戶;各類企業應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對虛報錄用殘疾職工或拖欠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提出批評、警告並限期改正,補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欠繳額按日加收的5%。滯納金;對拒絕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或有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金是合法的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嚴格審批,合理使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縣級以上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負責收繳。其使用範圍:殘疾人職業培訓補貼;殘疾人就業培訓基礎設施建設;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和個體從業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經費支出;獎勵安置殘疾人就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其它用於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方面的合理支出。
第二十條 縣級殘疾人勞動服務機構,於每年2月底前一次性向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交納年收取保障金總額 10%的殘疾人就業發展基金,用於全市統籌。

第五章生活保障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鼓勵興辦適合殘疾人勞動就業的企業事業和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依法從事個體經營。計畫、工商。稅務、建設、銀行等部門應當對殘疾人福利性企業事業、生產殘疾人特殊用品的企業和城鄉殘疾人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和照顧,並在其生產、經營、技術、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招、聘用人員時,對有勞動能力、符合用人崗位工種要求的殘疾人,應於招、聘用。被招收的殘疾人職工,應與健全職工享受同等待遇,並給予必要的照顧。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業戶口的殘疾人從事多種生產經營,或者安排做公益性輔助工作,增加殘疾人家庭收入,並在扶貧資金。信貸、種苗、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以及承包土地等方面給予扶持和照顧。
第二十四條 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定扶養人、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家居城鎮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或收養;家居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救濟或供養,使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扶助貧困殘疾人納入當地的扶貧計畫,實行包戶助殘扶貧。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減免無勞動能力和困難殘疾人家庭的統籌。提留、義務工和其它社會負擔。
第二十六條 城鎮常住戶口的殘疾人申請將其配偶。子女戶口"農轉非"或進城落戶的,在與健全人同等條件下,公安部門應予以照顧。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在停車場停放專用車輛予以免費。盲人、革命傷殘軍人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並準許免費攜帶必須的輔助器具。
第二十八條 城市內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和公共設施、建築的,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方便殘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築設計規範。對不執行設計規範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對殘疾人經常出入的公共場所應逐步實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要重視殘疾人來信來訪工作,對殘疾人的正當要求應積極協調解決。
第三十條 殘疾人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或尋求法律服務的,司法機關及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允許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國內外有關組織和個人向殘疾人組織或殘疾人捐贈的資金或物品,必須全部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 各類殘疾人,須經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殘疾檢測機構或醫療單位的殘疾鑑定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相關的優待政策。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為殘疾人排憂解難成績顯著的;
(二)在安置殘疾人就業。興辦、扶持殘疾人福利企業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為殘疾人事業籌集、捐助資金或者物資有突出貢獻的;
(四)獻身殘疾人特殊教育事業,熱心支持和幫助殘疾人職業技術培訓成績顯著的;
(五)在防止殘疾的發生和發展方面有突出貢獻的;
(六)殘疾人自強不息,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拒絕接收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人接受教育或以殘疾為由辭退殘疾職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接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