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

《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地方性法規。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由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條例全文,發布公告,政策解讀,

條例全文

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
(2023年10月20日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作業能力,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山東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活動。
本規定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在適宜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實現增雨雪、防雹、消減雨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將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統籌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協助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作業點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氣候特點、地理條件、人口密度等,以糧食主產區、泉水涵養區、生態保護區為保障重點,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航空管制部門確定。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規劃建設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高炮作業點距離居民區不得小於500米、火箭作業點距離居民區不得小於100米。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並依法對所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給予補償。
第五條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和作業環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高炮作業點周邊500米、火箭作業點周邊100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妨礙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
(二)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
(三)損毀、擅自移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設施、設備;
(四)破壞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水電線路、交通道路;
(五)擾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秩序;
(六)其他危害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行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一)地下水水位低於預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的;
(二)出現乾旱或者危害農作物的冰雹天氣的;
(三)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森林長期處於高火險等級時段的;
(四)出現重污染天氣或者重要生態系統需要保護修復的;
(五)國家規定重大活動保障需要的;
(六)其他需要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
第七條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高炮、火箭發射裝置檢修,開展作業點安全等級評估,加強作業安全監控,嚴格執行作業公告、作業空域和時限申請、安全射界管理、警示標誌設定等安全制度。
禁止使用年檢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高射炮、火箭彈發射裝置以及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進行作業。
第八條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進行作業安全培訓,禁止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作業人員名單應當抄送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按照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投保全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購買、運輸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委託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使用廂式專用車輛運輸。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使用的炮彈、火箭彈應當儲存在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內。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自建專用倉庫等方式協調做好儲存工作。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建立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聯合監管機制,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人工影響天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發生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事故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通報公安、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並依法報告市、區縣人民政府。
在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公告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八屆〕第11號
《濟南市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規定》已於2023年10月20日經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政策解讀

一、法規制定的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近年來,我市人工影響天氣事業迅速發展,每年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增雨雪、防雹、消雨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在增雨保泉、防禦自然災害、服務農業生產、輔助森林防火、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工影響天氣發展規模越來越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頻次不斷增加,實踐中存在部門協調配合不暢、作業點周邊建(構)築物干擾問題日益嚴重、安全管理制度仍需完善、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理亟需規範等問題,亟需通過地方立法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規範,建立有效的部門協調機制,對作業安全射界保護範圍作出規定,對作業點建設保護、作業人員和作業設施安全管理、安全事故預防與應急處置等方面進一步規範完善,為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遵循的主要原則
在立法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三條原則:
一是採取“小快靈”立法形式,針對實際問題開展精準立法。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立法內容較為單一,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都制定了人工影響天氣方面的法規,因此著眼解決濟南市的實際問題,採用“小快靈”立法形式,需要解決什麼問題就規定什麼內容,需要幾條就制定幾條,對草案條款予以精減、完善和規範,做到立法題目小、條文少、內容精、措施實,務求法規精準管用。
二是突出泉城特色,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應有作用。緊緊圍繞我市名泉保護實際需要,突出泉城特色,明確需要增雨保泉、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防範森林火災、助力生態系統保護修復等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有效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支撐保障作用。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的突出問題。著眼解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規劃建設、土地保障以及作業點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對作業點作出保護規定的同時,注重維護周邊各方的合法權益,對作業點的設定要求作出規定。重點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作業、彈藥安全儲運、設施安全管理等環節進行規範完善,確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安全、高效、有序實施。
三、法規的主要內容
《規定》不分章節,共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將“為了規範和加強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作業能力,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明確為立法目的。
二是明確了法規的適用範圍和“人工影響天氣”的定義條款。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活動。所稱人工影響天氣,是指在適宜條件下通過科技手段對局部大氣的物理、化學過程進行人工影響,合理開發利用空中雲水資源,實現增雨雪、防雹、消減雨霧、防霜等目的的活動。
三是明確了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的管理職責。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安全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統籌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城鄉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安全管理、作業點保護等工作。
四是對作業點布設、規劃建設範圍和用地保障作出規定。市、區縣人民政府以糧食主產區、泉水涵養區、生態保護區為保障重點,提出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布設需求,由市氣象主管機構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航空管制部門確定。對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規劃建設作出規定,應當避開人口稠密區和重要設施,明確了作業點距離居民區的具體範圍。同時規定作業點建設用地屬於公益性事業用地,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並依法對所徵收或者徵用土地給予補償。
五是對依法保護作業點和作業環境作出規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侵占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在高炮作業點周邊500米、火箭作業點周邊100米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等妨礙作業安全的六種情形。
六是明確了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情形。規定有“地下水水位低於預警水位需要增雨保泉”等六種情形之一時,市、區縣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七是對加強作業安全管理作出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定期組織發射裝置檢修、作業點安全等級評估、作業安全監控,嚴格執行作業公告、作業空域和時限申請等安全制度。明確禁止使用不合格或者報廢發射裝置以及超過有效期的炮彈、火箭彈進行作業。
八是對作業人員培訓上崗及安全防護作出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安全培訓作出規定,禁止未經安全培訓和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明確為作業人員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和器材,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九是對安全監管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規定。明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開展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氣象主管機構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作出規定,發生安全事故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政府報告。同時對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時政府的事故處理責任予以明確。
十是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主要內容就介紹到此。希望各新聞媒體能夠積極關心和支持人工影響天氣工作,配合做好法規宣傳等活動,有效發揮人工影響天氣對保泉護泉、生態文明建設的有力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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